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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2001/09/12》═════
*****【本 期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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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專題 ◎ 大和視窗 甲子園神話
◎ 教育論壇 身分未明變變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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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和視窗 甲子園神話
文/鄭老師
高中的棒球選手可以踏上甲子園的球場,代表了自己是一方之霸,也是一種驕傲。因此來到甲子園的棒球選手就算帶不走甲子園的勝利旗幟,至少也要帶走甲子園球場上的一把泥土作為「到此一戰」的勳章。每年球兒們在甲子園流下了汗水和淚水,電視機前的觀眾們跟著享受了一次「青春的棒球宴」。除了棒球賽時的電視實況轉播,日本的同胞也透過各種方式來回憶或是再現(或是建構)甲子園的神話。在日本,甲子園球賽經由NHK(電視)、每日放送(廣播),朝日新聞(報紙)等媒體的包裝,被塑造成「青春」的代名詞。
對於高中棒球選手而言,甲子園不只是一個三角洲地名,也不只是一個球場而已。1924年阪神電鐵(來往於大阪和神戶之間的鐵路公司)建了大運動場。這一塊在兵庫縣西宮的武庫川之三角洲因為有河川的泥沙淤積,反而適合建立平坦的球場。起先建立的是可容納六萬人的大球場,本來還被質疑是不是大而無當,但是到1936年阪神成立職棒後,以甲子園為主球場,這樣的疑慮就一掃而空了。(而這一塊地方在都市發展之後反而沿用球場的名稱,稱為甲子園町。)
日本的高中棒球賽始於1915年,途中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緣故,休息了4屆;此外也只有在1918年因故停賽。從1915年起算,甲子園己有80幾屆的歷史,經過文人墨客的歌頌,已被塑造成一個用「健康的汗水和淚水」交織而成的高中生春青回憶。有很多作家或漫畫家用筆來描述這個日本的全民運動,如水島新司、安達充等漫畫名家對於甲子園的比賽都有相當精采的描述。透過漫畫,我們又可以再次地感受到「青春」。除此之外,人人稱羡的運動精神「勝不驕,敗不餒」也是甲子園極力推祟的。
我認為這樣的印象不是自然而然地產生的,主要是由日本高校野球連盟(以下簡稱「高野連」)和NHK長期經營的結果。
「高野連」掌握甲子園賽生死大權,透過各種方式來強調甲子園神話。
打著「高中生的精神教育」的招牌,「高野連」嚴峻地規定棒球選手的行為舉止要符合高中生的楷模。除了在棒球場上成文的和不成文的規矩之外,對於電視採訪的限制也是巨細靡遺。除了「要得到校長的許可」之外,出現在節目中時「不可做為商業用途」,「不可以收受金錢」「節目的內容不可以以特定人物為主題」。「高中棒球有關人員的演出許可」中明文規定:「不可以和藝人有對談或是採訪或是在同一畫面中共同演出」,甚至是「在攝影棚中不可以穿著制服」。這些規定不只是高中生,就連成年人的教練及老師也在管束範圍之內。(可見其約束力有多大啊!)
一直到去年為止全程轉播甲子園賽的日本公共電視台NHK,也和「高野連」一唱一和(今年則由朝日電視台接手)。雖然電視上勝利選手的眉開眼笑不少,但是NHK卻呈現了更多悲劇英雄。敗戰選手或是一旁加油的高中女生因為敗戰而流下眼淚的場面更讓人記憶深刻。
也許主辦單位認為唯有這樣的做法,才能維護甲子園悠久的傳統,也才能保持年輕選手的「純潔精神」。
甲子園不只是高中生的驕傲,同時也是棒球選手們的登龍門。
在日本棒球界,夏天的甲子園或是春季的選手選拔賽都是重要的人才來源之一。很多棒球星探會在甲子園賽找尋明日之星,有甲子園每年固定供應年輕的選手,日本的職業棒球才有永續經營的可能。而球兒也希望在比賽中能有良好的表現以吸引球隊前來青睞,在職業球團的指名(draft)中脫穎而出,成為一名職業選手。(日本的「高校連」的父權思想也延伸到球團指名;高中生選手不能自已要求到某一隊棒球隊去,而大學的選手則可以指名那一隊,要求到那一個球團一展身手)也許就是因為有這樣的利益糾結存在,想成為職棒選手的選手也只能遵守主辦單位的規定。因此這一場甲子園的神話就一而三地上演。
當然甲子園提倡的運動精神是每一個選手應加以尊重遵守的。而對於高中生加以約束也是為了青少年在身心未成熟之前不要受外界的誘感而迷失了自己。但是主辦單位在嚴以律人之際,似乎沒有考慮到夏天的賽程,選手們揮汗如雨,因為分不出勝負而一再的延長比賽會造成選手們的體能負擔(現在規則已修改成隔日再賽)。電視轉播棒球賽的廣告收入也並未因為選手的賣力演出而分一杯羹給「相關人員」。這些微弱的抗議聲愈來愈大,也許在不久的將來,這個甲子園神話會受到更嚴厲的檢驗。
下次再來談談台灣的甲子園熱。
◎ 教育論壇 身分未明變變變
行政人員茫茫茫
文/江心波
民國18年2月5日由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之國籍法施行條例第10條規定:「國籍法施行前及施行後,中國人已取得外國國籍仍任中華民國公職者,由該管長官查明撤銷其公職。」其中所稱之「公職」,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之意旨,其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均屬之。
銓敘部在民國54年9月2日亦曾以台銓參字第06885號函釋規定以,依規定非中華民國人民不得為公務人員擔任公職,但為積極發展科學,若干部門或須藉外籍技術人士之助,為兼顧法律與事實需要起見,對於聘僱外籍人士擔任我國公職,可在下列原則範圍內聘僱,以應當前事實需要:1.在才具方面: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本國不意覓得之人才為限;2.在職位方面:以擔任技術性、科學性,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為限;3.在任使性質方面:採約聘方式,以避免涉及我國公務人員任用範圍。前述規定該部於85年4月間曾再度重申,表示仍繼續有效適用。
至於學校教師部分,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相關函釋之規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得不受雙重國籍之限制,也就是具雙重國籍者仍得在國內公立學校擔任教職,其他如校長及兼學術行政主管職務之教師,則不得具有雙重國籍。民國81年11月公布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8號解釋亦明確指出,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非屬公務員,僅兼行政職務教師就其所兼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上述的規定,多年來學校在執行上都能符合規定,可說相安無事。然而,民國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之國籍法第20條規定略以:中華民國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分別由各該主管(或權責)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公立大學校長、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主管人員)、與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含兼任學術行政主管人員)、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2.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3.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4.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5.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依該法同條第2項之規定,前述1、2、3所規定之人員,以具有專長或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法律嚴苛校長抗議
籲儘速修正國籍法
依此規定,則公立學校從專任教師到兼行政主管職務之教師,一律不得具有雙重國籍,其中教師如具雙重國籍者,還須由主管機關認定為屬「不易覓得人才」,始得聘為教師,如許的規定,使全國各級公立學校教師具雙重國籍教師人心惶惶大跳其腳,尤其大學校院更是引起一陣恐慌,深怕因此延攬人才受到影響,是以,在89年12月30日召開的全國大學校長會議,由台灣大學校長陳維昭領頭的校長代表,對國籍法限制過於嚴苛的規定提出抗議,並呼籲應儘速研修國籍法,以解決大學校院所遭遇到的困難。
教育部還為此召集相關機關、學校代表開會研商擬訂對專任教師具雙重國籍者之處理方案及規定,並於90年11月8日以台(89)人(1)字第89138296號函請各校照辦。其要求所屬機關、學校聘任兼具外國籍者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認定及清查之相關作業略為:
一、國籍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所稱「不易覓得之人才」之認定標準為: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所具之專長或特殊技能,有傑出貢獻或聲望卓著,經查證屬實者。
(三)所具之專長或特殊技能,曾獲國際級獎勵,有證明文件,經查證屬實者。
(四)所具之專長或特殊技能,有重要著作出版或作品發表,經查證屬實者。
(五)所具之專長或特殊技能,有重要專業成就,有證明文件,經查證屬實者。
(六)所具之專長或特殊技能屬高科技或稀少性,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七)所具之專長或特殊技能符合用人機關、學校業務、研究、教學或發展特色之特別需要者。
二、所屬機關、學校聘任具雙重國籍人員報請核准前之認定程序:
(一)新聘人員部分:1.除國立大學校長及部屬機關首長、副首長外,部屬學校擬聘任具雙重國籍人員,應經各校先行依前述標準查證認定,其認定程序由各校自訂,符合國籍法第20條規定者,應於聘任前報部核准;2.部屬機關、學校擬聘具雙重國籍人員兼任行政主管職務前,應由各機關、學校先行審酌認定其是否符合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並於報部核准後聘兼之。
(二)現職人員部分:1.除國立大學校長及部屬機關首長、副首長外,部屬學校應於90年1月15日前就具雙重國籍之現職人員(含兼任行政主管職務者),依前述標準完成查證認定作業並報部,其認定程序由各機關學校自行訂定;2.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不符國籍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者,若具結願意放棄兼具之外國國籍,應於服務機關學校之認定結果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放棄外國國籍,並繳交放棄生效文件;於限期內未完成者,由服務之機關免除其職業;3.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符合並報部,但經部方審認後,不予核准者,若具結願意放棄兼具之外國國籍,應於一年內繳交放棄生效文件;於期限內未完成者,由服務之機關學校免除其職務。
各大學校院在接到教育部函後,也著實亂忙了一陣,把具雙重國籍教師提系所、院及校教評會通過,再陳報教育部。雖然該部說校內程序由學校自行決定,但是有的學校還因此受到部方的退件,而引發不愉快,甚至有的學校校長還卯上教育部長;全國教師會也一再提出呼籲,應儘快修正國籍法,否則將使數千教師的權益受損;更有很多老師因而決定辦理提早退休,逍遙自在自在去了。
然而90年6月間立法院修正通過的國籍法第20條條文,又將專任教師部分修正為可以同時擁有雙重國籍,並於同年6月20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教育部旋於7月12日以台(90)人(1)90093576號函示各級學校,尚在作業中的專任教師具雙重國籍者不必再進行其他程序,不必受限制。也就是如新修正之該法第20條第3項所規定,嗣後公立各級學校未兼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均可以不受雙重國籍之限制。
縱觀國籍法89年2月及90年6月的二次修正,對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具雙重國籍者之規範,可說是形同兒戲,其立法品質之週延性、合理性及可行性都可受質疑,也無端吹皺平靜校園一池春水,讓學校的業務承辦同仁疲於奔命,白忙了一陣,又惹得兩邊不是人,除了要應付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要求外,也要受到教師同仁的誤解,真是情何以堪啊!
學術歸學術
政治歸政治
針對只要不兼行政主管職務,公立大學教師就可以擁有雙重國籍,全國教師會認為是「政府與人民雙贏」,也有的人認為,學術無國界,教育本來就不應牽涉政治問題,也就是宜「學術歸學術,政治歸政治」;不過,有些人則擔心專任教師取消不受雙重國籍限制後,可能會有很多女老師會溜到國外去生產外國小孩,因而將影響到學校課程的安排及學生受教權益,這當然有可能,也有待相關部門及學校單位,宜事先妥為勸說及設法因應。
總之,任何一項政策的制定,乃至制度的規劃,其所牽涉層面極為廣泛,主管機關部門允宜有相關妥善配套措施始得推動,如此政策否則凡事貿然行事,只會製造不良的後果,並引發不同的抗議聲音。此次國籍法的研修,事關教師權益之維護、學校師資的延攬,及教育與學術研究任務的達成,當然也不能有例外。否則只會吹皺平靜校園的一池春水,甚至增加學校的困難,與教師同仁的憂心。
*參考資料
1.國籍法施行條例(民18.02.05制定公布)。
2.國籍法(民89.02.09修正公布)。
3.國籍法(民90.06.20修正公布)。
4.台灣立報(民90.08.14,第5版)。
5.中央日報(民90.08.14,第13版)。
pih9111.tif圖說:
包括台大校長陳維昭的校長代表,在89年12月召開的全國大學校長會議裏,曾對對國籍法限制過於嚴苛的規定提出抗議。(圖/本報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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