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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時機歹歹,租屋糾紛增多


◤ 崔 媽 媽 電 子 報 ◢ 200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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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份專注於〔住宅、社區、都市、環境〕議題的網路通訊 **

     歡迎上網 http://www.tmm.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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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機歹歹,租屋糾紛增多

    崔媽媽基金會以多年法律義務諮詢服務經驗,累積服務案件
  多達數千件,依據至今年九月服務案件的統計數字來看,以終止
  租約(890件,26%)、押租金抵充返還(626件,19%)、欠租
  及租金增減(536件,16%)佔租屋糾紛比例的前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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暢遊太魯閣峽谷,憾見舉世奇觀
http://www.tomap.com.tw/redir/coop.php?id=a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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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訊息】從11/22~11/28,這一週的活動訊息,我們為您完整收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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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類■

■課程類■
@(台南縣市)南市自然生態保育志工隊培訓營(2001-11-21 00:00)
@(台北市)生命深層潛能開發技巧(2001-11-25 09:30:)
@(台北市)英文學術論文撰譯專業技巧研習營課程(2001-12-22 00:00)
@(台北市)編輯與採訪研習營(2002-02-04 00:00)
@(台北市)大師系列演講第三場:解開生命的奧秘--廿一世紀生命科學的挑
 戰(2001-11-24 14:00)
@(台北市)藝文法規研習班(2001-11-24 00:00)
@(高雄市)藝文法規研習班(高雄場)(2001-11-29 00:00)
@(台北市)客委會與客家運動座談會(2001-12-15 00:00)
@(台北市)【人本】《數學想想》學習體驗營(2001-12-15 00:00)
@(台北市)『台灣加入WHO的政策、支持網絡與行動力』圓桌座談(2001-12-15 00:00)
@(台北市)台灣婦女前進國際組織及聯合國專題演講暨座談(2001-11-28 00:00)
@(台北市)重開心靈的那扇窗—談走過傷痛的心路歷程(2001-11-24 14:00)
@(台北市)『台灣加入WHO的政策、支持網絡與行動力』圓桌座談(2001-12-15 00:00)
@(屏東縣市)全家歡喜來看戲社區戲劇玉玲瓏(2001-11-26 19:30)
@(台北市)馬祖離島的海鳥樂園(2001-11-28 00:00)
@(台北縣)三重社區大學創校課程博覽會(2001-11-25 10:00)
@(台北市)原住民青年文藝營(2002-02-01 08:00)
@(台北市)「網路暨軟體智財權教戰與管理」 研討會(2001-12-06 13:30)
■展演類■
@(台北市)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舞蹈系2001歲末展演(2001-12-21 00:00)
@(台北縣)阿忠藝合團新店演出(2001-11-26 19:00:00~2001-11-26 19:30:00)

■徵求類■
@(澎湖縣市)澎湖采風文化學會徵求專任研究助理乙名(2001-11-21 00:00)
@(台北市)阿忠藝合團徵求攝影師(2001-11-24 15:30)
@(台北縣)徵人(2001-11-25 00:00)
@(網路)環境資訊中心網站與教育部各級學校網站進行連結(2001-11-23 00:00)

■其他類■

》以上活動訊息請至
http://demo.fiorile.org/e-info/news/normal/index.php 閱讀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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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南方人文活動托播系統轉換完成,請直接上網托播 ★ ☆ ★

南方人文活動托播正進行系統轉換,已於10月5日完成。新系統上線後,
已改變作業方式,並開放給各社團自行上網張貼活動。
所以,麻煩有需要托播活動的社團直接將您欲托播的活動訊息直接至
http://www.esouth.org/sccid/union.html 的網頁進行張貼,但提醒您務
必以純文字檔(.txt檔)的格式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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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主文】時機歹歹,租屋糾紛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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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機歹歹,租屋糾紛增多

「崔媽媽」呼籲明訂租屋契約書,租期權益得保障

【房東房屋出租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崔媽媽法律義工 謝永誌律師(司法院遴選之專職民間公證人)


■ 與經濟不景氣之相關租屋糾紛的比例明顯增加

崔媽媽基金會以多年法律義務諮詢服務經驗,累積服務案件多達數千件,依據
至今年九月服務案件的統計數字來看,以終止租約( 890件,26%)、押租金
抵充返還(626件,19%)、欠租及租金增減(536件,16%)佔租屋糾紛比例
的前三位。今年度受全球景氣低瀰的衝擊,尤其以房客遲付房租,甚至欠租不
繳而中途解約的比例有日漸增多的趨勢。讓許多憂心忡忡的房東前來詢問如何
保障自己的權益。目前經濟景氣極差,房屋的待租期拉長,對於以租賃收入做
為家中經濟收入重要來源的房東來說,更應該慎選房客,並在簽訂租賃契約時
注意以下原則,並加以公證,當可保障房東在租賃期間保障其應有權利,不至
於因為房客違約,而導致固定之租金收入斷炊。


■ 租約公證是避免糾紛的預防針

可能會有房東抱怨租賃契約公證後,增加了稅金及公證費用的支出,然而租賃
契約公證就像是為租賃關係先打過一劑預防針,除了可以篩選掉詐騙集團的可
能性,也為動輒經年的租賃關係規範了清楚的權利義務,倘若房客有違約情形
發生,房東無須進行訴訟,即可向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省時又經濟。同時
房東與房客亦可藉由辦理租屋公証行為之過程中,向公正且為公平客觀第三者
之公証人諮詢相關租屋法律知識,使房東與房客更加清楚了解租約條款之內容
後,願尊重租約內容及誠實履行租約之相關權利義務。說起來,租屋契約公證
對房東的帶來的無形保障可是遠大於可計算的稅金支出呢。

以下便舉出一般選擇房客及簽訂租約前,常被忽略之重要內容,提醒租賃雙方
注意。

一、 適當選擇房客:

 ■ 應仔細核對房客身份証明文件,以免房客趁機冒名承租,並利用租屋從
   事非法行為。

 ■ 應注意房客的職業、習性,必要時並請房客留存其個人(身分証正反面
   影本)及緊急聯絡人之姓名、電話、地址。

 ■ 應詢問房客承租房屋的動機,若房客租屋目的係作為非法用途者(例如
   :經營賭博性電玩者),應予拒絕。

 ■ 應詢問房客租屋係供自身使用或供家人使用,資為判斷係一人承租或數
   人共同承租。

 ■ 如房客係法人(如公司、社團),應由法人之代表人代為簽約或經由代
   表人授與代理權之代理人簽約,並應避免以私人名義租用而交由法人使
   用之情形;另因公司之房租支出得依法列帳報稅,是一般均由公司從每
   月租金額中直接扣百分之十代為繳納租賃所得稅款。

二、 簽約注意事項:

當房東與房客於洽商租屋時,只要就租屋之使用收益與租金之支付內容達成一
致並互相表示同意,房東即有義務要將符合雙方事前所約定之屋況房屋交付房
客使用,並應於租約期間保持租屋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而房客亦同時
有依約定支付房東租金之義務。故口頭租約即為有效,但因白紙黑字可減少紛
爭,且可留下書面証據,是一般人皆習慣訂立書面租約。

在簽約時,應注意將以下重要條文列入:

 ■ 註明送達地址之特定與指定緊急聯絡人,房客欠租跑路後公示送達仍有
   法律效力

當租約中發生糾紛,例如房客遲付,甚至拖欠了好幾個月的租金時,房東第一
要務就是發出存證信函,以書面的意思表示請房客按期交付租金,或提前終止
租約,請房客搬離,以便出租給下一位房客,減少損失。但其實最常發生的狀
況是房客「人去樓未空」的情形,亦即房客將個人物品仍留置於租賃房屋內,
但卻無法聯絡房客,故如能於租約條款中記明:「雙方當事人間就本件租約所
為任何意思表示之送達地址悉以租約所載之地址(含聯絡人:xxx)為準,
如一方有遷移或改變者,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方知悉,否則,如有拒收或無法
送達之其他情形而致退回者,悉按第一次附郵寄送通知之日期,視為已合法送
達之日期。」即能解決上述送達不到之問題。

 ■ 簽約時先拍照存證,避免契約到期返還房屋時出現糾紛

契約到期時,房客應將租屋回復原狀遷空返還房東,而何謂「租屋原狀」?即
常因欠缺証據,而使當事人間各執一詞,甚而不惜進法院解決,徒傷彼此和氣
。故為使「租屋原狀」明確化,實有必要於租約訂立後交屋時,將租屋狀況予
以拍照存証,並以附件(或附圖)併入租約,以供日後租賃關係消滅時返還租
屋回復原狀之參考。又如租屋附有傢俱、設備時,亦應詳列各物品之清單併附
於租約內。

 ■ 事先約明何種情形下房東具有檢視屋況權利

租屋糾紛案件中常發現房客於依約繳付前幾個月之租金後,即行蹤不明,使
房東不知如何處理善後,一般房東經常採用找來管區派出所警員或村里長陪
同開鎖之人進入租屋內之方式,以確認房客是否已離去租屋不再占有之狀態
,然此舉行為,因欠缺法律規定及租約約款之依據,易生糾紛。故為杜絕爭
議,得於租約內約明:「倘房客未依約正常繳付租金,經房東定相當期限並
累計兩次催告信函之合法送達後,乃置之不理者,或經房東依約終止本件租
約者,或於租期屆滿者,房東得逕行開鎖並請求公証人至租屋內檢視屋況,
房客不得異議。」


■結語

台灣地區目前房屋自有率高達八成,位居世界排名前列,除了傳統「有土斯
有財」的觀念外,相信與目前租賃糾紛居高不下、租賃糾紛處理的程序繁複
冗長有密切的關聯;讓民眾認為要擁有自己的房屋才能得到心理上的保障也
有相關。倘若在租賃契約關係之初,即能透過完善之契約清楚規範雙方權利
義務,佐以辦理租約公証確保雙方權益,相信必能將糾紛發生的機率減至最
低,進而活絡租屋市場,讓個人的理財方式能夠不集終身積蓄於貸款買屋、
而背負沈重房貸而成為套牢的屋奴,而能做出更適性之生涯規劃。

■ 如何辦理租屋公証手續:

1.可至鄰近民間公証人事務所或法院公証處購買公証請求書一份。

2.按我國公証法自民國三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布,翌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
 ,歷時五十餘年,其間雖經六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及六十九年七月四日二
 度修正,但均屬技術性之調整,於制度之整體架構及立法體例,從未更動
 。近年來,台灣地區工商業蓬勃發展,國際貿易迅速成長,國內外交流頻
 繁,社會結構快速變遷,人際關係日趨複雜,權義糾紛層出不窮。又由於
 教育普及,民智大開,人民為確保私權預防訴訟,請求公証人就法律行為
 或私權實作成公証書或認証私文書之事件,逐年增加。司法院為因應當前
 社會實際需要,順應各方改進公証現制之建議,並經參考外國最新立法例
 及國外內有關公証制度之學說以及現行制度之實務經驗,修正本法,引進
 民間公証人制度。惟鑑於新制建立之初,一般人恐難立即接受,法院公証
 人制度不宜遽廢,故兼採法院與民間之公証人並行之雙軌制。而新公証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經民間之公証人考試及格,曾任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公証人或經高等考試法律考試及格執行律師
 業務三年以上等學驗俱優之法律專業人員,方得遴任為民間之公証人,其
 執行公認証職務作成之文書,與法院之公証人作成者有相同之效力。而第
 一屆專職民間公証人業經司法院遴任者有七十三人,並已陸續於司法院指
 定之區域開始執行公、認証職務。

3.請求書之填寫方式: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即房東)、承租人(即房客)
 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証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年籍、身份証統一
 號碼及地址、電話。

4.在「請求公証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
 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証」。

5.在「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之標的,如「租賃
 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

6.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7.請求書寫好後,辦理收件登記。

8.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証及印章,房東應提出租賃標的物之權利証明及
 價值証明,以供審核。惟一般而言,在不動產之租賃契約通常僅提出房屋
 稅單、契稅單、稅籍証明、土地登記謄本、地價稅單等即可。如係工業局
 廠房之出租,則尚應再提出房客符合工業區設廠之証明(或主管機關之同
 意書)。又請求人如係公司法人者,則應提出出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
 、負責人身份証、公司及負責人大小印章。

9.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託他人代理,但要提出授權書及印鑑証明書
 ,如請求人係公司時,除授權書外,應提出六個月內之公司股東變更登記
 事項卡副卡,如該副卡變動時間已逾六個月者,則應提出聲請抄錄本之文
 件及該公司股東變更登記事項卡六個月內之抄錄本,作為比對公司印鑑証
 明之依據。

10.實際審查租賃契約書之內容,公証日期即為簽約日期(或租期起算日)。

11.公証人認為必要時,得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如房屋部分出租情況即是。

12.應徵公証費:自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以後,其計算公証費方式係採累退式
 ,詳如附表所示,即房屋課稅現值及租金總額兩項中之取較高者加上押租
 金等於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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