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請]8月2日 內政部成人性交易除罪罰化公聽會─日日春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December 01,2012[邀請]8月2日 內政部成人性交易除罪罰化公聽會
各位朋友:
去年六月前行政院長劉兆玄宣告性工作應朝向除罪罰化,
而過了整整一年後,內政部終於要開公聽會了!
這是政府部門進入政策研議以來,第一次對外開放的公共討論,
日日春想邀請關心這個議題的朋友們一起參加此次的公聽會,
從自己的實際生活經驗來一同發想,將自己的意見、經驗與質疑表達出來。
當政府正要進入性產業規劃,
具體的日常經驗浮上檯面,更可以促進實質的討論。
我們期待的是一個夠務實的法規,足以處理現實的複雜性!
政府目前將會舉辦南北各一場公聽會,
時間:8/2(一) 14:30-17:30
地點: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15樓國際會議廳
(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三段 200號15樓,捷運大坪林站樓上)
還有一場公聽會在高雄舉行,若家住南部,也可就近參加,
時間:8/31(二) 14:30-17:30
地點: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長青綜合服務中心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二路51號,捷運文化中心站)
也附上我們對於這次公聽會的報紙投書:「政府還是繼續掩蓋祕密」。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684948/IssueID/20100724
有任何問題,歡迎和日日春聯繫。
以下是會議議程與討論提綱:
「研議成人間合意性交易行為除罪化除罰化相關議題」
公聽會
時間:99 年8 月2 日(週一)14:30~17:30
地點: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15 樓國際會議廳(23143 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3 段200 號15 樓)
壹、公聽會議程
99 年8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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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時間 |
說明事項 |
1 |
(1)受理簽到 (2)主持人致詞 (3)主辦單位說明公聽會進行程序及發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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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4:30 14:30-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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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議程與議題資料現場備供參考。 1、本次公聽會流程,由主辦單位簡報後,按議題分別發言,預計在17:30 分前結束會議。 2、發言時間:每位發言者每次發言3 分鐘,至多延長1 分鐘。本會議於第3分鐘響鈴1 次,第4 分鐘響鈴2 次後停止發言,為節省時間,相同意見請不必重複述說。 3、為利主辦單位製作會議紀錄,請發言前先說明事業/機關單位名稱、姓名、職稱,並於發言後按議題繳交發言單,當日紀錄將以發言單內容記載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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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辦理單位議題說明 |
14:40-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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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業務單位簡要說明議題內容規劃緣由。 |
3 |
請出席人員就議題進行發言 |
14:5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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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議題約進行100 分鐘。 2、與會代表包括: (1)立法委員。 (2)保障性工作勞動權聯盟代表。 (3)反性剝削聯盟代表。 (4)其他婦女及相關團體代表。 (5)宗教或公益文教團體代表。 (6)性工作者代表。 (7)居民代表。 (8)學者專家。 3、提醒與會者於發言前,說明事業/機關 單位名稱、姓名、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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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散會 |
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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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公聽會議題
社會秩序維護法為我國現行管制成人雙方合意(自願的)性交易行為之法律,該法律第8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僅處罰性交易的賣方,並未處罰買方。業經大法官釋字第666 號解釋(98 年11 月6 日公布)宣告定期失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 條第1 項第1 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7 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2 年屆滿時,失其效力。」亦即,倘於民國100 年11 月6 日屆滿日前無任何增修,上開法律條款將失其效力。
經查大法官釋字第666 號解釋理由書,略以:「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亦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
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或採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而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之人民,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
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之管制或處罰規定。」
綜上,對於成人雙方合意(自願的)性交易行為究竟應否限制、為何限制、如何限制;應否處罰、為何處罰、如何處罰等節,上開解釋並未預設立場,乃開放提供立法部門彈性立法空間;為釐清相關疑義,茲擬具以下討論議題,公開聽取意見。
一、對成人雙方合意(自願的)性交易行為應否禁止(全面禁止、片面禁止、全面不禁止)?應否制定處罰規定?如果是,應該處罰買方、賣方或者雙方?處罰的方式應該採行政罰或者是刑罰?
二、倘成人雙方合意(自願的)性交易行為除罰化,對其交易地點是否應有所規範?如果是,規範之方式為何?請討論。(例如:1. 設定「禁止區域」,如學校附近、文教區及住宅區……等區域禁止,其他區域可以;2.只得於3商業區內交易,其他區域不可以;3.於特定地點規劃「專區」,專區外禁止性交易。)
三、倘成人雙方合意(自願的)性交易行為除罰化,對其經營模式是否應有所規範?如果是,規範方式為何?請討論。(例如:1.單一場所只得有一位賣方,即「個體戶」模式;2.單一場所可有一位以上的性工作者,即「集體戶」模式;3.集體戶模式另設經營管理者;4.集體戶模式由戶內性工作者自行組織管理。)
四、若成人雙方合意(自願的)性交易行為除罰化,性工作者是否應由政府規範管理?若是,管理方式為何?請討論。(例如:1.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2.以「登記」方式加以管理。3.跟哪一個機關申請許可或登記。)
五、倘若成人雙方合意(自願的)性交易行為除罰化,有配偶者可否從事性工作?有配偶者之性交易行為與刑法通姦罪之關係為何?
六、「成人雙方合意(自願的)性交易行為除罰化」與「人口販運」及「性剝削」(係指意圖得利,利用他人從事性交易行為,致使其受身心傷害)間之關係為何?是否尚須相關配套措施?
七、世界各國較少由中央制定專法管理成人性交易行為,臺灣是否要訂定專法管理?或就管理相關措施等節以增修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條文的方式辦理?
八、其他未盡事項,惠請提供寶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