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報

【伴侶盟】電子報
報主: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創刊日期:2010-11-03
發報頻率:不定期
訂閱人數:122
官網:

近期電子報


訂閱便利貼


將貼紙語法置入您的網站或部落格當中, 訪客可以輸入mail取得認證信,並按下確認連結後, 快速訂閱您的報紙。
預覽圖
訂閱【伴侶盟】電子報報
【伴侶盟】電子報
-----------------------------------------------------------------------------------------------------
Plurk FaceBook Twitter 收進你的MyShare個人書籤 MyShare
  顯示內嵌語法

【伴侶盟】電子報
發報時間: 2011-05-13 16:00:00 / 報主:伴侶盟
[公益聯播]【志工招募】志願服務教育訓練
本期目錄
紐西蘭婚姻及伴侶法制度的人權思考/朱一宸
《扣押幸福》(Freeheld):對於同居伴侶相關立法的反思
歡迎光臨「伴侶盟」部落格!
紐西蘭婚姻及伴侶法制度的人權思考/朱一宸

紐西蘭婚姻及伴侶法制度的人權思考

朱一宸(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成員、台北大學法律系碩士班學生) 

他們的模樣

    在今日的紐西蘭,滿二十歲的人為成年[1]。非十八歲以下之未成年人[2]有限制行為能力,但在身分法上,滿十六歲之人於監護人之同意下[3]即可締結婚姻及伴侶關係。凡十六歲以上之二人,無特定親屬關係[4],均為未婚或無與第三人締結有伴侶關係,則可透過民事結合法成為國家法律所認可並保障的伴侶。

    簡言之,一對透過民事結合法進入伴侶關係的人,生理性別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伴侶們填妥申請關係締結制式表格[5]後繳至戶政單位,即可進行民事結合儀式[6],儀式完成後登記員發給當事人民事結合證書,以作為關係存續證明之用。在戶政登記上,則與一般異性戀婚姻適用同樣的登記制度[7]

    當一對民事結合伴侶決定結束他們的關係,只需要做一件事:分居(living apart)。民事結合伴侶之分居及關係解消要件與程序,均適用家事程序法,即與所有異性戀配偶適用相同之規定[8]:事實上分居或取得法院的分居令[9]、分居協議[10]已達兩年之婚姻配偶或民事結合伴侶,得向法院聲請解消其婚姻或伴侶關係。

    紐西蘭在離婚與伴侶關係的解消上都採破綻主義[11],不問過失與否,一旦分居達兩年,這對分居伴侶就可單方提出解消關係聲請[12],或者雙方併同提出解消關係之聲請[13],聲請書中需述明共有及共用財產[14]之歸屬,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尚須書明由誰負責日常監護照料事宜,撫養費用之分擔及支付方式,以及其他關於子女福利與期待(如教育)等事項。

民事結合法的通過無疑是紐西蘭性別平權社會運動上的重要里程碑。

繼續閱讀......(http://wp.me/p18Tv3-9n)


[1]    Age of majority 1970 #4 (1)

[2]    Minors' Contracts Act 1969 #2(1)

[3]    當事人為16歲及17歲者,須得其監護人之同意,若如監護人或監護人無法為同意權之行使,則交由家事法庭裁定之。若監護人不同意,當事人可聲請家事法庭裁決其是否得以締結民事結合關係。

[4]    特定親屬關係類似於我國民法中之禁近親婚之親屬,涵蓋範圍包括直系血親、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直系血親的配偶或民事結合伴侶、配偶或民事結合伴侶之直系血親。且上述關係包括全血緣及半血緣者。配偶及民事結合伴侶包括前配偶及前民事結合伴侶,無論其生存或死亡,亦不區分其婚姻或民事結合關係結束之事由。惟取得許可令者,得例外締結民事結合伴侶關係。(詳參Civil Union Act 2004 Schedule 2)

[5]    Form FP8: Application for declaration as to validity of marriage or civil union

[6]  一場民事結合儀式可於戶政單位向註冊員(Registrar General)登記進行,亦可指定結合儀式專職主持者(Civil Union Celebrant or exam body)為之,儀式須有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場,並聲明雙方皆無締結伴侶關係之法定障礙事由存在。

[7]    Births, Deaths, and Marriages Registration Act 1995

[8]    Family Proceeding Act 1980 #39

[9]    分居令於家事程序法第20條規定,可由婚姻或伴侶關係中之任一方向家事法庭聲請;第22條規定,如依據相關事態足認一對異性戀夫妻或民事結合伴侶之間已「不和諧」,要求雙方繼續或重新共居並不合理之時,家事法庭即得核發分居令。

[10]  書面或口頭上協議皆包含在內

[11]  紐西蘭對結束身分法律關係採取了開放態度,不問過失,只問兩人分開後的財產、子女監護與照顧安排,此思維與制度設計值得台灣離婚制度思考與學習。台灣婦女團體推動分居制度超過六年,始終遭遇嚴重阻礙,認為分居制度將造成婚姻嚴重崩解,但根據內政部離婚率的統計,台灣在2008年離婚率為千分之2.4,紐西蘭則為千分之2.3,顯示離婚破綻主義並不會造成可觀的離婚率,或是說,嚴苛的離婚條件也不會阻擋人們離婚的意願,只是增加人民爭訟的困擾。

[12]  Form FP11:Application by one party for order dissolving marriage or civil union

[13]  Form FP13: Joint  application for order dissolving marriage or civil union

[14]  「共有」如雙方對一物共有其所有權,而「共用」則可能為一方所有,但約定由雙方共同使用,例如「family home」。

 
《扣押幸福》(Freeheld):對於同居伴侶相關立法的反思

《扣押幸福》(Freeheld):對於同居伴侶相關立法的反思

 

文/林實芳(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成員、執業律師)

全文轉貼自林實芳個人部落格:http://blog.roodo.com/kinuguma/archives/7485607.html

 《扣押幸福》(Freeheld)官網


一、
簡介

紐澤西州海洋郡(Ocean County)已退休的資深女警Laurel Hester發現自己罹患肺癌,因為癌症已經轉移,被醫生診斷只剩下一年的生命。但此時她突然發現,雖然她和她的伴侶Stacie Andree已經依照紐澤西州的同居伴侶法登記為同居伴侶(domestic partner),但因為警方的退休金規定在原領取月退者死亡後,只有法律上的「配偶」及其他親屬可以取得繼續領取退休金的權利(類似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3條之一中的「月撫慰金」)。以Stacie現在工作得來的微薄薪資,根本無力負擔接下來照顧Laurel的龐大醫療費用,在Laurel死後很可能即將面臨付不出房子的貸款而被銀行逐出家門的慘劇。因此Laurel決定賭上生命中的最後一年,在過去警察同事、同運團體、媒體輿論的支持下,向郡的政府官員(Freeholders)要求讓同居伴侶也能享有法定上配偶的退休金權利。

導演得到2008奧斯卡紀錄短片獎後某座談會的全影像紀錄(連結

片名Freeheld是從Freehold這個字而來。在選舉還有財產限制的年代裡,紐澤西州的州憲(1776)中特別標明:只有擁有不動產(Freehold)的人才能參加選舉,成為郡的公職人員。沿用至今,紐澤西州轄下各郡被選舉出來的公職人員就被稱為Freeholder,分別依照各州的規定以委員會的形式同時擁有立法權及行政權,或是另行由委員會選出行政首長而各自擁有立法權及行政權。所謂的Board of Chosen Freeholders,就是郡中重要的行政/立法機關,擁有解釋、適用州法的權限。當紐澤西州的同居伴侶法中的「同居伴侶」,是否可以當然準用地方行政機關相關公務人員退休金規定中關於「配偶」的法定地位發生疑義之時,Freeholders的決定就成為Stacie到底可不可以繼續領取Laurel月退休金的法律關鍵。

因此,我自己認為Freehold在本片中具有兩個層次的含意。一來,本片中LaurelBoard of Chosen Freeholders爭取權利的過程之中,Freeholders身為擁有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卻因其本身對於同志伴侶的歧視,消極地不願意把對於配偶的法律保障延伸至同居伴侶之上。導演透過影片紀錄、揭露這些Freeholders心中的偏見,是如何造成同志伴侶法律地位的傷害。Freeholder做為公權力的代名詞,成為貫串本片的重要角色。二來,因為Freehold本身也具有「擁有不動產」的意義,片子的最後Laurel終於爭取到相關的權利,使得她的同居伴侶Stacie保住了她們曾經共同擁有的房子,或許片名的Freeheld也暗示了本片有志者事竟成的圓滿結局。

繼續閱讀......(http://wp.me/p18Tv3-9q)

歡迎光臨「伴侶盟」部落格!

親愛的朋友們: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的部落格
http://tapcpr.wordpress.com/

請大家告訴大家,到伴侶盟部落格了解伴侶盟、支持伴侶盟、參與伴侶盟!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謹

推薦訂閱
黎明腳蹤013期@【黎明樂活報】
台灣婦全會祝福您~中秋節快樂!@【台灣婦全會【我們。WOMEN】電子報】
轉寄『【2011.5.13 伴侶盟電子報】從紐西蘭立法經驗及《扣押幸福》反思同居伴侶立法』這期電子報

寄信人暱稱  寄信人email
收信人暱稱  收信人email

  • 社群留言
  • 留言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