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報436期】台中公投連署須附身分證影本=鳥籠+狗籠-要求市議會廢除狗籠公投條例─台灣生態學會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August 23,2017台灣生態學會「山林政策監督」勸募專案
【台灣生態學會「山林政策監督」勸募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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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公投連署須附身分證影本=鳥籠+狗籠-要求市議會廢除狗籠公投條例
台中公投連署須附身分證影本=鳥籠+狗籠
要求市議會廢除狗籠公投條例
發起團體:台灣生態學會、搶救大肚山反中科擴廠自救會、台灣護樹團體聯盟、主婦聯盟台中分事務所
台灣護樹團體聯盟張美惠表示小時候讀書考試問到台灣的人民享有那四種以民為主參政權,我們都會回答『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沒想到長大之後才知道,政府用各種奇怪的手段,技術性的阻擋台灣真正擁有民主的權利。這些技術性阻擋的招數之一,就是行政單位用各種刁難的手段來,比方說去年石岡區居民1,200人提告市政府違反環評規定,石岡區居民還附上身分證了,法制局過幾個月還說要附上戶籍謄本或是戶口名簿影本,這是非常的刁難的做法,以現在的戶政機關連線可以很快地查詢到,但是叫1,200個民眾再去提供戶籍謄本就是試圖用行政手段來阻擋民眾抗議。又如罷免法的門檻已經絕對性的保障了有問題的政治人物可以繼續的做滿任期,這些干擾手段都是在阻礙民主發展,我們希望台中市政府如果真的是民主「進步」黨執政,那就不要再用這些爛招數阻礙文明了。
在上述的問題中,台中市的公民團體認為目前最迫切的是台中市公投應廢除附身分證影本的狗籠公投條例。
台灣生態學會秘書長蔡智豪查詢了各縣市的地方性公投自治條例,目前具有狗籠公投條例的縣市有:桃園市、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花蓮縣、金門縣。而2003年中央公投法公佈實施迄今地方議會還未通過公投自治條例的縣市有:雲林縣(民)、彰化縣(民)、台東縣(國)、新竹縣(國)、新竹市(民),這些縣市堪稱「最不民主」的可憐縣市。蔡智豪認為全國性公投並無檢附身分證影本的要件,故台中市議會應提案廢除「臺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十四條中,關於連署人須「檢附身分證影本」的這項連署要件。
時代力量立委參選人柯劭臻律師也針對台中市公自治條例的問題指出瑞士是世界最早舉行公民投票的國家,60年來總共有600次全國性公投(這還不包括26邦的地方性公投),而瑞士面積41,285平方公里(約台灣的1.15倍),反觀台灣公投立法11年來全掛蛋,提案6案全遭否決,更不用說台中市迄今尚未有任何公投提案,這次台中公民團體於5/24發起的「反對大肚山中科擴廠公投」,受限於《台中市公投自治條例》須提供身分證影本的規定,造成連署上嚴重困難,上千份公投提案連署書,超過一半均未附身分證影本,相較於中央的全國性公投不用身分證影本,無益使地方性公投雪上加霜,《台中市公投自治條例》增加中央法律所無之限制,不如叫做空投條例。
圖1. 柯劭臻律師表示,台中公民團體發起的「反對大肚山中科擴廠公投」,受限於連署人須提供身分證影本的規定,相較於中央的全國性公投不用身分證影本,無益使地方性公投雪上加霜。 |
張廖萬堅市議員表示站在反應民意的立場,加上整個公投,其實台灣在制定公投法的過程中,堪稱鳥籠性的公投,這樣的壓縮民意,在單一選區制度的情況下,國會的民意結構是有問題的。若要讓多元的聲音能夠在真正的在社會上表達,必須透過公投,無論是地方或中央,應該要適度的調整,讓公民能夠真正的參與。
換句話說,如果中央的公投沒有要求連署人須檢附身分證影本的規定,地方性公民的投票以及相關法令,更不應限制。尤其地方上有諸多公共政策的制定,因為現行為單一制,在地方議會、立法院、委員等等公民參與的過程中,可依自主力量行直接訴求民意的支持,若在議會中聽到這樣的支持與聲音,議會也就可將其作為論證的依據。
台中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召集人謝志忠市議員認為既然是公投,就是要讓人民作主;既然要人民作主,就應有誠意,也要簡化程序。在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中,連署人必須檢附身分證影本,是技術性的阻擋表達民意的方式,因此我們也願意全力支持,應將連署人須檢附身分證影本的規定廢除。基本上自治條例修正、提案,會有三種方式:
1. 市政府自行提案:必須經過市府法制局的會議,在議會開會前十日將資料送至議會。
2. 議員連署提案:必須要有十位議員連署,在委員會開議時,將書面資料於五日前送至委員會才會受理。
3. 人民請願案:在法規中並無明確規定須在幾日前提出。
而無論是何種提案方式,只要進入議會,我們願意全力來支持、配合。
圖2. 張廖萬堅市議員表示,中央的公投沒有要求連署人檢附身分證影本的規定,地方性公民投票以及有關法令更不應限制。 | 圖3. 謝志忠市議員認為既然公投是要讓人民作主,就應該有誠意,連署人須檢附身分證影本,是技術性阻擋表達民意。 |
本次記者會所要表達的訴求是希望市議會廢除「臺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十四條中,關於連署人須「檢附身分證影本」的這項連署要件,「臺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乃是由公投法第29條所授權制定的,自應符合母法之授權範圍且須落實母法之民主精神,故基於下列理由,我們要求市議會修改此條文,廢除此要件:
1. 就立法上而言,公投法將公投分為全國性與地方性,全國性公投由中央立法,地方性公投屬地方事務,故授權於地方制訂自治條例規範之。惟既然為授權法規,自然不得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參照公投法第15條可知,重要性較高的全國性公投並未要求連署人檢附身分證影本,而「臺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卻增加此要件,其法源依據何在?中央法規授權地方制訂自治條例,目的在於讓地方法在母法之原則、框架下為細節性、技術性之規定,公投法第29條授權地方自行規範公投連署「應附具文件」,意即讓地方就連署所須之文件作細節性之規範,惟「檢附身分證影本」是否屬細節性之要件?參照重要性、影響力較大的全國性公投,並未設定此要件,可知檢附身分證影本非必要,無此證件公投仍得順利進行,故可認該要件應不屬細節性、技術性之規定,乃地方立法機關另行增加之要件,明顯逾越了公投法第29條之授權範圍,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2. 該法要求檢附身分證影本之目的若為確認連署人身份及資格,得參照公投法第15條有關全國性公投之要件,應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符合各款資格者方得參與連署。「臺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若為達此目的而逕行增加「檢附身分證影本」之要件,顯然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應屬過當。
3. 身分證影本記載著人民之個人資料,要求人民於公投連署時,提出身分證影本,已嚴重妨害人民隱私,侵害隱私權及個人資訊自主決定權,此乃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權利,若非必要,公權力不得侵害之。
4. 要求人民於公投連署時,提出身分證影本,將造成人民的恐慌與擔憂,導致人民對公投連署之卻步,深怕慘遭白色恐怖之遺毒,故此要件所帶來的影響將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7條所保障之參政權,違反憲法主權在民之民主原則,也違背公投法第1條所彰顯「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之精神。
基於上述理由,我們主張廢除「臺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十四條中,關於連署人須「檢附身分證影本」之要件,以利地方性公投能夠具體實踐,此乃台中市民之權利,我們要求廢除不合理的限制!
圖4. 2015/9/23 台中市公民投投票,連署人須檢附身分證影本=鳥籠+狗籠,要求市議會廢除狗籠公投條例記者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