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報第413期】「水保法修法」鬆綁水庫集水區開發,違反立法目的,影響國土保安─台灣生態學會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August 23,2017【電子報第413期】「水保法修法」鬆綁水庫集水區開發,違反立法目的,影響國土保安
「水保法修法」鬆綁水庫集水區開發,違反立法目的,影響國土保安
文/台灣生態學會秘書長蔡智豪(2015/1/30)
農委會水保局於1月30日舉行「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公聽會(第二次)」,此修正草案係經行政院會通過,送立法院審議,但因修正內容極為爭議,故立法院要求水保局舉辦公聽會,收集民間意見。但自2013年迄今,水保局卻只辦了二次的公聽會。 此次水保法修法具爭議的部分如下:
1. 解除「84%特定水保區」,為開發而修法,違反立法目的
現行條文“第16條”「水庫集水區應劃設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特定水保區禁止任何開發行為,水保局認為此條文影響集水區地主開發權益,故將條文修改為「水庫集水區內須特別保護者,才需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此舉廢除83%(172萬餘公頃)水庫集水區之特定水保區,亦等同鬆綁集水區開發,嚴重影響國土保安,這樣的修法明顯違反水保法之立法目的「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第1條)」。
2. 授權直轄市(地方政府)廢止特定水保區,增加政客操作空間
修正條文“第17條”「…特定水保區在直轄市行政區內,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其變更或廢止者,亦同。」
這將增加政客操作空間,如台南市議長李全教於去年選舉時即以「廢除特定水保區」作為重要政見,顯見此修法罔顧地方政治的現況,未來將造成集水區不當開發更為嚴重!
3. 自廢武功,刪除特定水保區禁止任何開發
修法草案刪除現行條文“第19條” 「…特定水保區禁止任何開發行為…」,換言之,修法後,就算是位於最後僅存的16%(33萬公頃)水庫集水區的特定水保區,僅禁止第12條第1項的開發行為(如修築農路、道路、採礦、開發建築用地…),其餘未明列禁止的行為,仍可開發。這樣的修法,如同自廢武功,自斷手腳,讓水保法形同虛設。
4. 為卸責而修法,刪除「水庫保護帶」設置
修法草案刪除現行條文“第20條”「…水庫滿水位線起算至水平距離30公尺或至50公尺範圍內,設置保護帶。」,也連同刪除 “第21條”「保護帶內之土地的徵收、補償等規定」
刪除保護帶將增加水庫淤積的風險,其主要目的只不過是讓中央主管機關不用再去徵收、補償位於保護帶之私有地,這是便宜行事,為卸責而修法,此舉將後患無窮。
筆者於會中發言表示:
1.現行水保法,水保局怠惰十餘年,特定水保區應未劃設而未劃設,水保局應說明,監察院亦要究責。
2. 現行水保法,水保局認為部分區域窒礙難行,故未劃設特定水保區,此區域應以地圖說明,其餘無爭議之處,應立即公告為特定水保區。
3. 水保法修法應將水庫淤積及各集水區開發現況徹底釐清,做為修法背景的參考,而非閉門造車,為開發而修法。
4. 水保法應與其它相關的環境法規、環境現況等進行系統性的連結,以因應目前氣候變遷的問題。
但在此次修法的公聽會中,水保局官員卻不斷扭曲立法原意,認為水保法是為「整治土石流而設置」,故堅持廢除特定水保區禁止任何開發行為的相關條文。
與會的環保團體認為「這樣明顯違反立法目的的修法,水保局若要堅持這樣不當的修法,應連同修改水保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
環保團體代表認為此修法極為不當,應撤案,也呼籲立法院正視行政機關藉修法卸責,而造成國土保安的重大問題!
參考文章:修水土保持法—【歹戲拖棚】政府9年來治水預算編列超過2000億,農委會還要廢除170萬公頃「特定水土保持區」記者會&公聽會新聞稿。
圖1.2015年1月30日十多個環保團體齊聚水保局,抗議水保法不當修法!(攝/邱春華)
圖2. 農委會水保局於1月30日舉行「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公聽會(第二次)」。
圖3. 水保局認為現行水保法條文「影響集水區地主開發權益」,故堅持解除「84%特定水保區」,並廢除特定水保區禁止任何開發行為的規定。
圖4. 刪除「水庫保護帶」設置,中央主管機關將不用再去徵收、補償位於保護帶之私有地,這是便宜行事為卸責而修法,此舉將後患無窮。
圖5.水保法修法授權直轄市(地方政府)廢止特定水保區,增加政客操作空間,如台南市議長李全教於去年選舉時即以「廢除特定水保區」作為重要政見,顯見此修法罔顧地方政治的現況,未來將造成集水區不當開發更為嚴重!(攝/邱春華)
圖6. 環保團體代表認為此不當的修法應撤案,也呼籲立法院正視行政機關藉修法卸責,而造成國土保安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