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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教育電子報

 

周二主題:新聞評析

【主題文章】在恐懼的表相下─由楊姓受刑人考上大學談起

大學聯考放榜後,二十多名受刑人金榜題名引起媒體及社會熱烈討論。尤以曾是性侵害犯罪加害者的楊姓受刑人考上台大社會系為然。
某些媒體到校園裏以「請問你害不害怕?」詢問學生引導答案,以致於報導的內容停留在表象的感受,並未能真正提供人們思考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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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新聞】           

新修「國籍法」 開放一般教師國籍限制

還記得教育部長曾志朗上任之初曾被立委質疑、批評其雙重國籍,引發爭議嗎?
曾志朗後來依規定於去年六月底前宣誓放棄美國籍,教育部隨後也全面調查各級學校教師具雙重國籍人數並依新修法條列管,結果引發教師不斷抗議
到底國籍與教職之間有何牴觸?

教育部昨日依據內政部新修「國籍法」宣布,開放未兼任行政主管職務的一般教師得具備雙重國籍,至於公立大學校長及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者,如具雙重國籍,仍應依去年十一月函頒的不易覓得人才認定標準及認定程序,由服務機關學校認定並報教育部核准。

但全國教師會發言表示,教師工作不涉及洩漏國家機密,也沒有國家忠誠度的問題,同時,教師在國外學有專精,回國來貢獻有何不可,教育部不應侷限於國籍法條文,而拒絕各種多元人才為國貢獻。

中正大學校長羅仁權表示,學術無國界,教育不應該牽涉到政治問題,他認為,這個規定對象應該放寬至校長等學校行政主管,因為目前僅有臺灣有類似的規定,同時也讓任何願意為台灣付出的人有機會貢獻所學。

看來,國籍問題還在其次,教育人員與國家、教育行政與政治間的關係才是值得再被深究的話題。

【主題文章】   回索引        

在恐懼的表相下
 --由楊姓受刑人考上大學談起
               採訪整理。盧玲穎

 大學聯考放榜後,二十多名受刑人金榜題名引起媒體及社會熱烈討論。尤其曾是性侵害犯罪加害者的楊姓受刑人考上台大社會系,更引起軒然大波。討論的焦點不外:是否應該讓楊姓受刑人上大學?

 根據報導,楊姓受刑人服刑已達刑期三分之一,幾乎已達假釋標準,只等法務部同意便可入學。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規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必須接受一年至兩年的身心輔導及矯治,楊性受刑人也在北監接受過診療小組的輔導。但媒體的整體呈現以及民眾的反應,似乎仍有重重疑慮,針對這點,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指出,如果已達假釋標準,楊姓受刑人的受教權當然應該被保障,但人們還是感到恐懼,表示人們並不相信我們的假釋、或是刑罰制度。她特別指出,某些媒體到校園裏以「請問你害不害怕?」詢問學生引導答案,以致於報導的內容停留在表象的感受,並未能真正提供人們思考的機會。

 而同樣曾以受刑人身份考上大學,並完成研究所學業,現為社會再生文教基金會負責人的范振國也指出,「教育刑」的概念在台灣沒有被落實,社會對犯罪的想像當然也沒有辦法改變,恐懼或不信任制度,也變成一種必然。范振國娓娓道來,法哲學或犯罪學中的懲罰制度,是從絕對的隔離與懲罰、轉變為到用教育刑幫助受刑人回到社會的思考。他補充,既然人要回到社會,監獄中的隔離、教育,都應該幫助受刑人將來能回到社會軌道上。對犯罪者的想像,是文明的指標,范振國搖頭說,即使目前獄政改革不斷進行,我們的獄政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所以,在討論楊姓受刑人可不可以上台大的同時,更應該討論的是,台灣現行的獄政制度能不能協助犯罪者重新回到社會、走回社會常軌?以性侵害犯罪為例,人們的擔憂是楊姓受刑人是否已經得到必要的協助(例如足夠且有效的輔導與矯治),可以防範未來可能的危害,也能保護他人的安全。

 在受教權的保障下,我們絕對鼓勵楊姓受刑人繼續追求知識與成長;在法治國家,我們也認為民眾應該尊重假釋規定;但在一個對犯罪的想像仍然模糊不清、人們對獄政制度仍不信任的情況下,我們必須回頭去想想如何而能使這個制度更進步、更得到大眾的信任。而民眾,的確有權了解制度的運作,以此事件為例,民眾應有權了解獄中對性侵害犯罪加害者的治療過程與效果,甚至長年以來此類矯治的效果的統計。如此一來,才可能減輕人們的恐懼,受刑人也才可能洗刷那一被貼上就拿不掉的污名。

附註:

一,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假釋之要件,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在此限。)另外七十七條也規定,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各條之罪者,非經強制診療,不得假釋。八十九年假釋人數計11,691 人,較八十五年減少約三成,其占出獄總人數之比重,亦由八十五年 54.4%,降至八十九年之 44.5%(法務部統計)。

二,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指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即使假釋重返社會就學,依規定,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將依其在監檔案資料,延續對加害人進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一至三年。 對性侵害加害人假釋後實施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的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最長不逾兩年,但必要時得延長一年;實施身心治療每周不得少於一個半小時,實施輔導教育每月不得少於一小時。若緩刑或假釋的加害人不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時數不足時,除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罰鍰外,應由防治中心通知該管警勤區警佐處理。(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三,針對楊姓受刑人的身心狀況是否適宜重返校園,矯正司指出,楊某在台北監獄服刑期間,持續接受診斷,已先後接受三個月的個人診療、三個月的團體治療,以及六個月的心理治療,診斷期間表現良好。法務部強調,縱使未來楊姓受刑人獲准假釋進入台大就學,法務部仍須通報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針對楊某進行一年以上的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北監教化課長張榮昌表示,針對性侵害案受刑人,獄方援引美國監獄團體治療性侵害案受刑人作法,採審慎諮詢、團體輔導治療方式,針對不同個案、學歷受刑人,找出其病因,作最妥適的心理治療。 (中時蕃薯藤電子報http://ctnews.yam.com/keyfind/getFile.pl/news/200108/08/171056.html?keyword=性侵害

四,國軍北投醫院社區精神科主任李光輝指出,該院與台北市立療養院共同合作治療性侵害犯罪者,效果不錯,四十六位假釋的受刑人中,除了三位沒有接受治療,其餘的四十三位都經過再犯高峰期,都沒有再犯的紀錄。(中時蕃薯藤電子報http://ctnews.yam.com/keyfind/getFile.pl/news/200108/09/171260.html?keywor d=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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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mail帳號 educate@he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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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心教育, 思考教育, 改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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