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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2001/07/27》═══╯


*****【本 期 內 容】 ****************************************************

◎教育專題 -- 大學自主與教育鬆綁的弔詭


博士女生秘密札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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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自主與教育鬆綁的弔詭


教育論壇

江心波

大學自主與教育鬆綁的弔詭

民國83年1月新大學法修正公布,其中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
,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而84年5月26日公布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
80號解釋認為,我國憲法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
育而言,應包括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故前述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
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是以一般咸認為已能賦予大學校院相當程度的自主空
間,加以近些年來,教育改革在國內如火如荼的推展開來,教育鬆綁遂成為政府主管機關
部門官員及關心教改人士經常掛在嘴上的口頭禪,不過似乎只是崇高口號,實際上並非如
外界所預期的理想。

教部政策粗糙

執行上有困難

教育部在6月底轉銓敘部90年6月18日法三字第2029908號函轉來考試院同年
4月12日第九屆第227次院會審議通過之「國立大學校院行政性主管職務一覽表」、
「國立空中大學行政性主管職務一覽表」、「國立大學校院醫學院附設醫院行政性主管職
務一覽表」及「國立專科學校行政性主管職務一覽表」,並於說明二指出依考試院決議該
等行政性主管職務將作為核議各級公立學校組織規程之準據,專科以上各公立學校行政性
主管職務之進用方式,請即依一覽表規定辦理。

如以筆者服務的公立獨立學院為例,依一覽表之規定,其應由教師兼任及職員專任職務之
情形如下表(見表一)。

教育部嗣於7月4日傳真指示所屬大學校院以,前述銓敘部函頒之行政主管職務一覽表,
除現職人員得分別專任至離職、兼任至聘期屆滿為止外,90年8月開始執行所立即面臨
兼行政主管職務應改由職員進用之人數,及其窒礙難行之情形應即填報該部。

然而,面對這突如其來的規定,對大專校院而言,無異是擎天霹靂,其政策之粗糙隱然可
見,在執行上可能面臨的困難如下:

一、學校已無職員員額可資運用:

由於大學校院校務推動之重點大抵都著重在教學及研究方面,因此,行政職員原本就不多
,是以已無職員員額編制可資運用,在此情形下,如又強制規定學校某些主管職務要由職
員專任,顯然是強學校之所難,又不切實際。

二、新學年度兼行政主管均已定案並致送聘書:

90學年度係自90年8月1日起算,基於相關校務之正常推動需要,對於任期屆滿或辭
兼行政主管職務,校方早已著手商請適當人員兼任,並已致送聘書,故不宜在此時再做倉
促更動,以免打擊士氣及影響業務之推展。

三、部分職務列等偏高進用專任職員後缺乏升遷或調整空間:

依「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主任秘書、圖書館館長及總務長等職務之列等為
簡任10至12職等,相當於中央部會之司處長等級,在學校內屬相當高職等的職務,要
找具有任用資格者可謂不易,但如濫竽充數進用專任職員後,一則無調整彈性空間,再則
缺乏升遷管道,徒增日後學校處理之困難。尤以83年1月新大學法修正公布後,大學校
院校長採遴選方式產生,渠等高職等職務人員進用後,如與校長制校理念無法配合時,校
長又無法調整其職務,勢將影響學校整體業務推動。

四、圖書館館長以聘任方式進用的疑義:

依銓敘部函頒行政主管職務一覽表附註三的規定,圖書館館長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規定聘任,惟查該條例並無圖書館館長應具資格條件之相關規定,是以宜先檢討修正
該條例相關條文,否則也是於法無據的事件一樁。

五、電算中心系統組長職務,高考資訊處理職系人員已足勝任,似宜由職員專任,而不強
制規定由教師兼任。

宜先修正法規

再行調整員額

一、如硬性要求照表實施宜專案核給職員員額:

基於學校已無職員員額可資運用,是以如硬性要求各校照表實施,當然有困難,故宜專案
核給職員員額,始得辦理。

二、宜先配合修正學校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

眾所知悉,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家行政的基本原理原則,由於現行各校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
表之規定,均與考試院所通過之行政主管職務一覽表所定應專(或兼)任職務不相符合,
因此宜由學校先配合修正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後,始得據以實施。

三、宜採逐年調整改善方式辦理:

原本由學校教師兼任之行政主管職務,為減少對校務相關運作造成衝擊,宜採逐年調整方
式處理,其辦法如下:

1. 俟有職員編制員額時,始改為職員專任主管。

2. 如無職員編制員額,則由職員暫行代理,於遇有員額時再改為專任。

四、不宜將學校當成行政機關管理:

據悉考試院所通過之大專校院行政主管職務一覽表,係以該職務所具屬「學術性」或「行
政性」為區分標準,然而此一做法根本就是站在行政機關的立場看問題,把大專校院當成
行政機關管理,真是不倫不類,也是銓敘機關未能充分了解學校性質而冒然行事的結果。
其實,學校與行政機關在性質上是截然不同的,尤其是大專校院更是以教學及研究為主的
工作內涵,允宜多聽聽學校的意見,多給學校一點彈性空間,才能看到她展翅飛翔。

總之,大學自主是大學教育朝向新時代發展的曙光,也是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施政重點;
而教育鬆綁與法制鬆綁更是新世紀的國際潮流,也是新舊政府所一再強調的重要教改方向
。然而,不管是大學自主或是教育鬆綁,應不僅是掛在嘴邊說說唱唱就能了事的,而是要
有相關配套措施,並由各該主管部門積極的去推動,才能有效落實,否則就像行政院與教
育部口口聲聲高唱要教育鬆綁,而考試院與銓敘部卻緊咬著法律條文毫不鬆口,如此這般
,一樣是政府機關,竟是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那要到何時才能看到教育改革開花結
果呢?

*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90.06.28.台(90)人(一)字第90088470號函。

2.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80號解釋(84年5月26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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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女生秘密札記


學術圈的一匹狼!

文/Sophia

早上在整理上學期上課資料時,不知怎的,想到了校園中的這匹狼。這匹狼,他是隱性的
,恐怕至今,沒有什麼人知道他是一匹道道地地的、精神狀況有點問題的色狼!知道他如
狼般行徑的女同學,都沒什麼意願揭發他,因為成績關係吧!就我而言,我可不願意和這
種披著羊皮的狼打交道!

和他親身接觸,是在若干年前的一個學術研討會上。覺得這個教授很木訥,不太會說話,
但研究論文卻很有看頭,因此想讓人多了解他對專業領域上的一些看法,因此趕緊走上前
,向他介紹,我也是×大畢業的學生。後來就研討會的研究主題跟這個教授討論半天,發
覺他真的很厲害!言之有物,不像很多教授研究論文一大篇,內容卻貧乏得很!這次交談
,讓我對他印象極好!

回到學校繼續念博士班之後,常有機會向他討教,他總是不厭其煩地釐清我的疑竇;但老
師從不多說廢話,問題解釋完了,他就不知要說什麼,這也通常是我告退的時候!那時常
想,這真是校園中少見的木訥教授!直到有一天,傍晚吧,我到研究室還上次向教授借的
一本書,他很熱忱地招呼我坐下,然後把研究室的門關上,經驗告訴我,我應該趕快離開
才是,但他似乎看出我的疑慮,告訴我,他只是想幫我算命而已,因為他略懂命理。雖然
我不信這一套,但又怕得罪老師,只好在他面前坐下來。

只見教授執起我的右手看半天(那種感覺好怪),說我的婚姻線不若常人,可能會愛上一
個有婦之夫,那個人現在應該已經出現了,而且還是個公立大學的教授!並有三個子女,
而且已經念到高中、大學了!說到這裡,我覺得簡直是胡扯!但又不敢反駁,只好趕快說
,「教授!謝謝你的好意。我有事,想先走,再見!」這時,他那種一貫靦腆的表情又露
出來,直說,「抱歉抱歉!我只是好意,若造成妳的困擾,就跟妳說聲對不起了!」離開
研究室之後,我覺得好噁心,真想趕快回家洗澡,因為他描述的條件,就是在說他自己啊
!這簡直是性騷擾嘛!

後來,他連續打了幾次電話約我到研究室,說是要向我道歉,我都說不必了!由於學校之
前有幾次教授對女學生口頭輕薄的事例,最後都不了了之,我知道申訴也沒用;但是,我
再也沒有跨進他研究室一步!

說實在的,雖然我們再也沒有任何互動,但教授和以前一樣,人前人後還是很讚美我,並
常寄一些相關的學術資料給我,並提供我相關的學術訊息。當然,這些都是過電子郵件進
行。反正,那件事好像就沒發生過一般!

後來,無意間聽到一個外所學妹提起,她曾經在研究室遭到這名教授的「襲擊」。她是在
和教授討論問題時,教授突然把門關上,然後從後面一把抱住她,說他很寂寞;學妹要求
教授放手,否則便要大叫。教授竟回答,「我只要抱抱就好,不會對妳怎樣的!放心好了
!」天哪,抱抱還不算怎樣,那要怎樣才算怎樣?學妹當下用力踩了教授一腳,掙脫了教
授,趕緊離開現場。但同樣地,這個教授事後還是若無其事,很熱心地為學妹找暑假工讀
機會,並介紹她接研究計畫。但是,同樣地,也沒有再進一步採取行動。

到目前為止,他的涉案對象並不多,而且實在太隱性了!我也無法求證。但是呢,我後來
陸續聽到不同的人提到,這個教授有某種程度的精神疾病,但害怕就醫記錄會影響到他的
教職,因此遲遲不敢就醫。呃,這該怎麼說呢?據說他有時候還會把師母當成是他的學生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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