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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期有機農業電子報

  不使用保麗龍及塑膠類的農業披覆膜與培養袋
以符合廢棄物清理法
    


發行人 黃璋如
文字整理 陳芸琪

【不使用保麗龍及塑膠類的農業披覆膜與培養袋以符合廢棄物清理法】

  農委會表示,「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公
布施行在即,該法條文由現行的三十六條增訂為七十七條,其中有多
項規定與農、林、漁、牧業者有直接關係,請相關業者即早準備,以
茲因應。

  農委會指出,由於各項農業活動所產生的事業廢棄物,多為高有
機性且無害的生物性物質,大都可回收再利用。依現行法令規定,事
業廢棄物的再利用,可分為通案公告與個案申請二類,對於坊間開發
已臻成熟且廣泛應用的技術或用途,經由環保署、相關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及產業團體共商其管理事項後公告,則所有產生該項事業廢棄物
之業者均可據以處理,毋須個別申請同意;至於新開發的再利用技術
,則應個案申請審查,獲得同意後始得採行。目前環保署已通案公告
再利用的三十八項事業廢棄物中屬於農業活動所產生者,計有禽畜糞
、畜牧污泥及菇類培植廢棄包三項。因此新修定的「廢棄物清理法」
公布施行後,農委會將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農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
辦法,重新公告前述三項農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另亦將視需要與相關
部會及產業團體,研商他項農業廢棄物的再利用事宜。

  立法院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時,並通過六項附帶決
議,其中與農委會主管業務有關者有二項,一為環保署應於該法修正
通過後三個月內完成評估,且於六個月內予以公告,並分階段限制保
麗龍及塑膠類的農業披覆膜與培養袋的使用;另一項為環保署應協調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各級政府,針對國內各項可回收再利用之生物
性物質,提出強制回收及輔導獎助辦法。

  農委會表示,該會除依據前述附帶決議,積極配合環保署辦理外
,亦籲請相關農、林、漁、牧業者密切注意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
定,並即早因應。

資料來源:農委會新聞稿,「廢棄物清理法修正立法院三讀通過農林
漁牧業者請即早因應」,第 3794 號,200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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