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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19-06-15 16:00:00 / 報主: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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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師處置的第一關──誰來開會?開什麼會?

不適任教師處置的第一關──誰來開會?開什麼會? 

◎ 文/李昀修

 

在前些日子裡,教師法的修正成為了爭議浮上檯面。其中「不適任教師退場機制的相關修定」就身處於爭議的漩渦中心。

當然,不適任的教師必須退出校園。這不單只是某幾個家長、教改團體的想法,而是社會普遍的共識。即便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以下簡稱全教總)等相關團體對這次的教師法修正抱持反對態度,也應該對於「校園中的不適任教師必須設法處理」這個想法有著深切的認同吧。

只是,這個所謂「校園中的不適任教師」一般由誰處理呢?全教總在他們的新聞稿中提到:

「以過去許多登上媒體的個案來看,絕大多數是連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都未啟動,根本談不上進入教評會審理,所以問題的癥結點在於校長是否願意啟動處理程序,以及處理程序是否完備。」

這麼看來,不適任教師能不能處理,關鍵點似乎在於校長是否願意啟動處理程序,召開教評會等等會議,反倒不太有人提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的第六條:

本會由校長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雖然法規上看來,有兩種方法可以召開教評會。但倘若一校之長不願公正處理不適任教師,要求其他人強出頭也是違背常理,畢竟仗義執言是需要勇氣的。

但為何教師們必須鼓起勇氣才能去做一件對的事情?為何選擇仗義執言的老師們竟沒有一個可以安心倚靠的後盾而往往必須單打獨鬥?當眼前的結構問題讓現場教師們連「做對的事情」都必須背負風險時,全教總等團體為何偏要在教師法修正的此刻,傾盡全力的阻擋呢?

教評會無法正常召開,不會是單一個人的責任,也不會人人都沒責任。身處結構中的每一個人,其實共同背負了彼此的業啊。

無論如何,假定真的非得要經由校長召集會議的話,我們先回頭想想所謂的校長不召開教評會,具體來說到底是怎樣不召開呢?

如果想像的是當學校內有事件發生時,校長只是在校長室內來個充耳不聞的話,顯然是不太實際的。畢竟當校園事件發生時不做任何動作反而是更危險的,不但事情有可能越燒越大,自己也可能因此被指控怠於職守,不召開會議不處理校園事件,反而是昧於現實的一步壞棋,在現實中,到底怎樣做比較好呢?

答案是開會。至於開得是什麼會,就未必每個人都弄得明白了。常言道,知法玩法,對一般人而言,文件上寫的種種會議,又有誰真的分辨得出其中差異呢?

讓我們來看看人本教育基金會經手過的兩個案例,應該就能理解到正確的召開會議具有怎樣的重要性。

 

► 新北某國小施暴案

 

在新北市的某國小,一名導師長期罰A生下課不能離開教室,必須報備才能去廁所。某天A生因廣告紙飛落一樓而下樓撿拾,隨後便遭導師連續呼了六個巴掌,接著又從A生背後掐住他脖子劇烈搖晃,當下A生感到自己幾乎快喘不過氣來。

然而導師並未就此結束自己的施暴行為,他放開手後又揪起A生的衣領將他往講台前方扔去,接著再次以單手掐住A生的後頸將他壓制在地。

最後,導師將A生拖到教室走廊罰站,接著對他說:「不要以為我打你會怎樣,我只要跟你媽道歉就好。」接著要其他同學將A生的物品丟出教室外。

「這就是沒爸爸的孩子!」導師丟下這麼一句話。

這個場面,國小的孩子們都看在了眼中。

隔天,媽媽投訴了校長信箱。校長找了家長開會,說老師很後悔,希望家長能原諒老師,待A生回來班上後會讓輔導老師入班輔導兩天,若沒再發生事情就結案。

會是開了,可是這算開了什麼會呢?家長不服,到警局報案後找了人本教育基金會申訴。校長說已通報教育局,調查結束會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成績考核委員會最終做出的結論是:兩支申誡、調離原班。

而這位導師的教職就此保住了。

成績考核委員會,是沒辦法決定教師去留的啊。

 

► 桃園某國小掐脖案

 

在桃園市的某國小,B生與C生與同學嬉鬧時弄哭了另一位同學。上課後導師掐住B生的脖子把他高高舉起,然後放手。C生的屁股撞上桌子,手掌膝蓋直接跌在地面,當場覺得呼吸困難。接著,導師找上C生,以同樣的手法將他摔在地上。

家長們隔天到校了解情況。導師不否認自己的行為,家長於是請學校協助轉班。但校長說:「不可能。」並且也未承諾要依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來召開教評會。

後來,學校針對導師的不當行為提交給教師成績考核會,考核會決定給他「書面警告」。家長找上了人本基金會申訴,半個多月後,學校召了開調查委員會,認定該導師並非不適任教師,只以「教學不力」的理由進入輔導期。

最終,考績會決議記這位老師申誡一支。

能夠決定教師去留的教評會,當然還是沒出現過。

 

► 專審會帶來的期望與憂慮

 

單從以上兩個案例來看,如果要如全教總等團體所言的將不適任教師未能退場的問題通通認定為在校長身上,並非全然錯誤。畢竟能不能召開教評會,目前仍然很大部分仰仗在校長身上。然而對於校長不將不適任教師送入教評會的作法,在舊版教師法中是沒有罰則的,即便修正後的新版教師法,也並沒有針對此事有明文的規定。

但倘若如此,全教總等團體更該支持本次的教師法修正。畢竟在修正過程中,全教總不也支持甚至推動以專審會的方式來處理不適任教師嗎?原本專門負責處理教學不力的教師專業審議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自此升級成了2.0版本。在新版教師法第二十六條中,當涉及不適任教師的去留,而教評會卻未依照規定召開、審議與決議時,主管機關能在認為學校有違法之虞時發回學校,倘若仍有問題,便能提交給專審會審議,並追究學校相關人員之責任。

只是,2.0版的專審會雖成了一種在學校不作為時的補救機制,卻也未必就能完全解決不適任教師的問題。畢竟全教總在新聞稿中對於專審會成員設置的要求實在不少,既不要「外部專家學者」進入會議,又要成員以教師組織者為主。一面怒斥社會總以「師師相護」一詞來敗壞教師聲譽,另一面又迴避來自社會與學者們的監督,自相矛盾得令人尷尬。雖然專審會終究是在組成人員中加入兒少專家了,但在後續的細節訂定中,想必也會再次見到「沒有師師相護,但要教師占多」的全教總身影吧?

除了成員設置之外,往細一點想,如果設想究竟是誰會需要使用更新後的2.0版專審會,很自然地便會想到是在學校尋求教評會解決而無果的家長或其他苦主們吧?由於在學校內處理的方式已經走盡了,才不得已必須將事情送往更高層級的主管機關處理。然而家長並沒有辦法直接申訴到專審會,同時對於專審會的回覆也沒有再申復的權利。

另外,以往專門用來處理教學不力的專審會在未來面對其他不適任教師時,會議成員的組成是不是要有別於處理教學不力時的樣子呢?而作為教評會的補救措施,如果專審會的組成依然與教評會雷同的話,依然很難期待原本在教評會時便無法解聘的不適任教師在進入專審會時竟會突然就通過了解聘門檻吧?

新版的專審會確實捕捉到了目前教育現場的一些困境,卻依然留下了一些問題。未來校園對不適任教師的處理究竟會走向何方,對於本次的教師法修正,我們抱有期望,卻依然懷有憂慮。

體罰不是體罰,羞辱不是羞辱?--當制度允許學校隨意認定事實……

體罰不是體罰,羞辱不是羞辱?--當制度允許學校隨意認定事實……

◎ 文/李庭芝

 

英語裡頭有個字叫做「Doublespeak」,意思是說人們為了特定目的而發明新字彙來取代舊字彙,並意圖影響說和聽的人對事情的態度。最有名的例子,大概就是「最終解決方案」--其實就是納粹的猶太大屠殺;或是今年四月獲得日本首相公開道歉的「優生保護法」--其實就是對身心障礙者的強制絕育;其他比較常見的例子,像是「解放」其實是佔領、「再教育」其實是懲罰他人的信仰或政治觀點、「清場」其實是暴力攻堅等等。

校園申訴案也常常出現這種Doublespeak的狀況。例如台中西苑高中國中部的調查報告,就出現這麼一句耐人尋味的話:「C師確有將B生帶到無人實驗室後,利用水管及木板對B生進行不當管教,調查屬實。」

 

► 西苑高中國中部案件--被巧言掩蓋的犯行

 

B生七年級的時候,家長向學校投訴C師會體罰,因而被C師針對。包含將B生單獨帶到實驗室,關門拉上窗簾後,用木板和水管毆打B生、趴跪在教室或導師室外面罰寫,甚至一整天都不能上課、幫B生取帶有性意味的綽號並鼓勵同學這樣叫他、甚至多次將B生帶到體育班上課地點讓體育班學生罵。

最後B生被診斷出急性壓力症,會在睡夢中尖叫驚醒,不敢單獨待在浴室中,還有各種焦慮和恐懼。家長決定讓孩子轉學,同時也向學校和教育局提出申訴,學校的不適任教師調查小組最後做成的調查結果是--

C師確有將B生帶到無人實驗室後,利用水管及木板對B生進行不當管教,調查屬實。

C師確有將B生帶離班級跪趴罰寫,導致B生多節缺課,影響B生學習狀況,調查屬實。

C師確有將B生帶往體育班上課地點,造成B生心理壓力,調查屬實。

因為以上種種違反了「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所以教師考核會決議通過C師因「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記一大過處分。如果單看調查報告的文字,一個大過似乎是差不多的處分,只是取個綽號、管教有點不適當等等,好像這樣就差不多了,不需要鬧到解聘吧?但是如果更仔細去看這些調查結果的每個項目--「帶到無人實驗室用水管和木板進行不當管教」,有什麼管教需要用到水管和木板呢?又,帶往體育班上課地點,然後就有了心理壓力?這兩句話之間,好像有許多模糊的空間。

如果把前面引文畫線的地方,參考性平會調查小組的報告和家長的說法,把人事時地物等盡可能補足,描述得更清楚一點,就會變成--

C師確有將B生帶到無人實驗室後,利用水管及木板對B生體罰

C師確有將B生於上課時間帶至教室外面跪趴罰寫,幾乎天天如此,損害B生上課權益

C師確有將B生帶往體育班上課地點,並鼓勵體育班學生羞辱、辱罵B生,造成B生心理壓力。

把事情描述清楚之後,很明顯,一支大過遠遠不夠,這樣的老師放在學校,對學生來說十分危險。社會局也曾對C師開罰,並公告其違反《兒少福利法》身心虐待之規定。然而,學校的調查小組卻避重就輕,在調查報告中淡化事實,繼而讓自己有輕判不適任教師的正當理由。

 

► 其他案例

 

自己的孩子在學校受到老師的不當對待,家長申訴了之後,其實並不容易拿到調查報告,也常常無法明白學校究竟是基於什麼樣的調查結果來做出懲處。這也是這次修法希望達成而沒有達成的「應明訂家長及學生的申訴權(取得報告及再申訴權)」,家長應該有權利明白,學校做出了什麼調查結論,是基於什麼理由做出這樣的懲處。

不過即使沒有調查報告,從發生的事情與懲處之間的不對等,還是可以看出學校如何再生產一套故事,來合理化自己的避重就輕。

例如台北市建安國小L師案件,老師會用掃把柄、直笛或鼓棒打學生,經常情緒失控就辱罵學生或騷擾學生家長,強迫學生將同學拖出教室,竊印校長室文件、私下用管樂團營運為理由跟家長收費等等。學校的處理是記申誡兩次,啟動不適任教師輔導機制,直到有議員召開記者會後才改記一大過。從中可以看出學校應該是認定上述事情並不嚴重,因此才只有申誡兩次。

或是台南市成功國小S師案件,教育局的函文寫道「S師確有以裝開水濾水壺叫醒學生,卻不慎燙傷學生手臂情事」、「確有以塑膠掃把柄體罰學生」,但是家長希望申訴的細節並沒有呈現,例如所謂的不慎燙傷學生手臂,不只燙了一位學生而是三位(還真是不小心)、塑膠掃把柄體罰學生也不是偶發單次的事件,而是長期的體罰。學校修飾了實際發生的事情,並做出「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記申誡兩次的處分。

或是台南啟智學校H老師,除體罰學生外,還「拉斷學生手臂」。在南智學校公文中提到,H老師不知道學生骨質疏鬆,所以不小心造成傷害。但該名學生並沒有骨質疏鬆的問題,這個說法也無法解釋為什麼受傷位置不是在較脆弱的前臂。但學校對於這兩件事都因為老師有道歉、很後悔等理由,沒有組調查小組,僅列入考績參考與記過而已。

 

► 讓體罰成為體罰,讓羞辱成為羞辱

 

全教總張旭政理事長說:「管教與霸凌有模糊地帶,所以學校教評會增聘外部委員並降低表決門檻,會讓被貼上霸凌標籤的老師容易遭解聘。」然而從上述例子來看,模糊的經常不是在霸凌與管教之間,而是在校方認知與事實經過之間。如果教評會像之前規定的那樣,教師代表至少二分之一以上,也沒有限制要有外部委員,那麼事實經過要怎麼認定,完全只由學校說了算,這樣球員兼裁判的制度,不管放在哪個公司行號,都會有人質疑不合理,但放在學校,似乎大家習以為常。

新版教師法,在違反《兒少福利法》及體罰、霸凌學生的部分,規定教評會應外聘專家學者,直到教師代表在委員總和二分之一以下為止。體罰、言語羞辱等行為等也移出了「教學不力」的樣態,因此像L師的狀況,不能用無關痛癢的輔導蒙混了事。

但是本次修法並沒有規定「有體罰行為就一定要開教評會審議解聘」,所以若發生像上述這般誇張的事情,校方縱使不再能把「體罰」粉飾成「教學不力」,但仍然可以用修飾過的言詞,降低體罰的嚴重性,而不送教評會,只召開成績考核會記個申誡、小過,就算是處理。而在新修教師法中,也仍然沒有明訂家長及學生的申訴權,無法取得相關報告與再申訴權,無法得知學校到底是基於什麼理由做出處分,甚至有可能無法知道學校做出什麼處分。

「Doublespeak」的魔法,總是可以讓有心人士找到台階去下、找到漏洞去鑽。毆打變成不當管教、體罰變成體能訓練、言語羞辱變成情緒稍微激動…。新版教師法雖然補足了某些漏洞,但要點仍在於:學校必須體認,事實經過是在訪談、調查、仔細審視之後才會產生的事物,而不是隨便說說找個理由,其他人就必須要買單。這樣的狀況既不合理,也不正常。

管教與霸凌之間,沒有模糊地帶,只是過去這些傷害行為,往往被巧言掩蓋。請讓體罰成為體罰,讓羞辱成為羞辱,而不是用各種模稜兩可的奇怪名詞為暴力行為擦脂抹粉,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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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智之旅──波蘭】

波蘭人知道:「寧可選擇危險的自由,也不要平和的奴役。」唯有持續追求自由,才能讓心智存活。

曾經,波蘭是歐洲大國,然而,近兩百年來,從封建邁向現代的過程裡,她特別坎坷。

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波蘭終於重獲獨立成為共和國,然而考驗並未停止:經濟困難、政治失靈;本來這些考驗都可設法面對,但1939年德國入侵波蘭,波蘭人又開始起義抗暴。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走了納粹、來了俄共... 名義上,波蘭是個國家,實際上則被蘇聯控制、閉鎖於鐵幕;直到1989年──由造船廠工人帶領的「團結工聯」,以選舉的方式擊垮波共政權,促成了柏林圍牆的倒塌、蘇聯帝國的解體。

現在,後共產的波蘭,還有著許多挑戰,但現在的波蘭,可以為自己選擇行動的方向、努力的步驟。通往自由的路,非常漫長,但唯有如此可以保有人們追求幸福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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