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文章—反對體罰的犯罪學基礎
校園能不能體罰?要回歸憲法精神的探討(一)
◎劉承武
(檢察官、台北巿家長會聯合會常務監事)
關於校園體罰問題,我從「憲法精神」切入,分成六個小點說明。
第一,體罰的定義及界限:體罰的界限是「對於身體、健康或心理造成實質的傷害」。依司法的眼光看,什麼叫做「身體的傷害」呢?外觀上看得到「紅」、「腫」(瘀血當然更不用談)的,就構成了。而看不到的「內傷」、「疼痛」,如果有實據證明確實造成心理上、健康上的傷害,還是認定為體罰。而且這種體罰,無論是間接、直接,全包括在內。司法的觀點還包括「有形力」及「無形力」的強制力的行使。「有形力」大家都看得到,如石頭丟到牆壁上彈回來。什麼叫做「無形力」?我在後面大叫一聲,讓你嚇一跳,這也是體罰。
所以我們來看校園實例,哪些是體罰?責打、伏地挺身、半蹲、雙手舉高、起立蹲下、拉耳朵、蛙跳都是,趁學生不注意時從背後大聲叫也是。另外有一些在這個定義上不構成體罰的,例如,留校輔導、罰站以刺激注意力、責罵,還不是,但是罵「畜生」就會構成侮辱罪。責備的口氣、警告的口氣還可以;恐嚇、侮辱的口氣便不可以;另外,罰勞動服務在這個定義下還不算體罰。但是,不算體罰的方式妥不妥?有沒有其正當性?還要繼續討論,而比較能符合正當性的方式是採「漸進」方式,勿一下給予太強的手段。
第二點,先界定前項體罰範圍,再從「民事」與「刑事」責任來談。
《民法184條》談侵權行為。因為體罰已經造成身體、健康、心理的傷害,當然是侵權行為,除非有「阻卻違法事由」(依照憲法的基本精神,必須要合乎《憲法23條》的四大目的:1.防止妨礙他人自由;2.避免緊急危難;3.維護社會秩序;4.增進公共利益)。
刑事責任方面,體罰比較容易構成兩個罪,一是《刑法277條》傷害罪,外觀上看得到「紅」就算了,不一定要到「腫」。看不到的還沒有到達傷害罪,但是如果是以腕力、強暴或脅迫的方式,命令他行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他行使正當權利,就構成《刑法304條》強制罪。
因為刑事認定要件是嚴格的,以前有老師主張上項「阻卻違法」,認為這是社會正當性、是可以容忍的,但是,在教育政策的多次鼓吹,又有諸多國家明令禁止體罰之後,這個「正當性的容忍度」越來越低。司法的判決已朝向「有罪」判案。。
還有一種答辯是「無期待可能性」,說「不打簡直無法維護秩序」。這種答辯是舉證責任問題,是「可不可以舉出實例以證明非打不可」的問題。但是,到目前還沒有司法官有採納這種舉證的,所以,還是朝「有罪」判。
第三點,從行政責任來談。現在的管教辦法(學生輔導管教辦法),「教師法」十七條是用「責任」,就是管教輔導責任。但是有責任必有權利,所以管教輔導屬教師權的專業權,卻不等同於體罰權。家長有懲戒權是民法明定的,但要把體罰權,提昇為教師權限目前與憲法精神不合,還不是教師權應有的權利,如果必須為之,只是「教師建議行政」的權力性質,變成一個政府權。但,這就是政府的責任了,同樣的必須符合前面說的《憲法第23條》那四大目的,有必要者以法律限制之才可以。
固然管教辦法中沒有明文規定不可體罰,但《教師法》也並沒有說可以用體罰來懲戒,如果要使用體罰,還是必須從憲法基本精神去看。也就是說,限制人民的自由、身體、或人民本身的財產(例如罰錢,是罰到家長,絕對不可以),要看符不符合憲法的基本精神,而行政責任要看有沒有違背法律,這裡的違背法令也包括有沒有違背憲法精神在內(《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裡有規定應該謹慎勤勉,亦即需謹慎為之)。(未完,明天待續)
(此為劉承武檢察官出席人本「局長,請問你要怎麼做?」記者會發言記錄。明天繼續刊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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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新聞
國教最快92年起下延一年
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一年、提供五足歲兒童國小入學前一年免費、但非義務性學前教育,是教育部這次檢討、改進教改方案的共識;教育部目前已研擬甲、乙、丙、丁四種方案,最快民國九十二年、最遲九十三年開始,提供五足歲兒童一年的免費國小學前教育,學雜費由政府負擔。…(聯合報12/19)
校園訂定網路使用規範
教育部網路法律諮詢委員會昨天討論通過「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要求學生不得以任何方式,濫用媒體資源,尤其禁止散佈猥褻、汙辱、騷擾、毀謗、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訊息等行為;違反規定者,除了取消學生校園網路使用帳號,並以校規處分外,情節重大者將依法轉交司法單位,追究相關學生應負刑責;同時要求校方要尊重學生網路使用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學生的個人資料。…
(民生報12/19)
小學作業簿 格子變大了
「小手寫大字,格子不夠住」的情形將改觀了。教育部昨日公布作業簿新規格,國小一年級到六年級的作業簿格子全面放大,平均放大兩倍,九十一學年起全面實施。教育部表示,為了減輕國小學童視力壓力,全面使用新規格作業簿,作業簿格子加長加寬,放大倍數從七十八%到兩百五十%不等。…(中國時報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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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只進不退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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