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李昀修
在前些日子裡,教師法的修正成為了爭議浮上檯面。其中「不適任教師退場機制的相關修定」就身處於爭議的漩渦中心。
當然,不適任的教師必須退出校園。這不單只是某幾個家長、教改團體的想法,而是社會普遍的共識。即便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以下簡稱全教總)等相關團體對這次的教師法修正抱持反對態度,也應該對於「校園中的不適任教師必須設法處理」這個想法有著深切的認同吧。
只是,這個所謂「校園中的不適任教師」一般由誰處理呢?全教總在他們的新聞稿中提到:
「以過去許多登上媒體的個案來看,絕大多數是連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都未啟動,根本談不上進入教評會審理,所以問題的癥結點在於校長是否願意啟動處理程序,以及處理程序是否完備。」
這麼看來,不適任教師能不能處理,關鍵點似乎在於校長是否願意啟動處理程序,召開教評會等等會議,反倒不太有人提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的第六條:
本會由校長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雖然法規上看來,有兩種方法可以召開教評會。但倘若一校之長不願公正處理不適任教師,要求其他人強出頭也是違背常理,畢竟仗義執言是需要勇氣的。
但為何教師們必須鼓起勇氣才能去做一件對的事情?為何選擇仗義執言的老師們竟沒有一個可以安心倚靠的後盾而往往必須單打獨鬥?當眼前的結構問題讓現場教師們連「做對的事情」都必須背負風險時,全教總等團體為何偏要在教師法修正的此刻,傾盡全力的阻擋呢?
教評會無法正常召開,不會是單一個人的責任,也不會人人都沒責任。身處結構中的每一個人,其實共同背負了彼此的業啊。
無論如何,假定真的非得要經由校長召集會議的話,我們先回頭想想所謂的校長不召開教評會,具體來說到底是怎樣不召開呢?
如果想像的是當學校內有事件發生時,校長只是在校長室內來個充耳不聞的話,顯然是不太實際的。畢竟當校園事件發生時不做任何動作反而是更危險的,不但事情有可能越燒越大,自己也可能因此被指控怠於職守,不召開會議不處理校園事件,反而是昧於現實的一步壞棋,在現實中,到底怎樣做比較好呢?
答案是開會。至於開得是什麼會,就未必每個人都弄得明白了。常言道,知法玩法,對一般人而言,文件上寫的種種會議,又有誰真的分辨得出其中差異呢?
讓我們來看看人本教育基金會經手過的兩個案例,應該就能理解到正確的召開會議具有怎樣的重要性。
► 新北某國小施暴案
在新北市的某國小,一名導師長期罰A生下課不能離開教室,必須報備才能去廁所。某天A生因廣告紙飛落一樓而下樓撿拾,隨後便遭導師連續呼了六個巴掌,接著又從A生背後掐住他脖子劇烈搖晃,當下A生感到自己幾乎快喘不過氣來。
然而導師並未就此結束自己的施暴行為,他放開手後又揪起A生的衣領將他往講台前方扔去,接著再次以單手掐住A生的後頸將他壓制在地。
最後,導師將A生拖到教室走廊罰站,接著對他說:「不要以為我打你會怎樣,我只要跟你媽道歉就好。」接著要其他同學將A生的物品丟出教室外。
「這就是沒爸爸的孩子!」導師丟下這麼一句話。
這個場面,國小的孩子們都看在了眼中。
隔天,媽媽投訴了校長信箱。校長找了家長開會,說老師很後悔,希望家長能原諒老師,待A生回來班上後會讓輔導老師入班輔導兩天,若沒再發生事情就結案。
會是開了,可是這算開了什麼會呢?家長不服,到警局報案後找了人本教育基金會申訴。校長說已通報教育局,調查結束會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成績考核委員會最終做出的結論是:兩支申誡、調離原班。
而這位導師的教職就此保住了。
成績考核委員會,是沒辦法決定教師去留的啊。
► 桃園某國小掐脖案
在桃園市的某國小,B生與C生與同學嬉鬧時弄哭了另一位同學。上課後導師掐住B生的脖子把他高高舉起,然後放手。C生的屁股撞上桌子,手掌膝蓋直接跌在地面,當場覺得呼吸困難。接著,導師找上C生,以同樣的手法將他摔在地上。
家長們隔天到校了解情況。導師不否認自己的行為,家長於是請學校協助轉班。但校長說:「不可能。」並且也未承諾要依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來召開教評會。
後來,學校針對導師的不當行為提交給教師成績考核會,考核會決定給他「書面警告」。家長找上了人本基金會申訴,半個多月後,學校召了開調查委員會,認定該導師並非不適任教師,只以「教學不力」的理由進入輔導期。
最終,考績會決議記這位老師申誡一支。
能夠決定教師去留的教評會,當然還是沒出現過。
► 專審會帶來的期望與憂慮
單從以上兩個案例來看,如果要如全教總等團體所言的將不適任教師未能退場的問題通通認定為在校長身上,並非全然錯誤。畢竟能不能召開教評會,目前仍然很大部分仰仗在校長身上。然而對於校長不將不適任教師送入教評會的作法,在舊版教師法中是沒有罰則的,即便修正後的新版教師法,也並沒有針對此事有明文的規定。
但倘若如此,全教總等團體更該支持本次的教師法修正。畢竟在修正過程中,全教總不也支持甚至推動以專審會的方式來處理不適任教師嗎?原本專門負責處理教學不力的教師專業審議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自此升級成了2.0版本。在新版教師法第二十六條中,當涉及不適任教師的去留,而教評會卻未依照規定召開、審議與決議時,主管機關能在認為學校有違法之虞時發回學校,倘若仍有問題,便能提交給專審會審議,並追究學校相關人員之責任。
只是,2.0版的專審會雖成了一種在學校不作為時的補救機制,卻也未必就能完全解決不適任教師的問題。畢竟全教總在新聞稿中對於專審會成員設置的要求實在不少,既不要「外部專家學者」進入會議,又要成員以教師組織者為主。一面怒斥社會總以「師師相護」一詞來敗壞教師聲譽,另一面又迴避來自社會與學者們的監督,自相矛盾得令人尷尬。雖然專審會終究是在組成人員中加入兒少專家了,但在後續的細節訂定中,想必也會再次見到「沒有師師相護,但要教師占多」的全教總身影吧?
除了成員設置之外,往細一點想,如果設想究竟是誰會需要使用更新後的2.0版專審會,很自然地便會想到是在學校尋求教評會解決而無果的家長或其他苦主們吧?由於在學校內處理的方式已經走盡了,才不得已必須將事情送往更高層級的主管機關處理。然而家長並沒有辦法直接申訴到專審會,同時對於專審會的回覆也沒有再申復的權利。
另外,以往專門用來處理教學不力的專審會在未來面對其他不適任教師時,會議成員的組成是不是要有別於處理教學不力時的樣子呢?而作為教評會的補救措施,如果專審會的組成依然與教評會雷同的話,依然很難期待原本在教評會時便無法解聘的不適任教師在進入專審會時竟會突然就通過了解聘門檻吧?
新版的專審會確實捕捉到了目前教育現場的一些困境,卻依然留下了一些問題。未來校園對不適任教師的處理究竟會走向何方,對於本次的教師法修正,我們抱有期望,卻依然懷有憂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