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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東港溪電子報】從竹田火車站的保存現況看地方建築的價值(下)—盧建銘

題目:從竹田火車站的保存現況看地方建築的價值(下)
作者:盧建銘(樹德科技大學建築與古蹟維護系)
除此之外,鐵路局也沒有任何改善鐵路營運情況的相關計劃,當南二高完工之後,這裡可能
還會更蕭條。當時許多參與搶救行動的朋友在最近的聊天中才突然驚醒,缺乏社區意識或者
是缺乏歷史價值認識的修護動作,所有的所謂「保存及再生」的相關工程,其實都只是在蹂
躪「歷史建築」的存在價值,或著是在「扭曲」當地人的共同生活記憶。大家也注意到,只
是會「美化工程」而不注意社區運動的設計師,角色比較像是建築「歷史價值」的殺手。原
來歷史價值的決定權,在操作的過程當中,最終又回到鐵路局總局和建築師的空間詮釋權力
上了,而不是我們原先幻想的協調會成員或是社區居民身上。
後來我發現這種模式其實不是特例,而是臺灣最普遍的所謂的「歷史建築保存與再生」的方
法,由沒有歷史價值判斷能力的建築師作為主導者,或者是沒有經過發掘歷史價值判斷的程
序,就先將建築物像標本一樣的保存下來,接著再以「再生」的藉口,引入一種全新的使用
功能,而不是先考慮原有歷史功能的延續。
今年參觀了、也參與了幾個學校的畢業設計評圖,發現這是目前建築學院內最典型也是最流
行的教學方法,由於經濟不景氣,沒有大多的商業建築計劃,各地的歷史建築都被北、中、
南學府的建築系學生收集到畢業設計當中,關在學校內討論建築的價值或甚至不討論,接著
在這些建築的周圍表演自己的設計創意。我們可以開始想像,如果我們沒有反省和調整我們
的養成教育方法,當這一批價值觀狹隘的建築專業者畢業之後,對歷史建築的破壞會有多長
遠的影響。
舉這樣的例子,花了這麼多時間來詳細說明,其實真正想談的事情是這篇文章下一個主題,
就是「如何找到各種操作途徑,來發掘歷史建築的多元價值」。
從民國八十七年起,部份在文化工作上十分積極的縣市政府,提報了大量的「市級古蹟」或
「縣級古蹟」,這樣的行政工作立刻產生了兩個問題,最主要的問題是古蹟數量和規模快速
的增加之後,特別是在預算及行政人力上不足以反映這樣的數量和規模。其次的問題是古蹟
價值認定標準的問題。依照目前的方式,縣級古蹟認定的標準和國家級古蹟的標準是一致
的,只是認定的標準較為寬鬆而已。而目前「歷史建築登錄及輔助辦法條文」核定本,第二
條中有關歷史建築之登錄基準的內容,依然十分類似,「時代表徵」、「風貌」、「藝
術」、「稀少性」、「建築史意義」和「再利用潛力」仍然是主要的價值觀。
首先在第一個問題就是預算的問題。其實古蹟被大量而快速的指定,最主要是反映一種憂
慮,因為擔心建築文化資產快速地消失在開發的壓力之下。但是提報為古蹟之後,立刻就發
現並沒有辦法從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找到足夠的預算來進行保存及維護的工作。主要的原因
是中央政府或是地方政府的文化預算編列比例偏低,這種現象反映出文化在整體行政上其實
只是被視為「花瓶」的角色。但是更深的意義是,文化的價值被孤立起來,好像「文化的價
值」是裝飾性質的,與「經濟的價值」、或者是與「環境的價值」、或是「社會福利的價
值」等種種價值都是不相關的。換句話說,沒有意識到,歷史建築也有可能成為經濟發展、
環境保護工作或者是社會福利發展的主角。也因此預算的來源過份依賴單一的文化預算,並
沒有反映出這些文化資產價值的多元化,我認為這才是預算不足的真正原因,因為歷史建築
維護的預算或許可以來自都市發展單位、農委會、經濟部、環保署等等。
第二個問題是古蹟的認定問題。目前地方政府除了少數幾棟明星級的歷史建築是由建築史者
發起保存或提報古蹟,其它主要都是透過地方文史工作者和社區工作者發掘,再經由鄉鎮公
所提報,或者是由縣級政府透過諮詢學者專家之後,再主動發掘提報。評審委員的組成,成
員主要是由歷史學者及建築史學者;評審的組成就大概的說明了古蹟的標準,其中包括年代
的久遠程度不同、或者是建築藝術的精緻度不同......等等。
因此換成另一種說法,就是縣級古蹟的認定好像只是在尋找國家級古蹟的「次級品」一樣。
也因此在古蹟指定的制式表格上,都有一欄註明內容是「是否建議提報為國(省)定古
蹟」。其實更諷刺的是「評審委員」也是「次級品」。以我為例,我是地方政府的古蹟審查
委員,我的老師們大部份都是國家古蹟的評審委員,評審中的歷史學者的情況也都一樣。在
整個歷史建築保存中扮演最積極角色的社區工作人士,總是在評審會中列席說明而已,而不
是擔任評審的工作。也因為認定的標準是越往地方越寬鬆,因此如果假定推展順利的話,未
來指定的數量也會呈現金字塔型的結構,上層的國家級古蹟較少,中層的縣級古蹟略多,下
層的地方的歷史建築更多。但是預算編列的數額和時程,卻不太可能按照這種金字塔模式來
分佈。
由於對價值認定的標準是以國家級古蹟的標準,因此相對的在修護技術和修護觀念,在執行
時也會很容易延續著國家古蹟的修護模式,也因此規劃預算的編列自然也是延續著舊有方
式。因為如此,部份縣市政府指定了大量的縣定古蹟,但是在預算編列時便遭遇財政上的困
難,而也有部份縣市政府為了避免預算編列的困難,至今仍未辦理任何一件縣市級古蹟的指
定工作。以高屏地區為例,過去兩年內,高雄縣的民政局及後來的文化局共進行了至少兩次
以上的縣級古蹟的指定工作,而一水之隔的屏東縣的民政局則至今尚未有任何古蹟指定的動
作,改制為文化局之後也並尚未進行這項業務。同時在高雄縣的古蹟認定工作的分佈並不均
勻,美濃、旗山地區由於社區文化工作和地方文史工作較為活躍,因此指定的數量也較多。
另外而從整體的關點來看,古蹟的認定是否仍然是以建築學者和歷史學者的角度來看,是值
得商確的,或者應該在決策權力上加入其它不同的角度。但是古蹟的認定至少應該是多元的
標準來認定,而不是單一文化資產的角度來認定。評審委員的組成結構固然應該檢討,但是
評審程序和制度更是應該檢討,或許考慮將社區公聽會或者是其它程序納入到評審制度當
中。
第三個是建築文化資產類型的問題。對於行政作業單位、審查成員或者是提報單位而言,更
直接的疑問,是除了過去我們在古蹟指定的幾種類型之外,到底還涵蓋那些其它的類型,
「官方認定」的標準和程序又有什麼不同。建築物、城牆、橋樑、墳墓和考古遺址等具體的
構造物是大家較熟悉的保存對象,河道、樹木、道路、船鑑及現代化工業機械相關設備則較
為陌生,聚落、工廠場區、河川、樹林和民俗傳說事件的位置較容易引起爭論。
例如,如果我們將大型船艦納入到歷史建築的項目中,在觀念上只是將建築「不可移動」的
概念,轉變成也接納「可移動」的概念,或者是將「巨大形體的文物」看待為「建築物」而
已,但是對於執行層面上的影響就有很大的改變,包括評審委員的組成結構、維修經費的規
模及名目、保存及再利用的可行性、或者是評審觀念的改變,這些種種因素都會決定我們要
將那些船艦保存下來,或者是將那些船艦送進拆船廠。相信港市合一之後的高雄市,也很快
就會遭遇這樣的問題了,也許未來的高雄市文化局或者是港務局要開會決定將那一個碼頭列
為歷史建築,並且停泊了幾艘不同類型的船艦,而這些船艦或許扮演文化場所、博物館、抑
或許是扮演一個小鄉鎮的角色。
歷史建築進行維護及使用及經營的過程,應該朝著都市整體性及社區性的方向發展,因此反
應在事權結構上,或者是預算的結構上,應該是要有更多樣性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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