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文章
校園能不能體罰?要回歸憲法精神的探討(二)
◎劉承武
(檢察官、台北巿家長會聯合會常務監事)
(接續昨日)第四點,目前有沒有正當體罰的空間?這句話是個舉證問題,簡單的說,如果可以符合下面四大要件,很勉強的可以容忍體罰。但是這樣的舉證很難。是哪四大要件呢?
第一,要符合實質正當性,就是要符合比例原則。例如,體罰的目的絕對不可以是為了學業,一定是為了維持教室秩序、校園秩序、因為他是個破壞社會秩序(也包括教室秩序)的人,而且這個迫害已經造成別人的自由、財產、身體的損害,而且有反覆實施之虞,顯足以證明其有反社會人格傾向者,這個要件很嚴格,但不能說是沒有。
第二,程序正當性的問題。就是「不可以老師自己打」,因為情緒性的體罰絕對錯。小孩打人是學來的,大人情緒性的打他,他以後會情緒性的去打人,這是學習來的。所以老師體罰必須合乎程序正當性,也就是不可以「情緒性體罰」、「即時性體罰」,不可以自己體罰、變成當事人。要透過某個行政權去裁判,還要給一個充分理由,訂「哪一天打」。
第三個要件是,手段不可以大於目的,而且要合乎理性溝通原則。理性溝通。也就是說,我要打你,要告訴你為什麼被打,之後,你若表現好,我可以緩執行、緩刑,表現不好我才可以打下去。所以未來我認為要增加一個「緩記過」制度,連司法都有緩,為什麼行政不能緩呢?手段不可以大於目的,手段也不一定要執行,只要目的已經達到,就已經達到教化功能。
簡單的說,既然教師的專業權,本身的界限是在於維護學生的學習權與受教權,教師能否實施妨礙身體自由的體罰權,已經超越了教師的最高專業判斷,應該回到政府權去,那是政府的憲法權。
再來就是必須要證明體罰是「唯一不得已」的手段,還要證明「這是所有手段中損害最小的手段」,這都是按照比例原則所衍伸的。損害最小,就回到公益與私益的權衡問題,簡單的說,就是要證明這個手段維護公益的質和量,都要大於侵害的私益。「質」指的就是生命、身體、財產、自由。有人問,為什麼要訂這麼嚴格的條件呢?因為世界上一定有一些無法教化的人,但是你必須證明已經沒有辦法用其他辦法來教了。
老師與學校,都不是司法權,司法權可以行使一定的強制力。試想,一個警察看到你態度不好,最多在發現你犯罪時,用現行犯將你逮捕,可不可以把你打一頓?都不可以,何況是小孩。不是司法權,而是單純的行政權,又沒有法律可以讓你打的時候,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在法令沒有禁止的狀況之下,你要做,要回到憲法23條的基本精神。就好像,你可以闖紅燈,但請證明你闖紅燈是為了救人。
第五點,將零體罰訂為最高理想是對的,但是零體罰不應該是舉證問題,而是法律問題。法律可以規定零體罰。但是法令沒有規定零體罰之前,正當體罰與否變成一個舉證問題。這是誰的責任,當然是立法委員的責任,訂零體罰?還是訂正當體罰?這當然是立法委員的責任。
另外一個議題是,如果家長同意就可以體罰,這句話也不對。家長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都不可以體罰小孩,即使家長同意,還是必須判斷正當性的問題。北歐各國對於父母都有禁止體罰的立法,更何況是老師的體罰問題。
第六點,剛有一個老師說「未成年人接受調查」,有沒有人權?我的想法是,未成年人也可以接受調查,因為他有表現意見的自由。只要不是強迫,而且問卷內容本身合理、可接受,也沒有強迫一定要回收,這樣是可以的。而且每個人有不表現意見、表現意見以及如何表現意見的自由,不要說未成年,哪怕是未滿七歲的小孩,你也可以調查。所以重點在於調查的方式是不是合理。
最後我要提,體罰有一個最大的後作用是:會製造另一種社會資源的負擔。體罰也許可以立即壓制迫害秩序者、減少資源危害,但可能會製造另外一個、也就是未來社會的負擔,這還是一個舉證問題。我個人認為這應該讓行政、尤其是教育局的行政長官去調查,體罰出去的學生的成就率與未體罰出去的學生的成就率的比較,這個調查美國早就已經在做了,我們應該早點做
(此為劉承武檢察官出席人本「局長,請問你要怎麼做?」記者會發言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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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新聞
景文新任董事遴選 教師會要求公平公開
針對教育部遴選景文技術學院新任董事,該校教師會昨天發表公開聲明,要求學校新董事會必須符合公平公開遴選產生,且不能有任何財團利益色彩,有能力處理學校現階段的校務問題等八大原則。教育部政務次長范巽綠指出,教育部會嚴格把關,若發現不具辦學理念的財團,不會通過審查;如果第一階段候選組群全不合適,會全部由第二階段的公益董事推選產生,…(民生報12/20)
大學搶錢?37校申請入學先收報名費
三十七所大學辦理明年度申請入學,在學科能力測驗前就收報名費,立委林益世整理即將辦理下學年度申請入學招生的五十七所大學資料,發現許多學校自今年十月起提前受理報名,而申請入學放榜是明年三、四月以後,而且學科能力測驗明年二月才放榜,許多報名參加申請入學的學生,很可能學科測驗成績不佳就被淘汰,學生還未參加學科測驗前,就被迫報名申請入學並繳費,非常不合理。…(中國時報12/20)
老師告學生 北縣教局重視 促教評會處分老師
台北縣蘆洲市鷺江國小一名楊姓老師,不滿兩名學生上課時傳遞寫了「幹、幹、幹」的紙條罵他,向板橋地方法院控告這兩名學生誹謗。台北縣政府教育局長吳財順對此事相當重視,他表示,目前教育局已朝兩方面處理,一是請該校調查,發現該楊姓老師確實有體罰過學生,已經違法,已請該校召開教評會作適當處分,並報教育局備查;另一是就老師告學生部分,進行勸誡,若初次將以口頭勸告,再犯將書面警告,若還不改善,將依教師法提報教師評審委員會,只要評審委員三分之二出席,一半以上認為不適任,就可解聘。…(聯合報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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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正在尋找專業的工作夥伴
「一個只進不退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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