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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09-08-01 11:00:00 / 報主: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公益聯播]【志工招募】志願服務教育訓練
政府只管發包,默許廠商違法

政府只管發包,默許廠商違法

-公共工程案件應樹立典範,要求得標廠商符合勞動法令-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日前,台中市垃圾場擋土牆補強工程發生嚴重工安事件,造成22傷的工安悲劇。事故發生後,勞檢單位竟發現不幸死亡的勞工未投保勞健保,致使其喪失原該有的職業災害相關保障。而根據統計資料,95年申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補助案件數共計2595件,其中未加入勞保者共359件,佔13.83%;96年則全部共有3036件,其中未加入勞保者共315件,佔10.38%。等於每十個發生職災案件中,至少就有一件未投保勞保,顯示出我國對於勞工安全的保障仍然不足。

 

此外,此次台中市垃圾場工安事件為政府公共工程案件,照理說政府機關作為承攬關係之定做人,對於承攬廠商應具有更積極性的規範,更應善盡監督之責,不應容許得標廠商躲避為勞工納保的義務。但實務上並非如此,政府機關放任得標廠商違反勞動法令的情況並非單一個案。其中包括過去發現立法院外包之清潔工未投保勞健保、衛生署業務外包案勞保以多報少等案件;甚至重大工安事件,如92年底台鐵林內站油漆工人因觸電造成全身三至四度灼傷,幾乎喪失謀生能力、967月板橋污水下水道工程3名勞工因缺氧致死…等,都發現雇主未替其勞工投保勞保的情事。此外,根據勞委會減災方案協調工作會報會議資料顯示,95年度公共工程發生職災死亡勞工中,受僱於原事業單位共3人,而受僱於分包廠商共51人,其中分包廠商中之遭遇職災死亡勞工未投保人數則高達25人,約佔49%,顯見公共工程中違反勞動法令的情事非常嚴重,造成許多弱勢勞工權益受損。

 

公共工程案件中,許多屬較具危險性與體力消耗性之工作,其往往又為一家經濟收入主要來源,一旦勞工遭遇任何職災變故,都恐將造成全家生活陷入困頓。因此,由政府做為定做人的工程採購,更應負起相關責任與示範作用,對廠商所應負擔之法律義務有積極性的要求。尤其,日前馬政府甫提出擴大內需政策,未來勢必將有更多的公共工程案件。過去,台灣勞工陣線自967月發生板橋污水下水道工安事件後,不斷與公共工程委員會溝通,希望工程會能制訂積極性採購規範,但工程會以工程採購過於複雜,僅願意先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但仍無法解決工程採購的問題。因此,為避免類似悲劇一再重演,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勞工主管機關應更積極的訂定相關規範,確保勞工權益保障。筆者認為,包括以下幾個部份:

一、公共工程委員會除勞務採購範本外,應針對工程採購制定積極性的採購規範,確保採購中所有勞工之勞動條件符合相關勞動法令,以此列為得標廠商履行契約時之義務,落實勞動法制之精神。

二、針對曾發生重大工安事件,或有違法記錄廠商進行投標限制。

三、勞委會應加強重大工程之勞動安全檢查。

 

未來,希望透過制度的建立,讓政府採構關係中勞動保障成為國內勞動保障的標竿指引,進而打造更安全的勞動空間,確保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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