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rk FaceBook Twitter 收進你的MyShare個人書籤 MyShare
  顯示內嵌語法

電子報2001.12.19


     ◤  台灣人權電子報 12/19/2001 ◥
         http://www.tahr.org.tw
     ◣  每隔週三出刊‧歡迎訂閱  ◢

    如果各種人權侵害(human wrongs)無時無地不在發生,
   各種人權(human rights)怎麼可能是和你無關的抽象事物?

︽︽︽︽︽︽︽︽︽︽︽本期文章摘要︽︽︽︽︽︽︽︽︽︽︽︽

不問臨檢的名稱為何,是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都好,都是影
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的行為,應該接受憲法的
檢驗。

今天台灣的單身女性政治人物因為性權的不受保障,所以在參政權
上也被大打折扣,這是對於台灣女性公民權與基本人權的雙重侵害。

︾︾︾︾︾︾︾︾︾︾︾︾︾︾︾︾︾︾︾︾︾︾︾︾︾︾︾︾︾

======================================================

★小編PS★
本期稿擠,人權視聽室暫停一次。

*本期內容*

◎近期活動預告
*緊急通知 「美麗島 平安夜」演唱會取消通知*
【「十二月‧人權月」活動開始】--「島國殺人紀事2」12/21(五)PM6:30
【「稿」人權,又有新地方 —「人權視聽室」熱情邀稿中】
【「偵查不公開」活動 持續進行中】
【「人權雜誌」2001年冬季號來了】
【歡迎大家一起來「稿」人權!】


◎ 國內人權新聞摘要

《政府強迫異國愛滋夫婦分離》 (12/05)
《主婦染愛滋高於性工作者 愛滋防制工作還在喊單一性伴侶》(12/06)
《中國人權協會公布今年台灣人權指標》(12/07)
《北高九成六中小學仍體罰》 (12/09)
《12月10日人權日 政府首長出席相關活動》(12/10)
《女童姦殺案 江國慶之父二提非常上訴》 (12/10)
《國是論壇 林重謨罵陳文茜》(12/11)
《大陸人民來台居留配額放寬 但依親原因消失仍將遣返》(12/12)
《不信妻子自焚 自行查案8年》 (12/12)
《司改會公佈人權報告》(12/13)
《兆陽教養院方超收拒絕交人 北市府報警》 (12/14)
《大法官解釋:警察不可任意臨檢》(12/14)
《雜誌附贈偷拍光碟 假藉新聞自由名義侵犯隱私》 (12/18)


◎國際人權新聞摘要
《法籍穆索威 911首遭起訴嫌犯》 (12/12)
《聯合國報告 台灣十萬婦孺受性剝削》(12/13)
《美半年後退出反彈道飛彈條約》 (12/14)
《暴徒血洗印度國會 12死17傷》 (12/14)
《以色列放寬部隊交火規定 巴人便衣、小男孩遭射殺》(12/18)

◎ 人權文選
★《不用再怕臨檢了!》 ⊙林俊言

★《關於晚近單身女性政治人物(璩美鳳、陳文茜、呂秀蓮)
參政權與性權的聲明》
⊙台灣性別人權協會、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2001.12.17)


◎小道消息

《兒童人權影像系列》
《「看見外勞」台大外勞週系列活動》
《「人權週報」掌握全球人權消息》


============================================

*** 近期活動預告 ***


★【「十二月‧人權月」活動開始】

*緊急通知 「美麗島 平安夜」演唱會取消通知*

本週日(12/23)下午原計於台北市河岸留言舉辦之「美麗島 平安夜」
演唱會,由於演出節目安排未盡完善,因此臨時取消本週日之活動。

為期有更完美的演出,演唱會將延後至 2002年 1月間舉辦,請隨時注意
台灣人權促進會網站通知(www.tahr.org.tw),或來電洽詢 (02-23639787)。

請將這項緊急更正訊息,告知已得知「美麗島 平安夜」演唱會的朋友。
造成諸多不便,請大家多多包涵、見諒。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處 深 ~ 深 ~ 一 ~ 鞠 ~ 躬 ~


◎「美麗人生」人權影展座談

時間:12月7~28日每週五晚上6:30
地點:台北律師公會(裕民大樓,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捷運中正紀念
堂站出口4)

最後兩部影片:
12月21日「島國殺人紀事2」,出席者:林峰正、蔡崇隆、顧立雄、王時
思1997年12月18日,台南市發生婦人詹春子遭綁架撕票案。現場遺留
的證物不足找出涉案對象。被懷疑涉案的盧正因警方以協助辦案名義進行
約談、偵訊,並隨後被法院判處死刑。但是因為欠缺盧正犯案的直接證據,
法務部長陳定南仍批准盧正槍決執行令,令盧正家屬至今仍無法信服。面
對龐大遲鈍的國家機器,盧正家屬逐漸了解,原來追求公平正義的道路,
竟然是如此崎嶇艱辛……

12月28日「角落」,出席者:顧玉珍、Zero、Hoho、郭力昕、薛欽峰
同志,僅因為性傾向與認同有別於異性戀者,就不能享有一般人的權利
嗎?1998年10月28日,一家聯合診所,悄悄變成一家只在夜裡放光的
gay bar。11月7日,水源派出所出動大批人馬臨檢"Corner's",以「營業
事項不符」為由,喝令所有人不准離開。數度折騰,11月29日,"Corner's"
重新開張,但連日內,警察數度密集臨檢。12月,經過月餘折騰,"Corner's"
終得安身......。

各項活動內容詳情,敬請參閱台灣人權促進會網站最新消息
www.tahr.org.tw

回本期內容


★【「稿」人權,又有新地方 —「人權視聽室」分店開張!】

現在你有一個稿人權的新地方。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台灣日報副刊即日
起開闢「人權視聽室」專欄,每週五刊出一篇,希望能夠邀請你一起
參與寫作。「人權視聽室」是以介紹與人權議題相關的音樂、歌曲、
電影、影片等為主的專欄,字數大約一千到一千二左右,我們希望能
透過與人權相關的音樂和影片,將人權的概念介紹給一般大眾,讓大
眾瞭解人權其實是無所不在、與每個人息息相關的。

所有的來稿將刊登於【人權電子報】台權會網站【人權文選】以及
當期【人權雜誌】,原作者擁有文章百分之百的所有權及使用權。本
會屬小本經營之民間社團,經費皆來自善心人士之捐款,故來稿恕不
計酬,敬請見諒。

投稿需知:
1. 所有「人權視聽室」投稿請先 email或寄至台灣人權促進會;
2. 然後我們會幫你投稿至台灣日報(有稿費);
3. 未來將收錄於「人權電子報」或「人權雜誌」中(無稿費);
4. 來稿請註明投稿「人權視聽室」,並附上真實姓名、聯絡電話、
戶籍地址(報社報稅用)等資料。

回本期內容

 

★【「偵查不公開」活動 持續進行中】

長期以來,位居人權最前線的檢警人員,非但未能盡到保障人權的職責,
反而成為侵害人權的元兇。每日的新聞中,都可發現檢、調、警侃侃而
談偵察案件過程,致使所有的嫌疑人在未經法院審判前,皆已被媒體、
觀眾定罪。但嫌疑人並不等於罪犯,在檢、警風光張揚破案時,有誰曾
想過嫌疑人可能是無辜的。嫌疑人在檢、警宣稱破案時,被大肆報導、
宣傳,但在洗清嫌疑時,又有誰為其澄清先前的污名呢?嫌疑人及其親
人、朋友在偵查公開過程中所受的傷害,又有誰注意和賠償呢?

為此,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於3月21日
假台北律師公會共同召開「落實要求偵查不公開記者會」,針對檢、警、
調單位違反偵查不公開現狀進行研究,本研究由黃秀禛律師主持,隨後
並公布專案陳情熱線,希望受害民眾能踴躍提供案例。

倘若您或身邊的親朋好友曾受過檢、警、調單位偵查公開之害,歡迎您
利用專線與我們聯絡。
電話專線:02-25318728
網路陳情:http://www.tahr.org.tw(台灣人權促進會網址)
相關資料參見台灣人權促進會網站(本訊息,歡迎各界踴躍宣傳,謝謝)

回本期內容


★ 【「人權雜誌」2001年冬季號來了】
本期專題:「金」發會~我餓了
經濟發展不一定要以犧牲人權保障為代價,這可從國際上比較富有之
國家通常人權狀況比較好之情況得知。本期人權雜誌之專題關心「經
發會」對人權之衝擊,其中探討外勞權益、福利政策、環境保護、基
本工資及退休金制度等議題。

人權雜誌一年四期,每三、六、九、十二月出刊。
單購一期定價七十元,訂閱一年四期二百五十元(含郵資)。
即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訂閱人權雜誌一年,即贈送市面上買不
到、限量發行「發光的靈魂」CD一卷。預訂從速,送完為止。訂購請
劃撥至台權會帳戶,並於通訊欄註明訂閱人權雜誌。

回本期內容

 

★【歡迎大家一起來「稿」人權!】

人權是什麼?

小到馬路上車輛橫衝直撞、不禮讓人,大至遭刑求誣陷、蒙冤入獄九年;
近到夫妻吵架、虐殺兒童,遠至地球某端紛紛擾擾、無情的戰火。這些
都是「人權」議題,這些都跟「人權」相關,你怎麼還能說「人權」是
抽象的事物?「人權」與你沒關係?

對於身邊發生與「人權」相關的大小事務,你覺得有話要說,你覺得不
吐不快,你有獨到的見解,歡迎寫成一千字以內的評論文章,投稿至
【人權電子報】。來稿將刊登於【人權電子報】、台權會網站以及當期
【台權會會訊】,原作者擁有文章百分之百的所有權及使用權。

因本會屬小本經營之民間社團,經費皆來自善心人士之捐款,故來稿恕
不計酬,敬請見諒。

回本期內容

 

﹡﹡﹡﹡﹡﹡﹡﹡﹡﹡﹡﹡本期內容 ﹡﹡﹡﹡﹡﹡﹡﹡﹡﹡﹡﹡﹡﹡

◎ 台灣人權新聞摘要

《政府強迫異國愛滋夫婦分離》 (12/05)

愛滋權益促進會5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台灣女子林小姐與馬來西亞籍夫
婿結婚後才發覺兩人感染愛滋病,這對異國夫妻分隔兩地且經申覆仍
難獲政府同意入台,希望政府能依人道考量加以重視。

回本期內容


《主婦染愛滋高於性工作者 愛滋防制工作還在喊單一性伴侶》(12/06)

根據衛生署統計,截至十一月,國內本國籍感染愛滋人數已有三千五
百一十七人。而據通報資料顯示,夫妻間感染已達一百一十七對。其
中家庭主婦感染者更佔了女性感染者的百分之四十一點一,絕大多數
是被先生所傳染並且毫不知情。

疾病管制局統計,依愛滋病毒感染者的職業別來看,家庭主婦高居女
性愛滋感染者首位,其次是性工作者和女工,兩者同為百分之十三點
三;男性族群中,最容易感染愛滋病毒的職業別為無業,達百分之廿
點七、其次是商人的百分之之十五點九、工人的百分之十三點三。

面對這樣的現況,疾病管制局的愛滋防制宣導廣告,卻還在喊愛滋防
制首要是單一性伴侶,在「忍無可忍」時才要有一套。以強調道德為
先,安全性行為居次的防制工作,造成家庭主婦感染為的高感染率。

回本期內容


《中國人權協會公布今年台灣人權指標》(12/07)

中國人權協會7日公佈「二00一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十大人
權中,只有文教人權勉強及格,其餘政治、經濟、司法、勞動、婦女、
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及環境等九項人權通通 不及格。

回本期內容


《北高九成六中小學仍體罰》 (12/09)

人本教育基金會9日公布「2001年北高兩市國中小學體罰情況與校方
反應普查報告」,這項調查是在今年十月至十二月初所進行,對象包
括台北市國小一百四十二所,(含師範學院附小)、國中五十七所(不
含完全中學),高雄市八十三所國小與三十七所國中(含完全中學),
總共普查三百一十九所學校,每校訪問五名學生,由人本基金會工作
人員及義工至各校門口訪談學生。普查發現,只有十六所學校沒有體
罰情形,逾九十六%的受訪學校學生證實學校仍存有體罰行為,最常
用的方式是責打和過當的罰站。

回本期內容



《12月10日人權日 政府首長出席相關活動》(12/10)

十二月十日是國際人權日,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長先後出席相關活
動,強調「人權立國」並提出人權的政策應景。

陳水扁總統10日參加由勵馨基金會主辦的國際人權日「少女人權宣言」
簽署活動記者會,他強調,為讓少女能在自尊、有價值、性別平等的
環境中成長,政府決心對抗少女商業性剝削,並將努力推動保護少女
免於性剝削的防治工作。

副總統呂秀蓮10日召集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舉辦「軍中人權聽證會」,
與會者希望即將設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能有處理軍中人權問題的
專業機制和功能,同時認為軍中心理輔導人員和醫護人員都應該由專
業人士擔任,並且建議軍方應該與地區醫護單位合設安養中心,收容
傷殘官兵。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10日召開記者會,由行政院長張俊雄說明政
府推動人權工作情形。他表示,我國將遵守「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
人權規範,希望立法院儘速通過批准「國際人權法典」,使之國內法
化。政府將設立獨立運作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實現聯合國長期推動的
目標。

回本期內容

 

《女童姦殺案 江國慶之父二提非常上訴》 (12/10)

空軍一兵江國慶涉姦殺謝姓女童案,四年前執行槍決後,其父堅持兒
子含冤,四處陳情,監察院調查結果也認疑有冤情,建請國防部提非
常上訴或再審,謀求補救,但國防部迄今仍無救濟動作。江父一度聲
請非常上訴,遭到最高軍事檢察長駁回,10日江父再度委任律師提第
二次非常上訴聲請。

回本期內容


《國是論壇 林重謨罵陳文茜》(12/11)

民進黨立委林重謨11日在立法院國是論壇上,大罵新科立委陳文茜。
林重謨的言論引起全場譁然,主席饒穎奇當場制止。婦女新知基金會
與北市婦女新知協會對此表示強烈不滿,認為林重謨的言論無異是對
所有台灣女性的污辱。

民進黨團18日開黨團會議,黨團只要求林重謨公開向全國婦女同胞道
歉,並未給予其他懲處;林重謨隨後立刻向全國婦女同胞及性工作者
道歉,但他強調絕對不會向陳文茜道歉。

回本期內容

 

《大陸人民來台居留配額放寬 但依親原因消失仍將遣返》(12/12)

行政院院會12日通過,從明年起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居留新規定,
可有效紓解排隊等候兩岸配偶的無奈。不過,依相關規定,若在台配
偶過世,大陸配偶又尚未取得我國身分證,則其依親原因消失,逾期
居留就會被警方強制出境。此舉也被外界抨擊政府非法終止兩岸人民
婚姻,不符合人道考量。

依規定,大陸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產子女者,可以申請來台居留,
連續在台居留二年後才可以申請定居。但獲准定局並不意味就一定可
以留下來,還要取得我國的身分證才算數,其過程至少要八年以上。

回本期內容

 

《不信妻子自焚 自行查案8年》 (12/12)

孕婦楊友琴八年前遭火焚陳屍荒野,其夫段璧良質疑他殺,檢方以自
焚結案。段不服自行追查,企盼司法查真相。檢方12日表示,苦主如
對偵結案有疑慮,可以再提調查聲請狀,只要有事證不明待查,檢方
都會重新偵查。孕婦楊友琴遭火焚案一屍兩命,苦主不只喊冤,還主
動追擊、查出一籮筐疑點,唯檢警大都沒當一回事,不禁令人感嘆,
市井小民的命真的不值錢?

回本期內容

 

《司改會公佈人權報告》(12/13)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13日公佈今年司法人權報告,在九項指標報告中,
內政部被形容為「最缺乏人權素養的單位」,張博雅部長更被形容為
欠缺基本人權觀念;警察也被形容為「最糟糕的執法人」;法務部則
被定位為「最錯亂的部會」,陳定南的作法,更使法務部被司改會定
位為「人格分裂的部會」。

回本期內容

 

《兆陽教養院方超收拒絕交人 北市府報警》 (12/14)

台北市因為收容機構不足,自八十六年起陸續將路倒的遊民送到桃園
縣私立兆陽教養院安置,社會局每月撥給兆陽教養院四十五萬元的補
助費。今年七月傳出兆陽教養院違法超收,嚴重影響收容品質,台北
市多次前往要領回安置個案,但兆陽教養院拒絕交人,還將院生帶走
並拒絕說明行蹤。

台北市府14日再抵中壢兆陽教養院要人,但兆陽教養院大門深鎖,向
警方提告訴,並到桃縣府社會局要求終止委託關係。但當警方會同北
市府人員抵中壢兆陽教養院時,教養院相應不理,不讓相關人員進入,
為保障寄養院生的安全北市府將提出告訴。

回本期內容

 

《大法官解釋:警察不可任意臨檢》(12/14)

針對影響民眾權益甚鉅的警察臨檢勤務,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
第535號解釋,解釋文明確指出,警察實施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
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不
可以不顧時間、地點、任意或隨機臨檢,大法官並要求內政部在兩年
內完成修法。

回本期內容

 

《雜誌附贈偷拍光碟 假藉新聞自由名義侵犯隱私》 (12/18)

針對坊間流傳疑似偷拍璩美鳳的性愛光碟,某雜誌17日以出刊雜誌附
贈該光碟,再度引爆話題。台北地檢署以該雜誌作法涉及意圖營利妨
害秘密罪責,主動分案調查。新聞局與警政署以該附贈光碟未事先送
審及內容涉及妨害風化,已派員至各零售點查扣該雜誌及光碟。另外,
雜誌社發行人已對新聞局提出妨害新聞自由告訴。

回本期內容

 

◎國際人權新聞摘要

《法籍穆索威 911首遭起訴嫌犯》 (12/12)

美國司法當局12日起訴「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第一名嫌疑犯-卅三
歲的摩洛哥裔法國公民穆索威。維吉尼亞州亞力山卓市聯邦法庭的大
陪審團以六項罪名起訴穆索威:恐怖行動、劫奪飛行器、毀壞飛行器、
使用大規模毀滅性武器、謀殺美國政府員工以及毀壞財產。其中四項
罪名的最高刑度都是死刑。但法國內政部長勒布杭希女士呼籲美國勿
判處穆索威死刑。

回本期內容

 

《聯合國報告 台灣十萬婦孺受性剝削》(12/13)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發表報告說,全球仍有數百萬兒童被當成性奴隸來
買賣。報告中還說,台灣、菲律賓與巴西約各有十萬名婦女與兒童受
到性剝削。

在呼籲全球根除對兒童進行性剝削的報告中,兒童基金會執行長卡洛‧
貝拉米指出,數以百萬計的兒童淪為「性奴隸」,而所謂的「零容忍」
應代表徹底終止走私、販賣、交易、囚禁與虐待兒童的行為,讓「兒
童商業性剝削的所有可怖層面消失無蹤」。

回本期內容

 

《美半年後退出反彈道飛彈條約》 (12/14)

美國總統布希宣佈,美國將於六個月後片面撤銷美國與俄羅斯的一九
七二年「反彈道飛彈條約」。此舉係美國近代史上首度毀棄重要國際
條約。美方當前正積極推動多層次彈道飛彈防禦系統建置計畫,而相
關的研發與測試與反彈道飛彈條約的諸多條文扞格不入。

回本期內容

 

《暴徒血洗印度國會 12死17傷》 (12/14)

至少五名配備手榴彈和自動步槍的印度武裝男子(其中一人並在身上
綁縛炸彈),駕駛一部鳴響警笛的汽車,長驅直入印度首都新德里的
國會大廈,發動突襲,造成至少十二人(包括所有發動攻擊者)喪生
的慘劇。另有十七人(十二名警員及五名平民)於事件中負傷,其中
六人生命危殆。

回本期內容

 

《以色列放寬部隊交火規定 巴人便衣、小男孩遭射殺》(12/18)

以色列報紙18日報導,以色列進一步放寬部隊交火規定,准許部隊對
任何在巴勒斯坦自治區內沒穿制服,卻持有武器的巴勒斯坦人開火。
在此之前,以色列部隊只有在遭人射擊,或受到直接威脅時,才可以
開火。

新規定頒布後,以色列部隊17日在西岸的那布勒斯射死一名持有武器
的巴勒斯坦便衣警察;在加薩走廊的尤尼斯鎮射死一個十二歲的巴勒
斯坦男孩,當時男孩正在玩塑膠玩具步槍。加薩走廊巴勒斯坦安全首
長達赫蘭保證,將採取具體措施,避免極端分子攻擊以色列人。

回本期內容

  (以上新聞摘要節錄自中時電子報聯合新聞網

﹍﹍﹍﹍﹍﹍﹍﹍﹍﹍﹍﹍﹍﹍﹍﹍﹍﹍﹍﹍﹍﹍﹍﹍﹍﹍﹍﹍

◎人權文選

《不用再怕臨檢了!》 ⊙林俊言

12月14日大法官作出釋字第535號解釋,對於警察依照〈警察勤務條
例〉第十一條第三款進行臨檢的行為,如新聞上常見之突襲八大行業,
或是日常生活常見的交通臨檢、盤查,限縮以往無所不及的適用範圍;
並對受檢人民面臨臨檢,可以如何因應,才不會被警察機關以妨害公
務罪起訴,而遭判刑領有前科,作出相當具體的說明。對於警察機關
現行作法予以嚴厲的指責,並指出應如何操作,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權
的意旨,實在令人欣慰與振奮。

大法官指出,不問臨檢的名稱為何,是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都
好,都是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的行為,應該接
受憲法的檢驗,現行法制對於實施臨檢的要件、程序、違法臨檢行為
的救濟,均有所欠缺,於二年期限的修法期間之前,警察機關應該循
下述規定進行臨檢,否則即屬侵害人權之舉:

1. 可以實施臨檢的情形,並不是市長說這個月要大掃黃,警察就可以
以掃黃之名,大肆搜索所謂不良場所,因為上開條例「無授權警察人
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
本意」,除法律有所規定外,只能在「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
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尤其對於私人居住
的空間,如住宅、租用的居所如賓館房間等,「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不得任意以臨檢為由闖入。而且,在對人臨檢方面,必須「以有相當
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
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簡單的說,警察不能亂來,不得再任意臨檢了!

2. 其次,警察機關應該如何進行臨檢,在程序上,「進行前應對在
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換言
之,不是任意未著警察制服的人說他是警察,人民就必須接受他的臨
檢,我們可以要求他出示警察身份證明,即便其著制服亦同,若他無
法出示證明,我們可以拒絕接受臨檢。而且「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
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
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
其離去,不得稽延」。換言之,臨檢只是為了確定受檢人的身份而已,
欲進行犯罪搜索,「依法尚須經該管法院審核為原則」,甚且,除了
上開情形外,警察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3. 對於甚受批評之法院只聽警察一面之詞,便對拒絕臨檢的人民以
妨害公務罪起訴,而予以判刑,然實際上可能是警察有「違法、逾越
權限或濫用權力的臨檢行為」,而產生的諸多爭議的情形,以後將大
為減少,因為經受檢人要求,警察機關負有義務要對人民不服臨檢之
過程作成書面紀錄,受檢人也有當場異議的權利,在場執行人員中職
位最高者如認有理由,「應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如果異議人尚有
不服,還「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也有提起國家賠償的可能性。

這可說是人權保障的新里程碑,日常生活常發生、人民不勝其擾(甚
至可能違法)的臨檢,將大為減少,即便發生,人民也有因應之道,
偉哉!作為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

然而釋字第535號解釋以來,從媒體上的報導觀察,警方有些無所適從,
有些無奈:他們用以維護治安、用來掃黃掃黑的工具(臨檢)被拿走
大半,以後該如何維持社會秩序呢?報載他們對於以往頗受他們臨檢
之苦的青少年之挑釁,顯得束手無策。有警政署高官放話,解釋由他
解釋,警方依舊臨檢,大法官解釋對他們沒有拘束力…警方的法律觀念
如此,我們怎能相信他們是依法行政,是陳總統口中能變成人權工作
者的公務員呢?

其實釋字第535號的解釋文中,洩漏不少玄機,卻為警察們忽視:解
釋文開頭便為一向為學界詬病、但實務界引為實施臨檢依據,但實際
上屬於組織法的〈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解套,給予其兼具
行為法的定位,而後以之為臨檢的限制、程序、救濟作出相當難見的
具體說明,並在解釋文最後,循以往宣告法律違憲,要求立法機關在
兩年內修法或制訂相關法律的模式,求此問題在兩年內處理,以解決
用大法官解釋(釋535)作為臨檢依據之不符法制的作法。

就文字的說明上看來,大法官透露一個訊息:以往的臨檢太過份了,
是嚴重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作法,但為給警察仍能執行臨檢,
不致在解釋文公布後,依然我行我素地侵害人權,尤其對照釋字第392
號解釋違憲之檢察官擁有羈押權繼續存在、仍有兩年可行使期間,是
以大法官甘冒學界之批評,將其實是組織法規定的〈警察勤務條例〉
第十一條第三款,賦予兼具作用法的性質,並對於這兩年的臨檢作出
規範,並指示修法方向,實非尋常司法機關所能為,為何警察看不到
這一點呢?難道他們一直以為以往的臨檢是合法、合憲的嗎?

有檢察官說,在本號解釋裡,大法官如同立法者,似有逾司法者的角
色。但考量上述因素,及我國大法官釋憲的制度,本是讓大法官兼具
司法權與消極立法權的設計,如同歐陸德國或奧國之憲法法院,不是
純然美式之違憲審查制度,大法官並未逾其分際!為何身為執法者的
檢察官與警察不知呢?

警政署高官之不遵守大法官解釋說,恐怕會為國家財政帶來重大的出
血。依大法官釋字第185號解釋,解釋的拘束力及於全國各機關及人
民,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若警察依舊回到12月
14日以前臨檢的作法,動不動就在路旁設置臨檢哨、隨意地突襲其認
為違法的店家、亂侵入人民合法承租的旅館房間…,一旦人民依釋字
第535號解釋規定的救濟途徑,尋求行政爭訟的保護,且獲得勝訴,
並提起國家賠償,國家機關不遵釋憲結果、視大法官解釋為無物的下
場是必須付出高額的國家賠償,高官們的法律見解如此,怎求基層警
員知法、守法呢?

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須執法者知法守法執法,但執法者不知法、不守
法,怎能期待執法的品質呢?

回本期內容

 

《關於晚近單身女性政治人物(璩美鳳、陳文茜、呂秀蓮)
參政權與性權的聲明》

⊙台灣性別人權協會、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2001.12.17)

最近一連串有關參政單身女性的爭議事件(璩美鳳疑似遭到私密生活
被偷拍事件、陳文茜被周伯倫指稱誘拐他人丈夫事件、呂副總統被人
介紹對象或者求婚事件)在在凸顯台灣社會因為對單身女性的性權缺
乏保障,因而嚴重影響到她們的參政權。我們的觀點如下:

性權乃是基本人權,參政權則是基本公民權。但是今天台灣的單身女
性政治人物因為性權的不受保障,所以在參政權上也被大打折扣,這
是對於台灣女性公民權與基本人權的雙重侵害。在性權方面明顯可見
的性別歧視特別包括:

第一、雙重標準問題:在性自由方面,單身女性政治人物比男性政治
人物遭到更多而且更嚴厲的檢驗,人們可以原諒男性政治人物風流,
但是卻不能容許女性多情。單身女性政治人物的私密生活比其他公眾
人物受到媒體更高度的窺視與刺探。我們認為,這些雙重標準就是一
種性別歧視,這種性別歧視則影響到女性政治人物的問政。例如,男
性政客經常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但是女性參政者如果進入有男性公關
服務的休閒場所就會引人議論。可是女性參政者也需要擴大自己對社
會現實的認知,否則遇到了和性產業有關的法案時,她們要在什麼樣
的基礎上來思考這些問題呢?

第二、婚外情問題:單身女性經常被視為「單身公害」,把單身女性
視為婚外情問題的「禍因」;原本兩相情願的關係卻被描述為「誘拐」,
彷彿關係中的男性不是成年自主,而是年幼無知!周伯倫所謂「陳文
茜誘拐兩位黨主席」之說其實充滿了性別歧視。性別人權協會認為兩
相情願的情慾關係不應由法律來規範,故而將繼續推動「通姦除罪化」,
並且希望能夠得到新任立委的支持。

我們認為:保障單身女性政治人物的性權,乃是保障單身女性參政權
的一部份。單身女性政治人的性權包括了:

第一、不婚/未婚而不被問題化的權利。例如,不能因為呂秀蓮單身,
就可以被利用「求婚」或「介紹男朋友」來製造話題。媒體也不應追
問單身女性:「你什麼時候會結婚呢?為什麼不結婚?」參政單身女
性有不婚的權利,也就是包含了不被追問何時結婚的權利。

第二、享受自由性生活的權利。性權的最重要權利乃是性自由權。未
婚和不婚的人當然有權利享受她們不以婚姻為目的之性生活。例如擁
有同性性伴侶的權利,畢竟,女同性戀也有參政權。另外,性自由權
還包含成人之間兩相情願的性關係,不管她們的性伴侶是誰,旁人都
無從置喙。就像行政院長張俊雄的雙人枕頭或者王永慶的妻妾成群,
只要配偶沒有提出任何告訴或異議,這件事情就和眾人無關。

第三、保持個人的性隱私的權利。性隱私權對於女性而言有特別的重
要性,尤其當社會的性別歧視還對女性實施道德高標的檢驗。事關名
譽與人格,也就是事關政治實力的累積和發展,故而更需要保障。璩
美鳳事件顯示隱私權的缺乏保障,直接影響了女性參政權。

回本期內容

 

◎小道消息

《「人權週報」掌握全球人權消息》
你對國內外人權議題感興趣,想要隨時掌握人權消息嗎?
現在,除了每隔週出刊的人權電子報,你還可以按時收看公共電視每週一
晚間9:30播出的「人權週報」,讓你更精確、更深入地掌握每週發生的
重大人權議題。

 

《兒童人權影像系列》
公共電視於12月19日起,每週一至四晚間11:00,播出兒童人權影像紀
錄系列,歡迎對各國兒童人權狀況有興趣瞭解的朋友準時收看。

 

《「看見外勞」台大外勞週系列活動》
截至2001年十月底止,在台居留的外勞人數已超過31萬人。「外勞」
在台灣是雙重的異己:他們是不受重視的勞動者--外籍勞工在台灣擔
負勞力最密集的建築營造工、工時最長的家庭幫傭,填補了勞動力市
場中勞動強度最大,但薪資回報最小的勞務。同時,外籍勞工也是社
會地位最低,最不受到保障的一群。台灣社會在享用他們的勞動成果
時,也經常將外勞「他者化」、「非人化」,將其視為可無限提供勞
力的機器。

勞工社舉辦這一系列認識外勞文化的活動,即在於促使台大學生對生
活在周遭的外籍勞工有所瞭解,讓台大學生對於現今已隨處可見的不
同膚色、不同語言、不同文化的外籍勞工,能夠有更多的認識。
活動內容與詳情請參考活動網頁:
http://home.kimo.com.tw/ntulabor2001/

回本期內容

﹡﹡﹡﹡﹡﹡﹡﹡﹡﹡﹡﹡﹡﹡﹡﹡﹡﹡﹡﹡﹡﹡﹡﹡﹡﹡﹡﹡﹡﹡﹡﹡﹡

*歡迎轉寄,如欲轉載請先告知台權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電話:(02)2363-9787
傳真:(02)2363-6102
網址:http://www.tahr.org.tw
EMAIL:tahr@seed.net.tw
劃撥帳號:19066111
戶名:社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