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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邦生活館 公益電子報發報平台 使用同意書
申請人為使用本公司所屬公益電子報網站(下稱本網站)上所提供之發報管理系統,特於詳細閱讀同意書之所有條款內容,且充分了解雙方間之權益關係後,以點選同意書中「同意」鍵之方式,申請成為本網站之發報管理系統用戶,並接受與其權利人本公司合意成立發報管理系統之使用同意書條款如下:
第一條 免費發報管理系統服務之提供
凡申請人以點選本同意書中「同意」鍵之方式,申請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發報管理系統(下稱本系統)而經本公司同意後,即成為本網站之用戶(下稱用戶),本公司將於本網站中,免費提供本系統予用戶使用,以供用戶發行其單位組織所創作、編輯之電子刊物。本系統之建構目標為服務公益人文單位及永續經營,因此,除有特殊情況外,所有用戶原則上均為免費使用,惟如遇有重大事故時,本公司有權停止對所有用戶之免費服務。本公司依第一項所為之同意表示,將依申請人所登載之電子郵件地址,於三日內以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第二條 系統使用規範
凡經本公司同意成為本系統之用戶者,均可獲得本公司所提供之一組帳號及密碼,來自行以本系統發送電子刊物。
用戶使用本系統時,應遵守以下之使用規範:
第三條 資料權益與保密機制
本網站及本系統所內含之訂戶及網友個人資料(含用戶所加入之電子刊物訂戶資料),其權利歸本公司享有,用戶不得對之主張任何權利。為保障本網站電子刊物訂戶及網友的個人資料安全以及本公司之權益,用戶於使用本系統期間內所知悉之電子刊物訂戶及其他網友資料,不得將之移作他用或隨意洩漏給他人知悉。
對於用戶為使用本系統而於本網站所登載留存之個人資料,本公司絕不對外揭露或洩漏,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則不在此限:
第四條 用戶個人資料之使用
用戶於本網站所登載留存之個人資料,本公司得基於下列目的,在合理範圍內,為自己及關係企業為資料之蒐集、整理、保存與傳遞使用:
第五條 法令規定之遵守
用戶使用本系統發行電子刊物,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自負言論責任,並不得利用本系統直接或間接為如下之行為:
用戶使用本系統所為之任何行為,均與本網站及本公司無關。本公司如發現用戶疑有違反前項規定之行為發生時,得立即除去其於本網站與本系統中所為之違法行為部分,必要時並得主動將相關資料移請司法、警察機關調查。
第六條 智慧財產歸屬及刊物使用
用戶利用本系統發行電子刊物時,應充分尊重他人之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其所發行之電子刊物中如包含有自己所創作、編輯之著作或智慧財產,權利歸用戶各人享有,但本公司得為下列方式之更改、刪除或使用:
於用戶所發出之每份電子刊物之刊頭或刊尾,添加尺寸大小不拘之文字、圖片(樣)、廣告及著作權聲明。
在任何時間更改用戶電子報之分類或刪除其電子報。
在宣傳或推薦等相關用途下,將用戶之電子刊物內容全部或部份轉載於本網站上或轉載、附加於本網站發行之電子刊物上。
第七條 系統服務之終止與暫停
本公司保留隨時終止本系統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之權利,終止時將於三日前將終止訊息公告於本網站之首頁,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所有用戶。
本公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不經通知而即時中斷或停止本系統服務之提供:
用戶如有因本公司終止本系統之任何服務而造成任何之損害,均不得向本公司要求任何賠償與補償。
第八條 用戶使用權之強制終止
用戶如有下列行為發生時,本公司有權不經催告而逕行終止其系統服務,並於三日內以電子郵件通知終止其所有帳號及密碼之使用權:
帳號及密碼使用權遭終止之用戶,其於本網站上所享有之任何服務之資格與權益將終局地消失。
第九條 風險認知預防
用戶對其在本網站上所登載留存之個人資料及電子刊物,在登載或傳輸過程中可能會有遭他人截取、變造或為其他侵害之狀況發生,應具有充分之認知與預防方法,本公司對此狀況之發生將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本系統之服務可能會因本公司、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力)業者之網路系統、軟體、硬體設備之故障、失靈、其他人為操作上之問題,以及遭致第三人侵入系統篡改或偽造、變造資料等事由,而致有中斷、暫停或無法使用之情形發生,用戶對此免費服務性質之系統風險,應具有充分之認知與預防方法。
第一、二項情況若因此而使用戶個人資料、電子刊物遭侵害、傳輸及儲存上有遲延、錯誤以及系統無法使用等情況,而致其遭受任何直接、間接之損害,均不得向本公司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第十條 損害賠償
用戶因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同意書之規定,致本公司、其負責人、受僱人、代理人或其他相關履行輔助人受有損害並為此而支出必要費用(包括且不限於因進行民事、刑事及行政程序所支出之律師費用、和解費用)時,對相關當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同意書之修正
本同意書由本公司保留嗣後修正同意書條款之權利。其條款修正時,本公司除將於本網站之首頁為修正之公告外,並將於電子郵件對用戶為個別之通知。如用戶於通知後之三日內不為反對修正之意思表示,或於修正公告後仍繼續利用本系統發行電子刊物時,將視為已接受同意書之修正,並應受其修正條款之拘束。
前開同意書條款之修正,如不為用戶接受時,則同意書之效力將視為由雙方合意終止,用戶所享有之各項系統服務亦將立即停止。
第十二條 準據法與管轄權之約定
本同意書之成立要件、效力及其他因此所生之權益關係,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其約定內容如有未盡事宜之處,則依有關法令、網際網路使用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因本同意書所生之糾紛而涉訟時,雙方當事人合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