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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刊日期:201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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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18-04-27 11:00:00 / 報主:雲林縣政府農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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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錄
非法放置危險捕獸鋏 保育類食蟹獴無辜受傷
惡意造謠 決不姑息---縣府重申照顧農民 免繳水井規費
非法放置危險捕獸鋏 保育類食蟹獴無辜受傷

非法放置危險捕獸鋏 保育類食蟹獴無辜受傷

非法放置危險捕獸鋏 保育類食蟹獴無辜受傷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7.04.26

  雲林縣古坑鄉華山地區除了咖啡大街聞名遐邇外,更是生態資源豐富的野生動物樂園,螢火蟲及藍腹鷴等原生種動物悠然其中,然而近日竟遭人非法放置捕獸鋏,使得保育類食蟹獴無辜受傷,經登山民眾通報雲林縣政府農業處人員前往處理,目前這隻食蟹獴正由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野生動物急救站救治中。

  食蟹獴(又名棕簑貓,Herpestes urva),體長約36~47公分,尾長約16~28公分,因喜食螃蟹而得名,嘴角至臉頰有一道明顯的白色鬃毛,又因外形像披著一件簑衣,故俗稱棕簑貓,主要分布於低海拔至中海拔山區森林之溪流附近,可說是評估溪流環境的指標物種之一,但由於人為開發、污染或獵補等因素造成其生活環境的破壞,目前已列為第2級保育類野生動物。

  農業處表示: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另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獸鋏;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獸鋏造成的傷害不因捕捉的動物種類及屬性而有差別,貓、狗及任何動物甚至登山健行的民眾都可能因此受害,屬於非常危險的物品,民眾如有發現被獸鋏困住的野生動物,可聯絡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或專責警察單位如保七總隊各分隊前往處理。

http://www.yunlin.gov.tw/News/detail.asp?id=201804260005

惡意造謠 決不姑息---縣府重申照顧農民 免繳水井規費

http://youtu.be/ro8cQ10nr-4

http://www.youtube.com/watch?v=ro8cQ10nr-4 

惡意造謠 決不姑息---縣府重申照顧農民 免繳水井規費

雲縣府召開「杜絕造謠 捍衛行政」記者會,多位鄉鎮長到場相挺

惡意造謠 決不姑息---縣府重申照顧農民 免繳水井規費

李縣長嚴正聲明對於惡意造謠散播者,決不姑息、必以提告遏阻之決心

惡意造謠 決不姑息---縣府重申照顧農民 免繳水井規費

李縣長說明免收水權規費之公告

惡意造謠 決不姑息---縣府重申照顧農民 免繳水井規費

李縣長說明民眾免繳的水井規費由縣庫負擔,已於預算書中明載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7.04.26

  縣府為降低農民生產成本、協助農民補辦水權登記取得合法資格,自去(106)年3月起免收水權規費,同年12月公告免繳水井登記後申辦展限的行政規費,這照顧農民的重要措施,卻遭有心人造謠扭曲,縣長李進勇今(26)日在簡承佑與柳柏帆律師的陪同下召開「杜絕造謠 捍衛行政」記者會,表達對於惡意造謠散播者,決不姑息、必以提告遏阻之決心;縣議員吳滄得、北港鎮長張勝智、斗南鎮長張勝雄、西螺鎮長鄭玲惠、大埤鄉長謝明平、林內鄉長張維崢、口湖鄉長林哲凌、四湖鄉長蘇國瓏、台西鄉長趙瑞和、莿桐鄉長廖秋蓉、虎尾公所課長張晉彰等人也都到場相挺。

  李進勇表示,雲林縣是農業大縣,農業用水與農民生活息息相關,縣內既有水井高達12萬6,000多口,為了顧及農業生產所需,縣府首要是向中央請命,以「條件納管」取代「唯一填塞」,多次請命,104年底及105年9月兩度修法後,縣府終於爭取到既有水井可合法化,免於被填塞的命運。

  接著,為了照顧弱勢農民,減輕農民生計負擔,106年3月決議停收農業與家庭自用水井規費2700的徵收;即免繳每一水權登記之工本費用2,700元(含履勘費1,000元、登記費1,200元、水權狀費500元),概估三.三億規費由縣庫負擔。復又進一步研議減輕水井登記合法化後,每3-5年的辦理展限行政規費(農用1500、家用2700)所造成農民的負擔,縣府續於去(106)年12月實施後續展限免繳行政規費的措施。

  李進勇指出,免繳水井規費政策完全係縣府基於照顧農民,所做的重大決策,決不會朝令夕改;近來遭有心人拿來做成選舉的攻擊手段,不斷惡意造謠為:今年年底選舉完,明年初即復徵水井規費。如此不實言論,不僅僅扭曲縣政用心,影響政府威信,更降低農民補辦水權登記意願,造成農民不安,損及農民權益,阻礙縣府水權登記業務之推動。

  李進勇強調,不良居心及違法作為,嚴重傷及農民權益,縣府決不姑息,對於惡意造謠散播者,只要一查到事證,縣府必提告,依法究辦。縣府並提供檢舉總獎金100萬,檢舉專線 05-5522938,檢舉期間自即日起到107年12月31日止,期間經向縣府檢舉,並經所轄地檢署起訴者,每人即核發新台幣10萬元,核發獎金之人數以10人為限(依受理檢舉時間之先後,發完為止),檢舉所需檢附資料,請洽檢舉專線。

  簡承佑律師也表示,謠言散播之行為已違反刑法310條誹謗罪,縣府還可依民法向不法行為人求償,請民眾勿以身試法。

發佈日期:2018-04-26

http://www.yunlin.gov.tw/News/detail.asp?id=20180426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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