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三讀通過,勞動三法拼圖多一塊:勞陣將積極推動「勞工法院」及「勞動案件訴訟法」─台灣勞工陣線-勞動者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uly 19,2014編按
本文摘取自勞動者雜誌第152期,因受限於電子報版面,未能將其相關資料完整呈現,若讀者想要更深入了解,請看勞動者雜誌第152期。
勞資爭議處理法三讀通過,勞動三法拼圖多一塊:勞陣將積極推動「勞工法院」及「勞動案件訴訟法」
幾經波折,《勞資爭議處理法》終於在六月五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內容大致包括權利事項納入仲裁處理程序之對象、明確勞資爭議管轄機關、勞資爭議處理機構專責化、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機制、簡化罷工程序(但同時也增訂限制罷工條款),以及暫減裁判費及降低擔保金費用等。台灣勞工陣線表示:『這部陳就不 堪的勞動法(1930年立法)之修法,長期以來一直都是勞工運動的重要訴求,而這幾年來也多次徘徊在修法邊緣,因此,勞陣肯定立法院朝野完成這項修法任務,惟遺憾的是「罷工權」仍被視為洪水猛獸,這次的修法增訂了「明定禁止及限制罷工權規範」(第54條),包括教師及國防事業禁止罷工,以及自來水、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及證券等金融事業等限制罷工,而這樣的限制明顯違憲,勞委會應儘速補救』。
這次的修法是繼團體協約法2007年12月14日修法之後另一項勞動三法的重要修法。其中,勞資爭議處理法增訂了「不當勞動行為」的裁 決機制,某種程度上,才能讓團體協約法更完整的落實,同時,亦讓未來工會組織的發展多一層的保障。根據甫通過的修法,未來勞委會應成立七至十五人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針對雇主違反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等不當勞動行為進行處理。勞陣表示,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是國內集體勞資關係的毒 瘤,更是工會發展的主要障礙,因此,希望未來該委員會能夠有效運作,還給台灣勞工友善的組織環境。
此外,本次修法將權利事項納入仲裁處理程序的對象,以及明確的規範勞工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為勞資爭議處理管轄機關,對於未 來勞資爭議之快速處理應有所助益,但在勞資爭議處理事務上,勞工在尋求司法救濟時往往遭遇約定法院管轄的困擾,未來亦須一併解決。此外,勞工罷工權的取得也鬆綁,未來罷工投票將毋需透過召開會員大會方式進行決議,但卻明訂權利事項不得罷工,以及明定禁止和限制罷工的行業,剝奪勞工罷工權的作法仍有待商榷。
勞工陣線表示,這次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修法對未來台灣勞資關係發展別具意義,但主要仍是針對集體勞資關係的範疇,在個別勞資爭議上,雖有增定「暫減裁判費及降低擔保金費用」等扶助勞工打官司的規定,但對於勞工尋求快速、有效及尊嚴的解決勞資爭議,仍屬消極。根據學者的研究,每年約有2萬件的爭議進入行政救濟程序,其中有60%透過協調/調解合意解決(約12,000件),在其他40%(約8,000件)調解不成立的個案,僅有2,000件尋求司法的救濟,也 就是說,勞工除了在行政救濟過程中,往往只能無奈地接受打折的結果,更有高達30%(約6,000件)的勞資爭議是勞工完全放棄法定的權利。因此,勞陣將 啟動推動「勞動法院」及「勞動案件訴訟法」之立法工程,以期建構一個以「迅速、專業及有效」為核心概念的勞資爭議處理機制。
最後,勞陣鄭重呼籲立法院應儘速通過延宕已久的「工會法」,完成勞動三法修法的最後一塊拼圖,促進台灣工會組織之正常化及普及化發展,以更完整的發揮勞動三法之積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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