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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婦 女 新 知 電 子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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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0期,2001年8月

♀♀♀【反性騷擾專刊電子報快覽】♀♀♀♀♀♀♀♀♀♀♀♀♀♀♀♀♀

◎【主題文章˙一】長庚性騷擾案定讞之重大意義/2001.7.31
--為何我們非得花這麼久的時間來處理每件性騷擾案?
/作者:新知工作室

◎【主題文章˙二】處理性騷擾案不應雙重標準
/作者:賴友梅(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彭渰雯(婦女新知基金會參政組委員)

◎【主題文章˙三】期待更圓融的兩性職場
/作者:陳韻婷 (新知民法熱線志工)

◎【主題文章˙四】機構內應設置性騷擾處理機制
/作者:蘇芊玲(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

!!!!!!!!!!!【主題文章˙一】!!!!!!!!!!!!!!!!!!!!!!!!!!!!!!!!!!!!!!

◎長庚性騷擾案定讞之重大意義/2001.7.31/作者:新知工作室

--為何我們非得花這麼久的時間來處理每件性騷擾案?

歷時一年又七個月的時間,長庚性騷擾案之民事訴訟終於要塵埃落定了。
此案自去年一月婦女新知基金會陪同楊姓護士至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人格
權損害賠償訴訟以來,在今年三月一審判決確定,沈姓醫生必須賠償楊姓護士四十萬元。但被告沈姓醫生對判決結果不服,上訴至二審。高院於五月三十一日第一次開庭,經過四次開庭審理,於七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在今天宣判。判決結果對方上訴駁回,且沈姓醫生必須再多賠償五萬元,因此,本案沈姓醫生總共必須賠償楊姓護士四十五萬元的民事損害賠償費用,因賠償總額未達一百萬元不得上訴最高法院,本案終結。此遲來的正義終於為楊姓護士討回應有之公道。

自八十八年五月北科大老師對學生強吻之性騷擾案曝光之後,至今為止,每個月至少一件教育場所或職場性騷擾案自媒體曝光,顯示出性騷擾之嚴重性及受害者勇於挺身而出爭取自身權益之可能性。但是這些個案的揭發更突顯的是「體制面」的不足,導致受害者必須藉由媒體報導的力量,將事態擴大以便於爭取更多的申訴機會,長庚醫院楊姓護士遭沈姓醫生性騷擾就是一例。

整個長庚性騷擾事件從八十七年四月第一次性騷擾發生,至今已拖了三年多的時間,其間楊姓護士並非沒有尋求行政上的申訴管道,但卻是處處碰壁。長庚醫院內部雖然組成醫師資格審查小組針對此事進行了解,但小組成員均是醫師其代表性不足,再加上調查時間過久,早已失去糾正性騷擾行為還給當事人公道的先機,更遑論調查的結果竟是「雙方對性騷擾之定義不同,以致產生誤解,所以『免議』」!又政府部門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之行政申訴管道也在電話一轉再轉、接案者一問三不知的情況下無疾而終。再加上當事人楊姓護士向醫院院方申訴之後,遭到減薪、同事排擠、被迫調職等一連串不當對待,而沈姓醫生卻全身而退、升官晉級。各種不利處境終於迫使楊姓護士透過媒體將此事公開,希望尋求正義。

很明顯地,若是體制完善,楊姓護士當初在跟長庚醫院院方申訴時,院方有一套明確的處理模式,在一定時間內將事情之真相還原,還給當事人公道,事情不會演變至今變成兩敗俱傷的局面。反之,雇主還會因處理得宜而贏得員工們的心,替企業開創更佳的業績。二審期間,法官就特別針對長庚醫院對楊姓護士及沈姓醫生在楊姓護士申訴性騷擾案之後,兩人之職位調動及薪資變化狀況進行了解。由此可知,性騷擾是一種對勞工的就業歧視,雇主對營造友善之工作環境更是責無旁貸。婦女新知基金會更希望藉由此案件,雇主能從中得到處理職場性騷擾的經驗。

而即將通過之「兩性工作平等法」,特色之一即是對職場性騷擾之規定明確,課以雇主事先防範及事後處理之積極責任,目的即是希望最了解工作環境,也最有可能做到事先預防及事後懲戒的雇主,能提供員工良好的工作環境,為雙方營造雙贏的契機。而全民應該共同督促立院在九月這最後一個會期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才能讓職場性騷擾防治法制化,有效保障工作權益。

當事人楊姓護士聆聽判決後,心情激動,她希望自己是最後一個性騷擾的受害者。另外,對於這判決結果她特別感謝司法終於還她公道,更希望立法者能儘速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以保障更多女性之工作權。


♀♀♀♀♀【主題文章˙二】♀♀♀♀♀♀♀♀♀♀♀♀♀♀♀♀♀♀♀♀

◎處理性騷擾案不應雙重標準
/作者:賴友梅(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彭渰雯(婦女新知基金會參政組委員)

張旭成性騷擾案,因當事人汪鳳英未獲公正處理而自殺送醫的新聞,再度成為輿論焦點,選擇結束生命絕非尋求正義的方式,但是民進黨中央延誤、敷衍處理本案之性騷擾部分情節,對當事人造成的二度傷害,更應受到社會的監督與公評。

這件「性騷擾案」因為汪女士公開承認後來「愛上張旭成」,而被視為八卦的婚外情事件,民進黨也因此以「各說各話,到此為止」為由,拒絕積極涉入。然而我們必須指出,這樣的態度只會讓性騷擾案又落入「一個巴掌拍不響」的刻板迷思,性騷擾情節被當成八卦、性幻想的題材消費,乃至於忽略其間明顯的性別權力關係,多年來婦運界努力推廣的性騷擾防治、身體自主權以及性自主權的觀念,可以說在如此模糊處理的過程中遭到極大反挫。汪鳳英泣訴張旭成「始亂終棄」固然反映了女性對情愛關係過度依賴後的失落,但社會輿論應當聚焦且不可忽略的,應是張旭成利用工作機會為餌誘使汪鳳英遂其性要求,所構成的性騷擾行為。

民進黨現有性騷擾申訴辦法原本限定在黨職人員,固然不一定適用於張案,但既然民進黨一再宣稱「應觀眾要求」而承諾調查處理,並且準備檢討擴大該辦法的適用範圍,就應當以嚴肅專業的態度處理此案。然而,面對汪鳳英關於性騷擾的陳述與控訴,民進黨中央卻以處理範圍不適當、「不做外遇捍衛者」為由,跳過因為王銘源性騷擾案而終於開始運作的黨內性騷擾申訴委員會,而指派與被申訴人張旭成關係密切的中常委高志鵬進行調查,實是一項倒退的做法。

更令人質疑的是,在受派調查的高志鵬公開表示對調查本案毫無意願,也對性騷擾議題並無深入研究的情況下,黨中央仍以「不做第二人想」的態度,不但令人難以認同其處理誠意,更可見其授權不當及漠視性騷擾處理專業的缺失。在這樣的敷衍態度下,"查無實據,各說各話!"這種空洞無實質意義的調查結果早可預見,這也是非專業者調查性騷擾案的典型說法。因為調查者忽略(或無能力)進行事件脈絡重建,只以「自以為中立」的態度重覆當事雙方在媒體上己多次公開陳述的說詞,更對旁證(例如其他多位女性的挺身而出,反映了性騷擾加害者經常是慣犯的重要線索)視若無睹,再再反映出民進黨對此事件的處理不當。尤有甚者,觀察民進黨中央近二次性騷擾案的發言,從「不是該槍斃的事」到「若所有黨員私領域的事情都要管的話,難道不孝順父母也要去查!」,明顯將「性騷擾」視為「個人私事」,忽略它對受騷擾者工作權及人格尊嚴的損害,令人難以茍同。

相對於本會接受到許多的職場性騷擾申訴案,受害者「一味抗拒到底」的模式(這也是主流社會對「性騷擾案」一慣的期待),本案確實透露了性騷擾事件的複雜與多樣性。然而從汪鳳英的陳述中,我們也發現了她對於性騷擾的認知仍有不足。張旭成利用「給予工作機會」為由要求性交換,明顯是濫用職權的性騷擾行為,然而汪鳳英若只是因為沒有得到工作,「答應給她工作卻沒做到」才揭發此事;也就是說,若她得到該份工作後就不揭發這件事情,等於默許此種「性的循私」,讓加害者食髓知味,繼續以酬庸或其他方式要求性交換。當然,我們也不能忽略大環境對婦女就業的不利,讓某些弱勢女性陷入不得不接受性交換的困境。

作為執政黨的民進黨,既已承諾調查此案,卻以如此輕忽、非專業的態度處理,造成當事人的二度傷害,更嚴重的是造成性騷擾申訴制度的不被信任。如果制度不受信任,未來要有更多的受害者「冒著污名」站出來就更難了。民進黨實應以具誠意的處理態度,感謝受害者的申訴,看見制度上的困境並虛心學習專業的處理模式,以達到防制職場性騷擾、避免受騷擾者二度傷害的目標。

(本文已刊載於90年7月11 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主題文章˙三】************************************

◎期待更圓融的兩性職場/作者:陳韻婷 (新知民法熱線志工)

隨著「長庚護士遭性騷擾案」的宣判,無論其結果如何,除了當事人身心受創外,這件事只會成為大多數人茶餘飯後的聊天話題,甚或漸漸在人們的記憶中淡忘。但是這醫院性騷擾難道是個特例嗎?根據筆者本身在醫護界十多年的觀察,醫療團體內,原本應互相尊重的同事關係,卻仍然充斥著男醫師自以為是的心態,而且越大的教學醫院越難改變,這些行為包括語言上的侮辱(實習醫生罵護士小姐:「賤貨」)、公然在開刀房講性器官大小…等玩笑,甚至撫摸、捏、摟女性同事等,當妳反抗時,即糾眾隔離或在同事間故意放出人身攻擊的謠言,嚴重影響個人聲譽甚至考績、晉升等。

很多人將性騷擾的控訴視為小題大作,卻忽略了被騷擾者的心靈創傷,而僅當成一般男女關係來處理。事實上,在更多女性加入職場的同時,大家必須了解,僅僅以團體間私下不成文的規範,來制止這些行為是不夠的。倘若能先釐清性騷擾的行為並用法律規範之,不但可提升職場文化,也能使所謂的兩性平等互惠,獲得更進一步的保障。進而在身心上受到保護,在沒有恐懼下達到最佳的工作成效。眼見立法院對此類反職場性騷擾之法案置之十年不理,我們更應積極要求立法院儘速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除此之外,更期望在每一個領域,如:各種評議委員會、職工福利委員會等,將兩性委員人數拉平,並建置一公平投訴管道,以免類似事件不斷的發生卻投訴無門。



***************【主題文章˙四】***********************************

◎機構內應設置性騷擾處理機制/作者:蘇芊玲(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

無論是為了維護自身身體自主權或人格尊嚴,還是為了懲罰加害者以避免有他人繼續受害,似乎有愈來愈多的性騷擾受害者願意挺身而出,勇敢揭發自己被騷擾的經驗,這原本是件好事,顯示性騷擾議題逐漸受到重視,可惜的是,或許是受到之前許多事件如北科大及長庚等事件的影響,當事人在向所屬機構申訴後,並未得到公平合理之對待,近日來,有許多受害者乾脆直接訴諸媒體。但媒體往往在一陣各說各話、甚或八卦式的報導之後,真相仍然成謎。許多人於是不免疑惑,如果確有其事,受害人為何不尋求法律救濟,直接提出告訴?但提出告訴之後,是否就一定能討回公道,以目前的狀況來說,恐怕並不是那麼樂觀。

性騷擾受害者為何不直接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原因之一是,司法訴訟對於相關人證物證要求不僅極為嚴格,且將舉證之責交付給受害者。不要說有許多性騷擾事件難以留下直接證據,即使有發生強吻或性侵害等身體接觸行為,受害者往往在事後立即自行「銷毀證據」,以去除噁心不潔之感。在這種情況之下,受害者恐怕提不出什麼足以將加害人定罪的有力證據而因此敗訴,完全印証了「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老話。但對性騷擾稍有了解的人即知,司法上因證據不足所判定的「無罪」,並不表示該騷擾事件實際上沒有發生。加害人只要熟悉這樣的司法運作原則,極易反控對方「誹謗」,這是令許多受害者卻步的最大原因。

即使經過繁複冗長的司法程序,加害人被判有罪,事情當然也不會就這樣結束,因為加害人還可以繼續提起上訴。以長庚案為例,一審就已耗費一年多的時間。期間,受害者經常需要請假、南北奔波出庭,除非工作單位同仁、主管及家人極為體諒,否則個人承受的身心疲憊和壓力是十分龐大的,更別提每一次的開庭,當事人還得經歷如「重回事件現場」般的折磨。好不容易等到一審結束,加害人旋即提出上訴,惡夢又得重複循環。而其中可觀的訴訟花費,恐怕也不是一般受害者所能長期負荷。

另外,目前的法律,並沒有針對性騷擾直接可用的條文,法官一方面受制於法條之不足,另方面也因缺乏對此議題的深入了解和處理經驗,經常在審理過程中有意無意造成諸多「二度傷害」。這些,都是目前許多性騷擾受害者不願輕易提出訴訟的原因。

多年來,婦女團體在性騷擾防治一事上的努力方向,在司法方面,除了推動立法、呼籲加強法官相關知能培訓、力促建立專家證人制度之外,也極力主張每一個機構,包括職場和學校,都應訂定防治辦法及設置委員會來負責處理有關性騷擾的申訴。主要原因除了還給受害者公平正義、解決目前司法訴訟困境之外,更積極的意義在於,致力維持職場以及校園的良好工作或教育環境,本來就是雇主及學校主管的責任。職場或校園性騷擾,無論是交換式性騷擾或敵意環境性騷擾,最容易發生在雙方權力不均等的情況之下。通常受害一方要提出申訴已需極大勇氣,申訴後,如果機構內未善盡調查及處置之責,除了讓受害者繼續處於敵意的環境之外,更有可能遭到報復,甚而導致喪失工作或教育機會的下場。

目前,在職場方面,除了內部機制之外,中央以及各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都接受性騷擾及性別歧視的申訴案件;校園方面,學校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是第一級的處理機制,而縣市教育局和教育部的相關委員會,也都是受害者可以獲得協助的機制。

對性騷擾受害者而言,在暗自隱忍、訴諸媒體和法律訴訟之外,尋求內部機制處理還是最應該被鼓勵、且是目前最直接有效的一環。反過來說,任何職場或學校,如未建立完善機制並妥善處理性騷擾申訴,當然應該受到檢視與處分。

(本文已刊載於90年7月16 日自由時報民意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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