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八三五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穩健發展農村釀酒產業 菸酒管理法與菸酒稅法已於本(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呼籲有意從事釀酒事業的農民,應先行了解釀酒相 關法規、酒市場現況及未來發展,採取穩健之策略,以免一窩蜂貿然 投入,造成血本無歸,也影響整體農村釀酒產業之發展。 農委會表示,由於菸酒管理法第九條明訂「菸酒製造業者之組織 ,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酒之年產量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一 定數量者,不在此限。」因此現階段釀酒產業可由非股份有限公司之 型態經營,惟依該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必須先向該法中央主 管機關(財政部)申請許可設立,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及環保主管 機關申請查驗符合食品衛生及環保等相關規定,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 照後,方得以製造及營業,且依財政部所訂之「酒製造業者申請許可 執照作業流程」規定,申請人屬獨資、合夥者,應辦妥商業設立或變 更登記,據此農村發展釀酒產業仍需具有相當之條件才可產製及營運。 農委會指出,依菸酒稅法規定,酒之徵稅額為:啤酒:每公升徵 收二十六元。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七元。蒸餾酒 :每公升徵收一百八十五元。再製酒: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 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份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 二十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七元。故菸酒稅法開徵後, 如生產酒精度十度之水果釀造酒,則每公升產品酒稅為七十元,如生 產水果蒸餾酒,則每公升產品酒稅為一百八十五元,因此農民產製酒 品須考慮酒稅之負擔,以及對其產製酒品競爭力之影響。 農委會表示,從近幾年酒品市場生產、進口及出口的變化來看, 國內酒品市場態勢已趨穩定。開放民間製酒後,短期間,我國釀酒業 可能呈現一大多小的局面,公賣局仍將是傳統大宗酒類的最大生產者 ;進口酒由於已開放多年,市場情況將仍維持多家競爭、進口值約一 百二十億元左右的局面;國內民間大酒莊是否設立,在短期內尚待評 估;小型農村釀酒業宜配合各地農產品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酒品。 農委會為輔導農村釀酒業,且與其他酒品及進口酒類能有市場區 隔,將學習歐美國家輔導農民於農場設立酒莊,提升釀酒技術,有效 結合觀光、休閒及地方文化特色,提升競爭力。且鑑於歐美之酒莊皆 是經過數百年技術與經驗累積所成之規模,該會亦已委託國內學術研 究試驗機構,開發利用國產農產品為原料之本土釀酒技術,並舉辦各 種釀酒技術研習班,俾輔導農民建立札實之釀酒技術能力。 農委會指出,因一座休閒酒莊的設置,其資金投入動輒達數百萬 到數千萬元,故在釀酒技術尚未成熟與扎根前,貿然投入農村酒莊的 經營是有相當高的風險性,是以有意經營釀酒事業的農民及業者,對 於擬釀造何種酒、品質的競爭優勢、營運方式等皆需事先做好評估與 規劃,該會呼籲農民應放慢腳步,多思考消費市場的競爭力、製造技 術與營運技術的競爭力等,有了十足的把握,再予投入,才有成功的 希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