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七九四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廢棄物清理法修正立法院三讀通過 農林漁牧業者請即早因應 農委會表示,「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公布施行在即,該法條文由現行的三十六條增訂為七十七條,其中 有多項規定與農、林、漁、牧業者有直接關係,請相關業者即早準 備,以茲因應。 農委會指出,由於各項農業活動所產生的事業廢棄物,多為高 有機性且無害的生物性物質,大都可回收再利用。依現行法令規定 ,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可分為通案公告與個案申請二類,對於坊 間開發已臻成熟且廣泛應用的技術或用途,經由環保署、相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及產業團體共商其管理事項後公告,則所有產生該項 事業廢棄物之業者均可據以處理,毋須個別申請同意;至於新開發 的再利用技術,則應個案申請審查,獲得同意後始得採行。目前環 保署已通案公告再利用的三十八項事業廢棄物中屬於農業活動所產 生者,計有禽畜糞、畜牧污泥及菇類培植廢棄包三項。因此新修定 的「廢棄物清理法」公布施行後,農委會將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 農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重新公告前述三項農業廢棄物之再利 用;另亦將視需要與相關部會及產業團體,研商他項農業廢棄物的 再利用事宜。 立法院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時,並通過六項附帶 決議,其中與農委會主管業務有關者有二項,一為環保署應於該法 修正通過後三個月內完成評估,且於六個月內予以公告,並分階段 限制保麗龍及塑膠類的農業披覆膜與培養袋的使用;另一項為環保 署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各級政府,針對國內各項可回收再 利用之生物性物質,提出強制回收及輔導獎助辦法。 農委會表示,該會除依據前述附帶決議,積極配合環保署辦理 外,亦籲請相關農、林、漁、牧業者密切注意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 關規定,並即早因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