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八三二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修正案經行政院發布 施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獎勵農企業投資促進農業升級,檢討修正「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業經行政院發布,自 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農委會表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係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至九十年底施行屆滿 兩年;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同一條文規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 適用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每兩年檢討一次,做必要之調整及修正, 俾使獎勵辦法達到政策性獎勵之目的。經檢討現行農業生物科技產業 發展趨勢及參酌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產業組相關共同意見,農委會擬 訂修正草案,送由經建會召集相關產、官、學界代表審議後,報請行 政院核定發布施行。 農委會指出,本次修正重點主要包括三部分: 一、修正擴大獎勵之產品範圍為: (一)應用無菌播種、組織或細胞培養、體細胞融合、基因工程等生 物技術,培育、繁殖生產之植物種苗。 (二)應用遺傳工程技術選育、繁殖生產之種畜禽或畜禽種源。 (三)應用遺傳工程技術選育、繁殖生產之水產種原或種苗。 (四)應用無特定病原技術繁殖生產之動物。 其中「應用無特定病原技術繁殖生產之動物」及「水產種原」為 新增項目;至於「應用無菌播種、組織或細胞培養、體細胞融合、基 因工程等生物技術,培育、繁殖生產之植物種苗」之適用範圍,除在 溫室生產者外,對於在生物技術研究室、作業室、培養室內,以生物 技術進行培育、繁殖植物種苗之組織栽培業,亦修正將之納入獎勵。 二、增列以研發經費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認定標準:「公司於投資 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研究與發展支出 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修正施行後,業者將可選擇適用此認 定標準,或選擇適用投資實收資本額達五千萬元以上之認定標準 ,享受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租稅減免,預期將使從事研究發展 但實收資本額相對較小之生物科技產業亦能納入獎勵範圍,有助 於促進農業生物科技產業之發展,進而促進產業升級,提昇農業 競爭力。 三、修正投資前申請適用獎勵辦法所應附之部分文件,包括刪除植物 種苗投資前申請應檢附之溫室建築執照,及水產種原或種苗投資 前申請應檢附之養殖漁業登記證,以放寬及簡化申請規定。 農委會強調,此次修正擴大新興重要策略性農業產業之適用範圍 ,獎勵項目均為具外部性投資功能之農業生物科技產業,預期將有助 於促進農業生物科技產業之發展,進而促進產業升級,提昇農業競爭 力。有關獎勵辦法內容可上網查詢,網址為 http://www.coa. gov.tw/law/lawsystem/down_2/C/index_C.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