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rk FaceBook Twitter 收進你的MyShare個人書籤 MyShare
  顯示內嵌語法


【崔媽媽】崔媽媽租屋法律專欄


◤ 崔 媽 媽 電 子 報 ◢ 2000-03-29
════════════════════════════════
 ** 一份專注於〔住宅、社區、都市﹞議題的網路通訊 **

     歡迎上網 http://www.tmm.org.tw/    
════════════════════════════════

【本週主題】崔媽媽租屋法律專欄

================================

【社團活動介紹】

@(台北)遇 見‧三 貂 灣 的 驚 蟄-貢 寮 反 核 生 活 營(4/2~4)
@(台北)森林小學 千禧春季師資培訓班(4/12~6/10)
@(台北)「阿扁總統 無辜的青年要回家」記者會及點燈晚會(3/29)
@(台南)終身學習工作坊“女性與健康”,“與自然作朋友”開始報名!(4月~6月)
@(台南)社區大學在南台灣【台南市社區大學經營定位座談會】(3/31)
@(南投)台灣原住民族災區部落重建同盟-「方案撰寫與執行」課程(3/30~)
@(高雄)高雄縣家庭扶助中心-用愛起厝園遊會(4/30)
@(高雄)第二屆社區大學全國研討會-活動議程(4/8)
@(高雄)第二屆社區大學全國研討會通知(4/8)
@請幫忙彙整社區補助相關資訊!

詳情請見:http://www.south.nsysu.edu.tw/sccid/union.html
http://bbs.nsysu.edu.tw/txtVersion/treasure/tmm/M.883031622.A/

=================================


【本週主題】崔媽媽租屋法律專欄



  1.租期已到,房客拒不搬遷,房東如何處理?

  實例:(戴端娜執筆)

  王太太將二層房屋一棟出租給張先生,租期一年,租期到了張先
 生卻不肯遷出,租金也不付,至今已一個月。王太太以電話催促他
 搬走,張先生也不加理會。王太太苦無對策,祇得向崔媽媽法律服
 務尋問解決之道。

  解答:

  王太太跟張先生既然訂有一年的租約,租期到了雙方並沒有再訂
 約,張先生自應將房屋歸還王太太。
 如果當初王太太與張先生的租賃契約有去法院辦理公證的話,可
 以直接拿租約去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也就是不必經過訴
 訟的程序,就可以直接請求法院去強制執行張先生遷出房屋(強制
 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如果租約並未到法院公證,為避免變成不定期租約,建議應立
 即發存證信函給張先生,要求張先生迅速搬離。假如張先生仍相應
 不理,王太太則可拿租賃契約及催告函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簡易法
 院,請求張先生返還房屋,並賠償租約期滿後無權占有相當於租金
 的損害賠償。



  2.房屋轉租第三人,房東可否解約?

  實例:(董珮娟執筆)

  甲在台北向乙承租房屋,並將房屋的一部份再轉租給丙。某日,
 甲的好友丁從高雄來台北求職,順道來拜訪甲,甲馬上親切地邀丁
 住宿一晚。隔天,丁順利地找到工作。不料,甲突然被調職,此時
 甲想到他跟乙所定的租賃契約中有「期前不得退租」的約定,所以
 決定將房屋全部出租給丁,丁高興的答應了。但房屋的所有權人乙
 在發現這種狀況時要怎麼辦呢?

  解析:_____

  本案例可細分為三個部分來討論:

  (一)丁北上求職,甲親切地留宿丁一晚

   這是屬於民法433條所規範的範圍。甲基於社交理由(非契約關
   係)容許丁使用、收益租賃物,不構成契約關係,仍為法律所允
   許。

  (二)甲在未經乙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將房屋的一部份再轉租給丙

   依民法第443條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
   租給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的約定時,承租人得將
   租賃物的一部分轉租給他人。
   所以本案例中,如果甲乙在租賃契約中訂有不許轉租的條款,那
   麼甲的行為顯然違反契約,且又是可歸責於甲的債務不履行,房
   東乙得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照民法第443條第二項終止租賃契
   約。

  (三)甲將租賃權轉讓予丁

   這是屬於全部轉租,這在民法中並未加以規定,但依最高法院判例
   的見解,當房屋的承租人未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將租賃權讓與第三
   人時,出租人可以終止租約。
   所以房東乙不僅可以終止跟甲的租約,同時因次承租人(二房客)應負
   責的事由而生的損害,房客甲也應負賠償責任(民444II)。



──────────────────────────────────
●「崔媽媽服務中心」(中華民國住宅暨社區服務協進會)
●電 話:(02)2365-8140(代表號) ●傳 真:(02)2368-3073
●地 址:台北市大安區溫州街72號一樓(新生南路三段70巷內)
●服務時間:每周一~周五,下午1:00~5:00;晚上6:30~9:00
●網站地址: http://www.tmm.org.tw ●e-mail: tmm@tpts5.seed.net.tw
●服務項目:1.租屋資訊提供(房東托租、房客找屋) 2.租屋法律義務諮詢
3.優良搬家公司推薦、搬家糾紛諮詢 4.網路社區生活資訊(二手舊貨、兒
童學齡前資訊…) 5.台北市大學社區工作推動 6.各種社區工作經驗分享
7.全台資料最齊全的社區工作網站 8.公益社團活動資訊托播
──────────────────────────────────
◤「崔媽媽」電子報已推出(一份專注於住宅、社區、都市議題的網路通訊)
,歡迎網友採取以下任一種方式訂閱(免費囉!) ◢
訂閱方法: mail sccid-tmm-request@south.nsysu.edu.tw
subject:subscribe (內容空白寄出即可)
退訂方法: mail sccid-tmm-request@south.nsysu.edu.tw
subject:unsubscribe(內容空白寄出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