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期有機農業電子報 不使用保麗龍及塑膠類的農業披覆膜與培養袋 以符合廢棄物清理法 發行人 黃璋如 文字整理 陳芸琪 【不使用保麗龍及塑膠類的農業披覆膜與培養袋以符合廢棄物清理法】 農委會表示,「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公 布施行在即,該法條文由現行的三十六條增訂為七十七條,其中有多 項規定與農、林、漁、牧業者有直接關係,請相關業者即早準備,以 茲因應。 農委會指出,由於各項農業活動所產生的事業廢棄物,多為高有 機性且無害的生物性物質,大都可回收再利用。依現行法令規定,事 業廢棄物的再利用,可分為通案公告與個案申請二類,對於坊間開發 已臻成熟且廣泛應用的技術或用途,經由環保署、相關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及產業團體共商其管理事項後公告,則所有產生該項事業廢棄物 之業者均可據以處理,毋須個別申請同意;至於新開發的再利用技術 ,則應個案申請審查,獲得同意後始得採行。目前環保署已通案公告 再利用的三十八項事業廢棄物中屬於農業活動所產生者,計有禽畜糞 、畜牧污泥及菇類培植廢棄包三項。因此新修定的「廢棄物清理法」 公布施行後,農委會將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農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 辦法,重新公告前述三項農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另亦將視需要與相關 部會及產業團體,研商他項農業廢棄物的再利用事宜。 立法院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時,並通過六項附帶決 議,其中與農委會主管業務有關者有二項,一為環保署應於該法修正 通過後三個月內完成評估,且於六個月內予以公告,並分階段限制保 麗龍及塑膠類的農業披覆膜與培養袋的使用;另一項為環保署應協調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各級政府,針對國內各項可回收再利用之生物 性物質,提出強制回收及輔導獎助辦法。 農委會表示,該會除依據前述附帶決議,積極配合環保署辦理外 ,亦籲請相關農、林、漁、牧業者密切注意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 定,並即早因應。 資料來源:農委會新聞稿,「廢棄物清理法修正立法院三讀通過農林 漁牧業者請即早因應」,第 3794 號,2001.10.25 ----------------------------------------------------------------- 國立宜蘭技術學院 應用經濟系 有機農業資訊中心 有機農業全球資訊網 http://ae-organic.ilantech.edu.tw 有機農業資訊中心 e-mail: organic@mail.ilantech.edu.tw 有機農業論壇與留言:http://forum.edirect168.com/forum/forum.asp?Discuss=1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