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AA電子報-權通訊(第1期)「那一天,工作拒絕我」─權促會PRAA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April 13,2018感染者的心情故事
愛滋戰爭
浪子/監獄受刑人
愛滋病是一場無情的戰火延續。這場戰爭來的是那麼突然,卻是必需要用漫長的歲月時間來對抗。無情的戰火吹毀了我的家庭和事業,更危害了我生命保障,也使我的生命人生旅途被迫走到最緊張的前線。真不知該如何衝鋒陷陣,奮勇殺敵。
然而身陷戰區最前線的我,生命即將隨時不保,也不知將如何面對這場愛滋戰爭和渡過病毒的入侵危害呢?在這場混亂的戰區中,我是那麼的無奈和恐慌,等待後援單位的支援和親人之間的諒解、關懷。
現因在戰區中,我違反軍紀被關禁閉,被送到這邊全是這場愛滋戰所迫害,牽連的病患舍區,面對違法紀律而無奈的等待釋放。在這漫漫長夜,我經常在想,等到獲釋後該如何重新回到戰區,打完這場戰爭,並取得勝利呢?
今悔改認錯,這一切咎由自取,怨不得人阿!然而這一切已成定局,在無奈的心態下存著一點僥倖的想法,或許有那麼一天,我可以得到終極秘密武器支援我,幫助我脫離這個愛滋戰爭,並戰勝愛滋病毒吧!
雖然我不見得明白,祢為我所預備的道路,但我願意全然降服祢的旨意,我的主,請聽我的禱告。當我緊緊想抓住,卻一無所得,當我願意順服時,竟得著一切。
有人在網路上散播我有愛滋的事情,該怎麼辦!
有人在網路上散播我有愛滋的事情,該怎麼辦!
林佑霖/本會法政專員
小柚與小群是交往了一年半的情侶,交往的初期小柚就告知小群是感染者的身份;分手後,小群由愛生恨,開始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巨細靡遺的寫下了交往對象是感染者的事情,甚至在公開的聊天室中,大剌剌的打出了小柚的名字,還特別註明是感染者,被小柚的朋友在聊天室看到,回頭質問小柚是不是真有此事,連工作職場上面的主管,也陸續的聽到這樣的流言,讓小柚困擾不已。
小柚與小群溝通,希望小群可以停止這樣的動作,但似乎得不到對方善意的回應。
請問:小柚這時候該怎麼做,才可以制止對方不要再散播消息出去呢!法律上有沒有可以規範對方的地方!
分析與建議
(一)小柚可以告小群洩密嗎?
答:洩密並不是刑法上的用語,刑法妨害秘密罪章有洩密相關的處罰規定。如果小群是因為偷看小柚的電子郵件,而知悉感染事實,會構成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如果小群是因為竊聽或錄音小柚的通話,而知悉感染事實,會構成刑法第315-1妨害秘密罪。如果小群是因為從事業務,而知悉感染事實,會構成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但是,如果感染事實是小柚自己告知小群,或小群在交往過程中發現的(例如:看到小柚的抗愛滋藥物),小群不會有洩密的問題。
(二)小柚可以告小群誹謗嗎?
答: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是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如果法官認為「指摘或傳述他人是愛滋感染者,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小柚就會勝訴;站在權促會的立場,一旦判決成立,將造成「愛滋感染者」一詞就會等同於罵別人是「白痴」、「智障」一樣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用語,然而這可能造成「愛滋感染者」等同於不名譽的辭彙,污名化的效果,會更加深社會既有的刻板印象,所以並不建議。
(三)小柚可以向小群請求賠償嗎?
答:民法第184條第二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小群因為違反保護愛滋感染者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而致小柚的隱私受侵害,小柚是可以向小群請求賠償的。
然而請求賠償的項目與金額,可以包括精神上的損失或者是可估計的損失(例如若工作遭到資遣)。
編輯台有話說
權促會的電子報終於在六月份正式出刊了,這次經由網路發行改版後的內容,希望可以將大家長期以來關心的愛滋權益議題,藉著這平台,有更多經驗分享和資訊交流的機會。
另外,智邦的發報系統由於重新設定,如果您是舊讀者,請記得重新登入,若是新的讀者,也需要申請會員帳號,才可訂閱,小小的手續,請大家別忘記。
新的一個開始,還有諸多編輯上或者是議題上的討論,需要大家的鼓勵和參與,也歡迎將您收到的電子報,轉寄給需要的朋友,對於該期電子報的內容如有任何的建議,也請多多指教。
編輯台2009.06
那一天,工作拒絕我---談如何保障自己的工作權益(一)
那一天,工作拒絕我
---談如何保障自己的工作權益(一)
張正學/本會社工
前言
從2008年本會諮詢服務中的權益類別累計統計中發現,工作問題是最常被觸及的權益問題,在權雜誌第20期的回饋問卷中,閱讀者也普遍的認為感染者工作權益問題是需要被討論的,顯見,因為感染者身分直接或間接延伸的工作權益問題,一直以來持續的受到關注。
在這一期的電子報中,我們從一則朋友實際發生的故事出發,告知朋友們在工作職場中最常遇到的愛滋問題,以及現行的法律規範下,原本就具有的保障,避免錯誤的認知,造成朋友們在求職時,恐慌和躊躇不前。
小故事大啟示
以下的故事是真實事件改編,如果您也發生雷同的狀況,沒錯,您就是發生工作權益的問題了,可以與權促會連絡。
小奇是在飯店內工作的員工,某次的員工例行體檢,小奇發現體檢單上增加了可加驗愛滋病毒抗體檢查,想說順便搭個順風車,於是就做了勾選,沒想到,在體檢報告尚未拿到手的前一天,就遭到了飯店主管的約談,主管告訴小奇:「你知不知道你的報告是有問題的,規定有愛滋是不能做這份工作。」,「衛生局會把這個報告通知飯店老闆,你也不想要搞到最後大家都知道吧!所以你要不要先自行離職。」,隨即拿出了自願離職的通知單,小奇在一陣錯愕的情形下,匆匆的簽下。
過了幾天,小奇找上了權促會的社工,想知道有沒有可以補救的方式,雖然並不想要回到原來的飯店上班,但卻對於公司語帶威脅要求離職的方式,感到不舒服,至於醫療院所,將愛滋報告同時也回覆給雇主的方式,顯然也是有問題;在經過社工與小奇的討論後,決定向勞委會提出申訴,並且也與醫院健檢的單位聯繫,進行投訴的動作,幾經周旋以及勞委會的出面協調下,公司最後願意給予資遣的費用,而醫院雖然一開始不願意認錯,但在小奇力爭之下,最後也給了金錢上的賠償。
小奇告訴社工,當初剛得知自己感染因為情緒緊張,連通報的流程都不清楚,也怕身分被流傳出去,就傻傻的被主管給騙了,但因為自己願意爭取,至少獲得了該有的補償,讓他可以在離職後,可以有一筆經費做為生活的支出;然而,感染者在工作上面對這樣的情況,是否也可以如同小奇一樣有勇氣出面爭取,或是得到致歉,都值得大家省思。
法令規定與保障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及第14條中都有相關規定;感染者的工作權益是受到保障,而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漏。因此,愛滋檢驗報告,在沒有經過當事人的同意下,結果是不可以給任何其他人所知道的。
此外,「勞動基準法」出現「惡性傳染病」之詞,衛生署也已經做了解釋,愛滋病毒感染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非屬勞動基準法中所稱之「惡性傳染病」,也就是表示說,雇主不能因此要求離職。
許多感染者的朋友會問,到底在台灣有哪一些工作是不可以做的呢?依據衛生署的解釋,除了性工作者(台灣目前並沒有合法的性工作者),以及建議醫療人員不進行易暴露的侵入性醫療程序,除此之外,目前尚未看見特別針對執業的限制規範;然而很多朋友口耳相傳的旅館業、理髮美髮美容業、浴室業、娛樂業、游泳場、餐飲業從業人員,依據「營業衛生基準法」規定,此五種行業之從業人員每年需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健康檢查項目也僅將梅毒做為必要檢查的項目,愛滋已經刪除。
餐飲業的方面,在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中從業人員的規範部份,新進從業人員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僱用後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乙次。但愛滋並未列入需檢查的項目。
如何保障自己的工作權益
感染者朋友常會在尚未求職前,懷疑某些職業或企業認為一定會檢查愛滋,易打退堂鼓,但我們還是建議需要求證後,再來決定。
當然,「愛滋」在某些企業主的認定中,可能被列為必要體檢的項目,法令並沒有特別限制雇主不可將愛滋列為其中,但最常碰到的是,醫療檢驗單位會將愛滋的報告回覆給公司的雇主知道,這樣一來感染者的身份可能輕易就曝光,二來,工作可能不保。
所以,若公司體檢有驗愛滋,可先詢問檢驗單位回報體檢報告的模式,若發現醫療院所對於法令不甚了解,或是確實會將愛滋報告回覆給雇主,請與當地的衛生局聯繫,由衛生局介入告知法令上的規定,若還是會有擔心,可與權促會聯繫。
另外,想了解自己是否有感染愛滋,應避免與公司的體檢一起檢驗,可自行到其他合格的醫療單位做篩檢。體檢過程中會要求填寫體檢同意書,若發現有夾帶愛滋同意書的方式,可以婉拒填寫或選擇拒填。
最後,除了我們討論一般求職的工作體檢的注意事項外,職業軍中也屬於工作職業類別,如果是已進入擔任職業軍人,在期間被檢驗出感染愛滋,國防部是不可要求除役或者是免役;公務人員考試的部份,除了民航特考中的「飛航管制類科」依然將愛滋病列為體檢不合格項目外,其餘考試的體檢皆未將愛滋病列入檢查項目,進入公職的行列,感染者的朋友是可以放心的,這兩個部分未來我們有機會將再做討論。
延伸閱讀
「那一天,工作拒絕我」台灣愛滋感染者的工作權現況
司法官訓練所自2009年第50期起不檢查HIV
職業軍人因愛滋而受除役,違反愛滋條例
考選部針對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制度回函
活動報馬仔
●愛滋醫藥政策說明會與相關教材發展計畫(權促會)
●創意表演—肢體體驗成長團體(華家伴侶協會)
●屏東枋山「更生希望農場」芒果促賣活動(更生希望農場)
●AIDS社區工作模式與倫理研討會(中華民國社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