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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農業電子報
報主:雲林縣政府農業處
創刊日期:2017-03-07
發報頻率: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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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18-05-26 11:00:00 / 報主:雲林縣政府農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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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錄
107年雲林縣農業溫網室設施及相關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107年雲林縣農業溫網室設施及相關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雲林縣農業溫網室設施及相關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府農務ㄧ字第104250361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府農務ㄧ字第1052502292號函修正第五點及附件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府農務ㄧ字第1062511475號函修正全文及附件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府農務ㄧ字第1072502331號函修正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六點

一、為確保雲林縣農業永續發展,因應工業開發之影響,調整農業產業結構,輔導農民設置溫網室生產設施及設備,提升栽培管理技術,落實農藥安全管理,以生產高品質、安全之蔬果及花卉,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蔬菜、果樹以具有有機認證之農民、吉園圃、產銷履歷之產銷班班員。

(二)花卉以出口為導向及育種或種苗生產之農民。

(三)最近八年參加農業相關課程結業學員。

(四)已有銷售通路之農民。

(五)雲林縣產銷班班員。

(六)設籍於雲林縣之農民。

三、補助以蔬菜、花卉及果樹之溫網室設施設備為主。

四、溫網室生產設施最高補助原則為:一級區(麥寮鄉、臺西鄉)最高補助百分之四十;其餘地區(其他鄉鎮市)最高補助三分之ㄧ。溫網室生產設備最高補助原則為三分之一,限合法使用之土地。補助標準及項目如下:

(一)花卉雙層錏管網室:每公頃單價新臺幣(下同)二百四十萬元。

(二)水平棚架網室:每公頃九十萬元。

(三)加強型水平棚架網室:每公頃二百萬元。

(四)簡易式塑膠布溫網室:每公頃六百五十萬元。

(五)捲揚式塑膠布溫室:每公頃九百萬元。

(六)鋼骨結構加強型捲揚式塑膠布溫室:每公頃一千三百萬元。

(七)育苗馴化場(需為力霸鋼構溫室,含栽培高床、風扇、水牆):每坪一 萬六千元。

(八)花卉栽培高床:每公頃一百五十萬元。

(九)光控式電動內遮陰:每公頃二百四十萬元,補助以不超過三分之一,最高補助八十萬元。

(十)自動噴藥系統:電腦控制每公頃九十萬元,補助以不超過三分之一,最高補助三十萬元;手動控制每公頃六十萬元,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十一)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更新:每公頃三百萬元,補助以不超過三分之一,最高補助一百萬元。

(十二)水平棚架網室-防蟲網更新:每公頃四十萬元,補助以不超過三分之一,最高補助十三萬二千元。

前項補助之項目第八款至第十二款,溫網室設備購置或更新後,由執行單位辦理驗收,應確認為新品且固定設置於溫網室設施內。

五、補助程序與方法如下:

(一)各產銷班班員及農民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農會、農業合作社場或農作類相關協會等農業團體提出所需設施設備項目、面積,其限制如下:

1.每人當次以申請一筆或毗連土地,且以一種設施或一種設備為限。

2.申請土地需位於雲林縣。同戶或夫妻以一人申請為限,且申請地號

前三年曾受政府機關核定設施或設備補助者不可提出申請。

3.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一百萬元。

4.檢附申請文件如下:

(1)雲林縣農業溫網設施及相關設備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2)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如附件二(土地自有者免附)。

(3)近三個月內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

(4)近三個月內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5)相關證明文件(如有機認證、吉園圃、產銷履歷等)。

(二)各農業團體審查各產銷班班員及農民申請資料,彙整各班員及農民所提之經費需求彙整表後連同申請表送本府(如附件三)。

(三)本府針對所送資料進行複審後,送審查小組審查,依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之數目多寡排定順序,且以前三年未獲政府機關補助者為優先,審查後通知農業團體依審查結果送計畫書(如附件四)至本府彙整,簽奉縣長核准後執行。

(四)擬興建農業溫網室設施或設備之土地須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搭建捲揚式塑膠布溫室、鋼骨結構加強型捲揚式塑膠布溫室及育苗馴化場者須取得使用執照(上述文件申請人或起造人須與本計畫補助之申請為同一人);搭建地點由本府派員會同農業團體現場勘查,確認尚未興建或更新,並製作會勘表(如附件五)始予同意搭建;搭建完成並由各農業團體驗收後,再通知本府派員會同現場查核製作會勘表(如附件五),檢附相關文件始予核銷經費(如附件六),該核銷面積以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使用執照使用面積作為認定基準,計畫展延及經費保留不得超過三年。

(五)各農業團體依據核定計畫內容執行,計畫完成後,由各農業團體驗收,並於顯眼處標示安居樂業標誌及「該年度雲林縣政府農業發展安定基金補助」字樣,並將製作成果報告與成果照片及開支原始憑證(應載明計畫書核定興設之設施(備)種類、補助農民姓名、搭設之公頃數及全部實支總額,不得另以工資清冊核算計列)送府審核,俾憑核撥補助款(如附件七)。

(六)本府得就受補助各農業團體進行計畫考核(如附件八)及抽查。抽查以隨機方式抽選,每年抽選縣內四分之一鄉(鎮、市),針對抽選出之鄉(鎮、市)隨機抽查其自中華民國一百年起補助之農戶總數的三分之一,每鄉(鎮、市)最高抽查三十戶,進行農業生產設施情形之查核,並填寫抽查紀錄表(如附件九)。

(七)本府補助之設施不得變更用途,或增設其他非農業生產設施生產(如綠能設施),且搭建後未報本府核准者不得出售、轉讓、拆除。經查違反規定且該農業生產設施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者,通知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撤銷補助,並限期繳回補助款。逾期未繳者,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六、農業生產設施最低使用年限如下:

(一)水平棚架網室、加強型水平棚架網室:三年。

(二)花卉雙層錏管網室、簡易式塑膠布溫網室:五年。

(三)捲揚式塑膠布溫室:十年。

(四)鋼骨結構加強型捲揚式塑膠布溫室、育苗馴化場:十五年。

本府補助之農業生產設施使用時間未達該設施種類最低使用年限的二分之一者,補助款全額繳回;達二分之一未達最低年限者,補助款繳回二分之一;達最低使用年限者,無需繳回補助款。

受補助者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因素或其他情事變更,應以書面敘明緣由報本府專案處理,經簽報核准後,原受補助者得不受最低使用年限及繳回補助款規定之限制。

七、前點所稱農業生產設施使用時間,係指受補助者於該農業生產設施內實際從事農作時間,其可提供查證之相關佐證文件如下:

(一)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二)使用執照或建築執照。

(三)農業天然災害證明書。應向所轄鄉(鎮、市)公所申請並經公所勘查確認期作間確實有種植及種植作物情況等。

(四)期作農戶種稻及轉作、休耕申報書。(參聯單並經公所勘查確認期作間確實有種植及種植作物情況等)

(五)產銷履歷或出貨單銷售單產銷紀錄(包括田間生產管理記錄、農產品銷售紀錄登載等)及農產銷售憑證。

(六)其他可確認該農業生產設施內實際農作之文件。

前項文件由受補助者提供,再由本府查證確認,必要時得向相關機關(單位)調閱資料,作為佐證。

查核時如遇補助設施有違規情形(如附屬綠能設施或其它非本要點補助之設施項目),其查證則須追溯至違規起始時點。如無法確認違規之日時,以設施驗收完成之日為起始日,並自起始時點或起始日起計算農業生產設施之最低使用年限。

https://www.yunlin.gov.tw/newskm/index-1.asp?m=99&m1=6&m2=135&id=2018052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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