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看懂數位音樂版權─音樂隊長─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anuary 31,2013布魯斯未槓蘋果,內容版權議題仍在
日前許多國內外媒體報導指布魯斯威利為了從 iTunes Store 購買的數位內容(包含音樂、電影、電視劇、電子書、app 等)不能由子女繼承,考慮對蘋果提告。
沒多久,布魯斯威利的老婆 Emma Heming-Willis 在 Twitter 回應:這不是真的(it’s not a true story)。
終極警探擬槓蘋果事件看來只是個傳說,不過「數位內容版權」卻是經常上演的真實議題。
關於所有權和使用權
你買了 CD,但從未因此取得 CD 內音樂的「所有權」,對這張 CD,你始終只有個人欣賞和使用的權利(就像 DVD 片頭的說明)。若你開了一間店,用你買的 CD在店內播放音樂,仍需另支付公開演出權費用,而蘋果等所有服務商也是取得了授權,才可將內容作數位銷售之用,平台本身也不具內容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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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數位音樂市場還很落後嗎?
在 2012 年初的一場座談中,筆者表示了對於大陸數位音樂市場「樂觀」的看法,當時滿場驚訝和狐疑,彷彿大陸市場除了「盜版」、「落後」,再沒別的。
而就在不久前,大陸知名音樂平台酷狗聯合了百度、QQ、多米、酷我等主要數位音樂服務商,組成聯盟,宣佈將在 2012 年的 12 月 31 日推行音樂付費制度,並已得到了環球、華納以及索尼三大唱片公司的支持。
不知道這消息會不會讓有些人又一陣驚訝。
但這其實一點也不奇怪,是總體環境和商業競爭下必然的結果。
大陸政府早在 2011 年初,就清理了 300 多家違規盜版音樂網站,其中有 100 多家關閉,就已說明瞭大陸整體環境愈來愈重視著作權,並希望音樂下載平台漸趨正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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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詳解大陸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
一、關於"法定許可"的調整:可能只有部分權利人有能力談
草案第一稿的四十六條內容是:錄音製品首次出版 3 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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