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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農業電子報
報主:雲林縣政府農業處
創刊日期:2017-03-07
發報頻率: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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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17-06-06 16:00:00 / 報主:雲林縣政府農業處
本期目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新北市、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及嘉義縣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農委會(統計室)106年0601豪雨農業災情報告(至6月6日11時止)
106 年度勞工健康服務工具(e-Tool)操作使用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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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新北市、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及嘉義縣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6月04日

發文字號:農輔字第1060022987號

主  旨:106年6月0601豪雨造成新北市等地區農業災害,茲公告新北市、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及嘉義縣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請新北市、臺中市政府及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政府轉知轄內鄉(鎮、市、區)公所,宣導受災農民週知,自本年6月5日起至6月14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並依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為新北市、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及嘉義縣等地區。

二、有關辦理現金救助部分說明如下:

 (一)救助項目及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2、所申報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3、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三、有關辦理低利貸款部分說明如下:

 (一)貸款項目、貸款額度及貸款期限如附表1;貸款利率為年息1.04%。

 (二)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06-1,類別:H」。

 (三)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旨揭期間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鄉(鎮、市、區)公所或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工作站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四)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超過10日者,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或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工作站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六)請貴府將相關資訊轉知有關鄉(鎮、市、區)公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規定配合辦理。

四、本案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主任委員 林 聰 賢

附件

‧20170604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1051028(odt)

‧20170604附件1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odt)

‧20170604附件2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odt)

新聞連結

 

農委會(統計室)106年0601豪雨農業災情報告(至6月6日11時止)

  臺灣地區本(6)月受滯留鋒面引進豪雨影響,造成農業災情,經本會畜牧處、農糧署及漁業署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報資料(至6月6日11時止),說明如下

壹、農業產物及民間設施估計損失計1億3,814萬元。

一、縣市受損情形:

以雲林縣損失2,879萬元(占21%)、新北市損失2,032萬元(占15%)、南投縣損失1,861萬元(占13%)、臺東縣損失1,674萬元(占12%)、宜蘭縣損失1,633萬元 (占12%)較為嚴重。

二、農產損失:

(一)估計損失金額9,621萬元,農作物被害面積3,968公頃,損害程度15%,換算無收穫面積583公頃;受損作物主要為西瓜,被害面積360公頃,損失金額2,223萬元,次為一期水稻、食用玉米、柿、落花生等。

(二)前五大受損農作物:西瓜、一期水稻、食用玉米、柿、落花生

三、畜產損失:估計損失金額947萬元,主要係雞、鵝及豬受損所致。

四、漁產損失:估計損失金額176萬元,主要係鱒魚及鱘魚受損所致。

五、民間設施損失:估計損失金額3,070萬元。

(一)農田流失及埋沒:估計損失金額3,062萬元,主要係臺東縣、新北市、南投縣及高雄市等農田流失及埋沒計32.79公頃所致。

(二)農業設施:估計損失金額8萬元,主要係嘉義縣及雲林縣受損所致。

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

一、已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地區:新北市、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及嘉義縣。

二、已公告辦理低利貸款地區:新北市、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及嘉義縣

新聞連結

 

106 年度勞工健康服務工具(e-Tool)操作使用教育訓練

一、 活動目的: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加強辦理勞工健康服務相關業務之人員對於勞工健康服務工具之操作與應用能力,提升健康保護有關資源運用之成效,特辦理本教育訓練。本訓練將教導學員如何使用職安署委託專業團體所開發「職場健康服務管理系統(iCare)」之勞工健康服務工具,得於事業單位內應用於勞工健康管理,與統計分析健康服務之績效。

二、主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三、執行單位:北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委託國立台灣大學附設醫院新竹分院辦理) 中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委託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辦理)

四、參加對象:於職場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等相關辦理 勞工健康保護之人員。

五、 報名方式:

1. 一律採網路報名,報名時間自106年6月7日上午10時起至各該場次活動前3日止或額滿截止,報名網址:https://goo.gl/igb0Co,各場次之執行單位原則上會於活動開始前3日以E-mail發通知,基於資源有限,每家事業單位以1名人員參加為原則,若報名人數超出預期人數,執行單位將依規定篩選報名人員。

2. 欲參加人員請擇一場次報名,若重複報名多場次者,本署及執行單位,將視各場次報名情況,予以刪除;另經報名成功者若因故無法參加,請務必於活動前3日以電話向各該場次之執行單位取消報名,俾利其他人員參加。當年度若報名參加本署活動,因故未取消而未到場,累計達3次(含)以上者,將取消報名參與本署所辦之免費活動一年資格。

3. 各該場次除第九項所列可供報名人數外,另列後補名額10名,若遇有因故取消者,或各該場次額滿時,經執行單位依報名先後順序,先排除重複報名其他場次者,及同事業單位多人報名者,再依序通知後補人員遞補。

4. 活動若有報名相關或其他未盡事宜,請洽本活動執行單位:

(1) 6/20新竹場、6/27台北場、7/11桃園場、8/22新北場,請洽北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電話:02-22990501 林小姐,電子郵件:oshalohs@gmail.com

(2) 6/26台中場、6/29彰化場、7/3台南場、7/7高雄場,請洽中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電話:04-23501501 #18 李小姐,電子郵件:whsmot@gmail.com

六、 活動相關注意事項:

1. 訓練課程完全免費,執行單位原則上將於開課前 3 日以 E-mail 方式通知上
課訊息,報名時請留下有效之電子郵件信箱。

2. 在職教育訓練學分或時數:對於全程參與本活動各該場次之人員,於活動結束後,依各參加人員之身分屬性,分別登錄相關時數或發給在職教育訓練證明,相關時數依認證單位核給時數為準。

2.1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或護理人員: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5 條之 1規定,於「全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暨教育訓練系統」登錄時數,請參與者於活動結束後 30 日至系統確認時數(現場不另發給證明)。

2.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將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核發在職教育訓練紀錄(課程結束當天發給)。

2.3 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將另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七、 報名參加者應於報到時簽到,活動結束後簽退,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簽。未簽到、遲到或早退 15 分鐘以上者,不得予以採認上開時數(學分)。

八、 如遇不可抗力之特殊狀況(如颱風、地震),以人事行政總處及各縣市政府相關作業規定為主。

九、各場次之辦理時間、地點及人數等資訊

備註:主辦單位保有場地、課程與師資異動之權利。

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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