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20 伴侶盟電子報】加拿大「公民婚姻法」的改革與進展─【伴侶盟】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November 03,2012加拿大「公民婚姻法」的改革與進展
加拿大「公民婚姻法」的改革與進展
文/同光教會
壹、前言
加拿大婚姻制度的改革,是從法院判決和各省立法[1],藉由承認傳統「一夫一妻」以外的結合形式開始。在國家層次的改革一直到2005年2月1日才在加拿大國會提出C-38法案。同年6月28日在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通過、7月19日在國會通過,C-38法案在7月20日改名為「公民婚姻法」(Civil Marriage Act),正式成為有效的法律。重申加拿大權利憲章平等權的保護,公民婚姻法改變了「婚姻」定義中的異性戀意涵,規定任何兩個人(無分性別)均可以結成婚姻(即“Marriage, for civil purposes, is the lawful union of two persons to the exclusion of all others”),使同性伴侶可與異性伴侶享有相同的結婚權利。不過,由於加拿大聯邦層次的伴侶權益法律改革是透過修改既有的婚姻法律,而非針對各種不同形式和結合型態具體設計權利關係,再加上聯邦主義下各種與婚姻相關的制度必須由各省形成,因此加拿大具體的伴侶權益制度仍在各省、隨著時間逐漸形成、完整。
加拿大婚姻制度的改革,是從法院判決和各省立法[1],藉由承認傳統「一夫一妻」以外的結合形式開始。在國家層次的改革一直到2005年2月1日才在加拿大國會提出C-38法案。同年6月28日在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通過、7月19日在國會通過,C-38法案在7月20日改名為「公民婚姻法」(Civil Marriage Act),正式成為有效的法律。重申加拿大權利憲章平等權的保護,公民婚姻法改變了「婚姻」定義中的異性戀意涵,規定任何兩個人(無分性別)均可以結成婚姻(即“Marriage, for civil purposes, is the lawful union of two persons to the exclusion of all others”),使同性伴侶可與異性伴侶享有相同的結婚權利。不過,由於加拿大聯邦層次的伴侶權益法律改革是透過修改既有的婚姻法律,而非針對各種不同形式和結合型態具體設計權利關係,再加上聯邦主義下各種與婚姻相關的制度必須由各省形成,因此加拿大具體的伴侶權益制度仍在各省、隨著時間逐漸形成、完整。
貳、公民婚姻法的背景
加拿大公民婚姻法的修改雖然是在2005年開始的,但是在那之前,由於各省立法和法院片段的努力,已經有不同形式的婚姻外關係以及關係下的權益被合法地承認與保障,約略可以分成四種形式[2]。這些散落各省程度不一的伴侶法律保障,提供了加拿大進一步立法的資源與基礎。隨著社會對於同志伴侶與各種伴侶關係的合法化呼聲越來越大,加拿大政府在2003年開始著手進行相關法律的檢討,首先遇到的障礙來自聯邦分權與宗教團體的反對,加拿大政府於是請求聯邦最高法院就四個憲法問題提供憲法意見,包括在聯邦主義下國會是否有立法權、將婚姻保障範圍擴及於同志婚姻是否符合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以下簡稱「權利憲章」)、是否侵害宗教自由,以及現行的異性戀婚姻制度是否違反權利憲章[3]。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在2004年做出的「同志婚姻諮詢意見」(Re: Same Sex Marriage),首先承認國會對婚姻有立法權,並且以加拿大權利及自由憲章為基礎,強調在平等權的要求下,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是違憲的[4]。最後並指出同志婚姻的合法化不引致侵害宗教自由的問題。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無疑賦予國會改革婚姻法的正當性基礎,促成了2005年公民婚姻法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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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拿大共有十個省和三個地區。
[2] 公民婚姻法通過前至少有四種形式對於非異性戀婚姻關係的保障。第一種狹隘定義同志婚姻並且予以合法化,新布朗什維克(New Brunswick)採取此形式;第二種允許未結婚的異性和同性伴侶可以登記,例如新斯科細亞省(Nova Scotia);第三種是以民事結合的方式賦予相當於婚姻的保障,例如魁北克省(Quebec);最後如亞伯達省(Alberta)保障成人間的互賴關係,使非婚姻且未必有實質伴侶關係者可以因為互賴關係受到保障,保障大致以與婚姻相關的權利為範圍。在2005年七月時,加拿大禁止同志婚姻的地區只剩下西北領地(Northwest Territories)、愛德華王子省(Prince Edward Island)、努那武特(Nunavut) 和亞伯達(Alberta)。
[3] 原本的諮詢請求只有前三個問題,第四個問題是2004年1月,司法部長所增加。
[4] Reference re Same-Sex Marriage [2004] 3 S.C.R. 698, 2004 SCC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