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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
2009.5.1∕報主.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
 
 
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第三八四期

編輯室

網路不公平資費從何來?
[責任編輯:陳美靜]

四月初,中華電信在未收到台灣固網(簡稱台固)一、二月份網路互連頻寬費用後限縮其2G頻寬,使台固降為7.5G頻寬。台固及遠傳速博等其他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網路服務提供者)業者為此表達多項不滿:一,中華電信挾七成五的佔有率,收取高於國際行情四至五倍的互連頻寬費用;二,在頻寬級距與收費上呈現租用頻寬越寬,付費越高的不合理狀況;三,在網路互連界定付費者上,依據國際通則為抓取資料較多的一方付費,但中華電信在向其他ISP業者抓取資料時卻以對方不付費則不與之互連的方式回應;四,台固等ISP業者針對中華電信網路互連費用協議中,設定業者需具備三分之一佔有率始可對等談判的條件過於嚴苛提出抱怨。

台固表示今年一月初已將此等爭議送請NCC仲裁,仲裁期間互連費用已提存至公正第三人暫緩支付,並非拒繳,中華電信得知後亦恢復其頻寬。 NCC則表示將儘速處理相關爭議,並徹查雙方是否有罔顧消費者權益之事。

中華電信民營化以來,屢見業者控訴競爭狀態不公平,若爬梳台灣在全球化下之電信發展歷程,應可對現象底層之暗潮洶湧有更深的掌握。

二十世紀初的人民普遍認同包含電報及電話的電訊服務應由國家提供,而支持的理由乃因電訊服務具有促進國家認同及自然獨佔等特性,且由於人民需有一定的傳播溝通能力始可獲得足夠資訊做出理性決定,因此電訊的普及服務在國家規範下,不得因個人經濟能力或居住區域有所不同。

然數十年來平穩的電訊獨佔觀念在歷經六零年代經濟大蕭條後湧起波瀾,隨著企業既有獲利大幅萎縮,反對政府管制的浪花越打越高,八零年代終於在雷根總統以及柴契爾夫人當政後,乘著自由競爭潮流揚起去管制的風帆,向來受到國家保護的電訊事業便在各地面臨拆解、民營化的命運。

台灣的電信發展除了無法豁免於全球化去管制浪潮外,政府欲進入GATT(關稅貿易總協,WTO前身)並寄望成為亞太營運中心的動力更推了電訊自由化、民營化一大把,歷來去管制項目包括:1987年開放用戶自備終端設備;1996年開放行動及衛星通信、通過包含電信法、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的電信三法,自此改組長期以來手抓營運及監管的電信總局,並將負責電訊營運的中華電信公司獨立而出;1999年開放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及室內與國內長途路纜電路出租等。

而成立初原屬完全國營的中華電信公司,歷經十年來企業經營效率、工會權益抗爭等各方角力後,2005年完成釋股,粗估替擴大內需欠缺財源的國庫進帳至少兩千億,而今政府仍握有其35%股權。

自由經濟論述認為在公平競爭之下,各方業者會為尋求最大市場而盡力提供普及且優質的服務以獲取利潤,然由於電信的自然獨佔特性帶來完全競爭的不經濟考量,因此美、英、日、韓等政府在自由化開放浪潮下,皆小心翼翼地避免原有獨佔之業者阻礙電信寡佔的市場發展,各國不同作為分述如下:

美國拆解AT&T(American Telegraph & Telephone Co.)的地方電話線纜給各區分公司,禁止交叉補貼,使線纜進入家戶的最後一哩由各區公司擁有,但相對要求各區公司在商業機制下提供互連服務;英國則在BT(British Telecommunications)民營化之前,培植另一私營Mercury(Mercury Communications Limited)公司,規定特定期間內固定網路業務僅由此兩家寡佔經營,使Mercury與BT直接競爭;日本在進行區域及電信業務類別的拆解外,另在初始開放競爭期間,以非對稱資費規範NTT(NIPPON Telegraph and Telephone corporation)的長途電話費率制定,要求其費率至少需高於競爭對手的9% ,保護新興業者的競爭力;韓國除了主導業者的費率設限之外,更要求寬頻服務提供者需自建網路,政府並以免稅等手段進行補助,避免競爭者租用主導業者線纜而不進行舖設。

回顧台灣電信發展歷程,中華電信民營化飽了政府荷包、苦了工會員工後,最初高舉競爭帶來固網業務服務品質似乎提昇有限。本次爭議中,見報的重點幾繞著費率打轉,先以此來看,面對可能不公平的資費結構,各國除積極訂定管制外,英國更主動介入業者間的互連資費協商,然台灣政府除限定主導的中華電信不得對使用者施行過低費率殺價競爭外,面對業者間互連費則交由業者自行協議,如遇爭議再行仲裁,如此消極態度也間接促成本次使用者權益被兩肇業者當球踢。

從不同角度來看本次爭議,倘若民營業者擁有自身線路,那麼今天不公平競爭、費率過高的問題可能就根本不存在。因此,以目前的低市佔率及常態性租用中華電信線路來看,十年前固網民營業者募集超過二千億的資金是否真的投入基礎建設?答案便很明顯。而這難堪現況的成因,民營業者們需負擔多少?政策形塑者又該負擔多少?

倘若進入家戶的最後一哩真那麼重要,那可否大膽擘化另一政策:讓中華電信的實體網路層再次切割獨立,如英國面對數位匯流下的水平管制架構,讓內容服務歸內容服務,硬體歸硬體,切割出來的公司便可在無差別服務下單純提供線路租用,賺取服務費用,並專責線路更新維修。

假使此番構想過於激進,那麼,請政府先考慮現有不公平結構、及互連爭議後,再規劃下一個以建構優質高速廉價寬頻為美好願景的億元、兆元計畫。

Our Questions:

1.你是否注意過家裡上網的費率多少?滿意這樣的費率嘛?
2.你知道室內電話可以有其他選擇嘛?你願意轉換使用嘛?為什麼?
3.你是否有過連結某些網站速度特別慢的經驗?除了自身電腦硬體及網站問題外,有可能有其他原因嘛?為什麼有這樣的原因產生?

 

媒大事

美國報業齊轟搜尋引擎是寄生蟲
 [責任編輯:蔡譽菁]

美國報業協會抨擊,搜尋引擎和入口網站(尤針對Google),未經付費授權便將報紙標題及內容轉貼在服務平台上,拉攏大量的閱報眾以及豐厚的廣告進帳,如同寄生蟲一般的依附在內容業者身上獲取利益,美聯社也明言這些新聞整合網站未取得內容業者同意便剽竊文章,侵害著作權。平面報紙在存亡危急之秋終於正視網路的威脅,要求分享廣告營收。Google執行長施密特則回應,雙方合作才有活路,呼籲報業應與Google合作共創吸引讀者的新產品,但他不並認同報紙在線上網站的收費機制,認為廣告業績的獲利空間更大。

小編媒批:

新聞網站不敵網路使用者的直接搜尋習慣,人們習慣透過搜尋引擎找到終端資訊,而不會一層層的去鏈結到報紙的線上網站,因此報業在網路這塊大餅的獲利空間仍被嚴重壓縮。搜尋引擎朝深度搜尋發展後會越來越獨大,是既定的事實,報業要如何與之共存共榮,可能要往WEB2.0時代的互動性或影音動態資訊的方向思考,傳統媒體要對新興媒體做出有力反擊,成功重點在於關注消費者的需求,這種需求隨時趨向內容的創新和技術的升級,所以在哪裡能得到滿足、網友便往哪裡跑,而新聞網站正是缺乏這種思考,仍用平面媒體那種上對下的老大心態在經營─我給甚麼,閱聽人就看甚麼?GOOGLE則顧慮到了,或許正如施密特所言,「報紙數位化,首要之舉就是試著了解我的讀者要什麼」。
 
網路侵權風險 訂網友三振條款
 [責任編輯:蔡譽菁]

98年4月21日立法院三讀審議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只要被認定三度網路侵權,網路服務提供者 (ISP)將可依法對使用者中止全部或部分服務,且雙方的定型化契約皆須明確規範。因各類侵權行為是透過ISP所提供服務而發生,使ISP常面對被告侵權的訴訟風險,此草案賦予ISP「責任避風港」,一方面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得依法要求ISP移除網路流通的侵權資料;同時ISP亦可針對侵權行為,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使用者若自認沒侵權,只要提出「回復通知」給ISP業者,讓ISP業者將該通知轉寄給權利人,權利人就必須在十天內提出採取法律行動的證明;如果權利人無法提出,ISP業者就得在14天內恢復網頁,以保障使用者權益。

小編媒批:

此草案能落實將內容與傳輸通道分清楚的媒體管理,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避風港」之機制,是參考國際間(美、歐盟、日、韓)有關法制之現況,明確規範ISP業者之權責,以民事免責事由之規定避免其連帶責任,有助於整體網路產業發展。修正條文中將網路的侵權責任重新定義,網路業者認為此法案立意良善,更強化著作權的保護,但對ISP業者而言則有技術上的困難,條文中對於立即關閉網頁的「立即」定義為何?且其「通知/取下」責任需耗費人力資源管理卻仍有成效不彰的疑慮。使用者雖有3次通知的機會,是會降低誤觸法網的可能性,然而民眾普遍對於觸法的界線仍模糊地認知不足,而且網路文本的超連結、不斷重製和共享等特性,應是其草根性和創新活力的來源,這應該被嚴苛的條文規定所侷限嗎?

 
綠林好漢媒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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