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媽媽】崔媽媽租屋法律專欄(二) ◤ 崔 媽 媽 電 子 報 ◢ 2000-04-05 ════════════════════════════════ ** 一份專注於〔住宅、社區、都市﹞議題的網路通訊 ** 歡迎上網 http://www.tmm.org.tw/ ════════════════════════════════ 【本週主題】崔媽媽租屋法律專欄(二) 崔媽媽提供租屋小百科,包括各式契約範本、存證信函範本、法院 公證申請程序,及法律問題諮詢等等,歡迎上網參考。 URL:http://www.home.net.tw/tmm/lay1.htm ================================ 【社團活動介紹】 @(全台)網路戲劇學苑全新招生(4月~) @(全台)「牆」展覽徵文、攝影比賽/「創意座椅」大賽 @(台北)原創、實驗 自律神經@過敏性失調.劇團 2000情境喜劇《電 梯》(4/13~4/16) @(台北)故事工場表演公告(4/7~15) @(台南)台灣歌詩鄉土情工作坊、博物館深度研究工作坊,歡迎報名參加 @(南投)邵族即將舉辦播種祭(4/5,4/7) @(南投)【第二期埔籽工作坊】活動簡章(4/6~4/8) @(彰化)賴和文教基金會誠徵「執行秘書」一名 @(高雄)社區活動人才菁英幹部培育(4月~9月) @(高雄)打狗文化導覽課程 @荒野保護協會近期活動預告 @溫州社區活動看板 @綠色文化交流俱樂部-四月份環境教育活動 詳情請見:http://www.south.nsysu.edu.tw/sccid/union.html http://bbs.nsysu.edu.tw/txtVersion/treasure/tmm/M.883031622.A/ ================================= 【本週主題】崔媽媽租屋法律專欄(二) 3、房屋損壞,房東拒絕修繕,房客如何處理? 實例:(范瑞華執筆) 佳伶一個人在台北工作,並在外租了一間套房。有一天突然發現牆壁刷漆 嚴重剝落,便請房東修繕。但房東說:「房子既然已經租給你用,你就要負 責一切」後,便對佳伶的要求相應不理。請問佳伶應該怎麼辦? 解答: 在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受毀損導致房客不能作通常的使用時,按民法 第429條第一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 租人負擔」。也就是說,當房屋損毀時,首先要查看租賃契約中有無特別約 定或習慣,房屋損壞的修繕由那一方負責,若無特別約定或習慣,則由房東 負責修繕。 當確定房東有修繕責任後,依民法第430條規定「......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 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自行終止租約 ,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所以當房東不願意修繕,而房客想自己修繕並向房東請求償還或從租金中 扣除,或者想要中止契約時,都必須先履行催告的手續。 催告的方式,口頭或書面都可以,但建議以存證信函較佳。此外,修繕的 限度以恢復原來供使用收益的程度為準,房客不可以完全依自己的意思做過 份的修繕。而為免日後雙方對修繕費用多寡發生不必要的爭執和舉證困難, 除了保留各項費用單據外,最好還請社會公正人士(如鄰里長)在場見證。 4、租賃契約是否要公證? 實例:(范瑞華執筆) 楊媽媽打算將樓上空房間出租,但不知道訂立租約時,是否要經公證才生 效力? 解答: 租賃契約只要當事人意思合致,馬上可以成立並生效,不以具有一定方式 為必要。所以租賃契約不一定要經公證才有效。但經公證後的文書,在法律 上被推定為真正具有形式上的證據力,所以如果要避免日後雙方對契約形式 真假有爭執,先將租賃契約辦理公證,不失為一種有保障的途徑。 更進一步,為免日後發生一方違約(如未給付租金或期間屆滿者不交還房 屋等情況),也可以在公證書上寫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的事項,如果日後 果真發生公證書上寫明之事由者,便可以該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須 另行起訴取得執行名義。總而言之,租賃契約是否經公證,對契約成立生效 與否不生影響,但若經公證,可達到如上所述的預防紛爭功能。 5、定期租約如何終止,以防止變更為不定期租約? 實例:(陳君漢執筆) 明君是個很有投資觀念的新女性,在前些年股市蓬勃發展的情況下,為自 己賺了不少錢,並且在台北市士林區購買一幢新的房子。新房子買了以後, 因為還不想去住,於是明君就透過崔媽媽服務中心將房子租給世榮,雙方約 定每月租金一萬八千元,租期自八十五年四月一日至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共計兩年,並且簽訂了書面契約。 原本雙方都依約履行,相安無事,在租約期限屆滿前夕,明君不想再出租 房子,便請世榮記得去找房子。不過,世榮打電話給明君,說房子不好找, 希望能延兩個月,明君因熱心助人,於是便口頭答應了。 不料,兩個月屆滿後,世榮仍然沒有搬,明君再三催促,世榮竟說:「我 們的租約已經變成不定期租約了,妳不可以隨便趕我走....」,明君聽了為之 氣結,一狀告到法院去。 解析: 租賃契約一般以有無訂存續期間為標準,可分為定期租約和不定期租約。 定期租約,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此時房 客自應將房屋交還給房東。不過,如果租期屆滿後,房客仍然使用房屋, 而房東不即表示反對的意思的話,依民法四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就視為雙方 的租約變成不定期限。此時,若無土地法第一百條所規定的任一種情況,房 東就不得任意收回房屋。 就本案而言,世榮本應依約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將房子交回給明君, 不過雙方既然口頭延長原契約的期限,則至遲於同年五月三十一日,世榮應 返還房子給明君。嚴格說來,世榮與明君間有租約延長之合意,除非過了五 月三十一日後,明君對世榮繼續使用其房子並不表示反對,才有變更為不定 期租約的問題。 不過,法庭上講究的是證據,如果明君無法提出證據,證明雙方曾合意延 長原租約之期限,因明君於三月三十一日後仍有收取房租之行為,法院即可 能認為雙方有不定期租約存在。故除了有土地法第一百條所訂六種情形,明 君想收回房屋,將不太樂觀。 因此,為防止定期租約變更為不定期租約,房東最好在期限屆滿前發存證 信函說明不再續租之意思。倘若有延長租約的合意,最好也發函給房客加以 說明,保留證據,如此才不會因無法舉證,而吃了悶虧。 ~~~未完待續~~~ ────────────────────────────────── ●「崔媽媽服務中心」(中華民國住宅暨社區服務協進會) ●電 話:(02)2365-8140(代表號) ●傳 真:(02)2368-3073 ●地 址:台北市大安區溫州街72號一樓(新生南路三段70巷內) ●服務時間:每周一~周五,下午1:00~5:00;晚上6:30~9:00 ●網站地址: http://www。tmm。org。tw ●e-mail: tmm@tpts5。seed。net。tw ●服務項目:1。租屋資訊提供(房東托租、房客找屋) 2。租屋法律義務諮詢 3。優良搬家公司推薦、搬家糾紛諮詢 4。網路社區生活資訊(二手舊貨、兒 童學齡前資訊…) 5。台北市大學社區工作推動 6。各種社區工作經驗分享 7。全台資料最齊全的社區工作網站 8。公益社團活動資訊托播 ────────────────────────────────── ◤「崔媽媽」電子報已推出(一份專注於住宅、社區、都市議題的網路通訊) ,歡迎網友採取以下任一種方式訂閱(免費囉!) ◢ 訂閱方法: mail sccid-tmm-request@south。nsysu。edu。tw subject:subscribe (內容空白寄出即可) 退訂方法: mail sccid-tmm-request@south。nsysu。edu。tw subject:unsubscribe(內容空白寄出即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