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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生態學會電子報
報主:台灣生態學會電子報
創刊日期:200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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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生態學會電子報
發報時間: 2012-04-11 16:00:00 / 報主:台灣生態學會電子報
[公益聯播]【招募課輔天使】長期招募平日、寒暑假貓頭鷹課輔志工
本期目錄
<民間團體聯合聲明稿>
<民間團體聯合聲明稿>
<民間團體聯合聲明稿>2012/03/19
國恥 ! 台灣保育浩劫!
農委會賤賣國有林地、內政部國家公園重啟促參
全台山林美景大放送!
森林是台灣的守護神,祂保護這塊土地不被地震、雨水破壞,祂提供乾淨的水資源、清淨的空氣,讓台灣生靈可以在此營生。長期以來,台灣森林被濫墾、侵佔一直不容易改善,因為背後牽扯龐大的經濟利益與政治妥協,所以全民得因此付出龐大的社會成本,山崩、土石流、水庫淤積、斷路、斷橋等層出不窮。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1年公告實施「山坡地超限(違規)利用處理計畫」,比照「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發放獎勵金,鼓勵農民造林,避免山坡地違規利用,影響國土保安。91年公告超限利用土地計47,382 筆,面積30,697 公頃。截至98年8月底止,尚未解除列管超限利用土地仍有27,269 筆,面積18,647 公頃,占總超限利用面積之60.7%,各縣市超限利用土地清查結果績效統計,以已解除筆數占91年原公告列管筆數之比率計,解除超限列管績效之名次,依序為宜蘭縣(94.86﹪)、屏東縣(80.61﹪)、桃園縣(79.90﹪)、臺南縣(77.81﹪)、高雄縣(75.02﹪)、台東縣(69.81﹪)、花蓮縣(69.10﹪)、雲林縣(68.46﹪)、彰化縣(68.35﹪)、新竹縣(64.23﹪)、苗栗縣(47.67﹪)、台中縣(42.75﹪)、台北縣(40.09﹪)、嘉義縣(27.98﹪)、南投縣(18.61﹪)。另人百思不解的是,為什麼宜蘭縣政府解除違規利用的比率可以高達將近95%,但是苗栗縣、台中縣、台北縣、嘉義縣、南投縣卻低於50%,甚至南投縣政府只有18.61﹪?難道南投縣政府無能?還是官商勾結利益難分難捨?(資料來源:監察院糾正文,字號098財正005)
 
更誇張離譜的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今(101)年3月13日公告,農林務字第1011720366號令,實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如附件),擺明讓在國有林裡濫墾、違規、侵佔者就地合法,並取得購買國有林土地的權利。該行政命令明顯違反森林法第 5 條      「林業之管理經營,應以國土保安長遠利益為主要目標。」。
 
此外,原本在95年李逸洋擔任內政部長任內,因應國家公園促參案件所衍生的諸多弊端、悖離國家公園設置目的及社會大眾期望,頒布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再辦理促參新增開發案件。但是,內政部卻未記取教訓及社會觀感,於今(101)年2月29日公告,台內營字第1010801215號函予以開放後門條款,政策翻轉禍害無窮。
 
 
超過五十個民間團體痛批,政府無能,賤賣國有土地、變相鼓勵侵佔圖利財團!
民間訴求:
一、呼籲檢調介入調查,揪出行政體系與違規者利益交換結構。
 

二、立即撤銷農林務字第1011720366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變 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

三、政府定期公佈濫墾、濫建、侵佔者清冊,全民監督改善進度。
 

四、內政部應回復原國家公園不再辦理促參新增案件之政策。

 
出席名單:
 

民進黨立委 林淑芬、田秋堇

 

國民黨立委 邱文彥

 

親民黨立委 張曉風

 

台聯黨立委 林世嘉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環保律師詹順貴、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拔尚(Pasang)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林子淩、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粘麗玉主任、中華民國野鳥學理事長程建中、台灣生態學會秘書長蔡智豪、荒野保護協會秘書長林金保、台北市野鳥學會總幹事何一先、綠色陣線協會林長茂、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楊俊朗、、、。
 
 

聯合聲明團體:地球公民基金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荒野保護協會、高雄市柴山會、宜蘭縣崗給原住民永續發展協會、美濃愛鄉協進會、美濃環保聯盟、高雄市原住民婦女成長協會、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屏東縣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台北市野鳥學會、大堀溪文化協會、社團法人台南市社區大學研究發展學會、台南市社區大學、高雄茄萣生態文化協會、綠黨高雄支黨部籌備處、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Pangcah阿美族守護聯盟、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教會與社會委員會、高雄市原住民保留地權益自救會、花蓮環保聯盟、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中華民國野鳥學會、臺灣環境保護聯盟、財團法人原鄉部落重建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高雄市野鳥學會、草山生態文史、彰化縣野鳥學會、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自然形成空間工作室、陳俊強、黃鳳芬、原自然文史影像紀錄工作室、南投縣噶哈巫文教協會、屏東環保聯盟、高雄縣原住民婦女永續發展協會、台灣南方影像學會、台灣綠黨、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台灣小留學生家長協進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西海岸保育聯盟、美濃文化產業協會、看守台灣協會、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高雄市綠色協會、綠色陣線協會、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台南環境保護聯盟、高雄市第一社區大學、、增加中。

 
新聞聯絡人:楊俊朗 (TEL:0916-756-810 Email:m9041665@gmail.com)
      林子淩(TEL:0933874369 Email:tzulin.lin@gmail.com)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農林務字第1011720366號
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
主任委員 陳保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利本會林務局處理其經管已無繼續營林必要之國有林地,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以下簡稱國有林地),其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林管處)檢討已無法復育造林,並符合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得依國有財產法及其相關規定所定程序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一)   訂有租約作建築或附屬用地使用(含擴大使用租約約定以外土地)。
(二)   訂有租約作水田、旱地使用。
(三)   作寺廟、教堂使用。
(四)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地方發展需要報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定之農業專區。
(五)   其他已無法恢復營林者。
               前項所稱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之評估指標查核,如附表。
三、 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之國有林地屬保安林者,應先依森林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辦理。
四、 經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國有土地,由林管處會同國有財產局所屬地區辦事處或分處,辦理土地移交接管及其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事宜。
五、 本會函報財政部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林管處應即將相關圖冊送本會水土保持局辦理劃入山坡地範圍作業,並於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後,辦理公用財產產籍異動及修正事業區圖。
六、 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處理程序,應依本要點及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附表
           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評估指標查核表
一、查核項目如下:
查核項目
查詢結果及限制內容
備註
1.        是否位屬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劃定之特定水土保持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2.        是否位屬水土保持局公告之土石流潛勢溪流範圍內
□是 □否
限制內容:
 
3.        是否位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十九條指定之自然保留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4.        是否位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第一項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5.        是否位屬國家公園法第十二條劃分之生態保護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6.        是否位屬河川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劃定之河川區域
□是 □否
限制內容:
 
 
7.        是否位屬地質法第五條劃定之地質敏感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8.        周邊地區林地歷年有否發生災害
□是 □否
限制內容:
 
 
二、查核結果:
  □符合
  □不符合

內政部(101)年229日公告,台內營字第1010801215號函
 

國家公園範圍內執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開發行為處理原則(修正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妥慎規範國家公園範圍內執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案件相關開發行為,避免人為過度開發造成自然棲地破壞,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增案件:非屬九十四年一月十九目前經行政院核准或專案列管之重大案件。
 (二)執行中案件:指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前經行政院核准或專案列管之重大案件。
 
三、新增案件之處理原則女口下:
 

 (一)基於國家公園之特性與國家公園設置目的及社會大眾期望,本部於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再辦理涉有開發行為之促參新增案件,但其性質特別重要,並經行政院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其他主辦機關辦理新增案件,應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定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機制評估可行性,並依第四點規定審核程序辦理。
 
四、執行中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本部及其他主辦機關執行中案件,除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投資契約辦理外,開發計畫及建築計畫審核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流程國如附件),其變更時亦同:
 (一)開發計畫應由國家公園管理處函詢環境影響評估主 管機關是否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囝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
 (二)開發計畫達認、定標準者,應送請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及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報請本部核准;未達認定標準者,依國家公園範國內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原則辦理,並轉陳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核後報請本部核准。
(三) 申請建築計畫中,新(增)建建築面積累積超過一百 六十五平方公尺、高度超過二層樓或詹高七公尺、總樓地板面積累積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案件,應檢附初審意見及相關資料送請本部營建署轉陳本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核定後,由該管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建築開發許可審核。
 
建築計畫未達前項第三款規模者,由該管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建築開發許可審核。
 
五、其它注意事項:
(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建築開發許可時,應確認申請建 築計畫與環境影響說明書、水土保持計畫及開發計畫 核准內容是否相符,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 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水土保持計畫及國家公園計畫委員 會審核得併同送審;開發行為許可應於完成環境影響 說明書審查通過後辦理。
 
國家公園歷年爭議促參案
             
【陽明山國家公園】
菁山露營場OT.ROT
童軍苗圃BOT
北投線空中纜車BOT
聯勤ROT案
冷水坑遊憩區暨擎天岡地區各項公共服務設施委外ROT
【太魯閣國家公園】
天祥遊憩區晶華BOT
布洛灣山月村OT
【墾丁國家公園】
森林遊樂區BOT
鵝鸞鼻聯勤ROT案
夏都酒店BOT
關山生態文化藝術休閒園區BOT
【雪霸國家公園】
富野度假村OT
 
 
 
 
 
國有林事業區及接管之區外保安林地內
違規、違法濫建寺廟、教堂統計表
林區管理處
A
B
C)
D)
E)
F
82.7.21以前興建件數及面積
82.7.21以後興建件數及面積
合法承租件數及面積
違規件數及面積   
違法件數及面積
合計件數及面積                       A+BC+D+EF
羅東
件數
115
5
5
111
4
120
面積
8.39
0.37
1.47
6.92
0.37
8.76
新竹
件數
101
10
0
23
88
111
面積
4.39
0.95
0.00
4.41
0.93
5.34
東勢
件數
13
3
0
2
14
16
面積
0.43
0.08
0.00
0.01
0.50
0.51
南投
件數
62
4
12
23
31
66
面積
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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