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共識下的勞動派遣怪模式─台灣勞工陣線-勞動者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uly 19,2014編按
本文摘取自勞動者雜誌第152期,因受限於電子報版面,未能將其相關資料完整呈現,若讀者想要更深入了解,請看勞動者雜誌第152期。
勞資共識下的勞動派遣怪模式
勞動派遣這個爭議性十足的話題,成為近幾年來台灣勞資關係的新興現象,到底該如何面對她,勞資雙方各有不同的解讀,政府則是猶如縮頭烏龜,不敢任意表態,深怕捅了一個馬蜂窩,引爆政治炸彈,得罪勞資的任一方。也因為如此,勞動派遣就在勞資關係當中,猶如一個變形蟲,毫無節制的蔓延開來,在台灣這個弱肉強食慣了的勞資叢林當中,在加上經濟的不景氣,就業市場的低迷,企業主更是毫無忌憚的使用各種降低人事成本的吸星大法,勞工就這樣被軟土深掘,而且是已經被掘到骨髓,但是為求得保有飯碗,還是只有一個字----忍。
對企業主而言,勞動派遣的使用,可以更靈活使用人力、降低人事成本,簡單的說就是把所有雇主應該負擔的責任,乾坤大挪移給派遣公司,而派遣公司則將雇主責任這四個字自廢武功,置之不理,勞工權益就這樣,猶如大衛魔術般變得無影無蹤。也就是派遣勞工與要派公司「有勞動而無關係」,而派遣勞工則與派遣機構「有關係卻無勞動」,這種詭異的三角關係,就好像神秘百慕達三角洲,多少勞工權益在那裏迷蹤消失。
勞工團體一向主張,勞動派遣是破壞穩定雇用的引爆器,更是僱主規避責任的方便之門,必須以目前既有的勞基法,來嚴格要求真正的僱主,其是就是派遣公司,必須落實雇主責任。但傳統勞工法令上,設定為同一個僱主雇用勞工並同時使用勞動力,但是派遣勞工卻是雇用者與使用者不一樣,這就挑戰了傳統勞動法上,例如勞基法對於僱主的定義為:僱用勞工之事業主,或是勞動契約法對勞動契約的定義:勞工在從屬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雇主給付報酬。而台灣的派遣公司普遍良莠不齊,打代跑的人頭紙上空頭公司到處都是,一旦追究起僱主責任,跑的比誰都快。
即使是如此,政府作為法律的制定者與執行者,也就是勞資之間遊戲規則的裁判,難道不應該對於勞動派遣的應用範圍與使用模式等表達立場嗎?不能僅是口惠不實地表達關心派遣勞工的權益,如此廉價的政治口水吧!姑且不論先進的歐美國家,看看後進發展的中國。
中國政府在以維持當前「社會和諧」為最高的國家發展戰略下,2008年初開始,不顧各界的反對,義無反顧地強力執行「勞動合同法」,極力保障勞工權益,以避免勞工階級因經濟快速發展所引發的相對剝奪感會危及共產黨的統治基礎。其中為了避免勞動派遣的濫用,該法當中明白規定:勞動派遣僅得使用於臨時性或輔助性工作、派遣公司必須承擔雇主責任且資本額不得低於五十萬元人民幣、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必須最少簽訂兩年定期契約,契約期間沒有工作分派時也必須支付基本工資、用人單位不能成立派遣公司,向本身或所屬單位派遣勞工等規定。
反觀台灣,由於勞委會對於勞動派遣此一新興現象的不作為,使得勞動派遣在台灣的發展,已經離譜到令專家學者難以想像、瞠目結舌的地步。某一天,一位在民營製造業工作的工會幹部朋友告訴筆者,他們公司「玩弄」勞動派遣的現況,至今一直讓我這個熟悉勞工法令的人感到不可思議,勞資關係的開展性,真不是法令可以追得上的。
該工廠的薪資一直不高,因此經常性加班,就成了低薪資條件的額外補償,這個情形直到前幾年,一批退休的員工,在領取勞基法舊制的退休金之後,有人告訴他們,公司沒有把加班費算進去薪資。由於勞基法舊制退休金是以退休前六個月的實領薪資來計算平均出一個月薪,作為基數計算標準,而這些退休員工都是年資達三十年,退休金四十五個基數「到頂」的資深員工,因此加班費沒算進去薪資,自然大大影響他們的退休金。因此這群已經退休員工就提出司法訴訟,取得公司少算的退休金。
於是這時資方就開始實施一項新政策,就是勞工要加班可以,但是從加班那一刻開始,勞工的身分就「自動」成為一個空頭派遣公司的員工,加班費名義上則由該派遣公司支付,如此一來,這些員工退休計算月平均薪資時,資方就不把這些加班費算進去,因為勞工加班時的僱主是該人頭派遣公司,雇主也就省了許多應發給勞工的退休金。而勞工面對經濟不景氣,「現金為大」的局勢,本來月薪就低,所以為了多做些工作領取加班費,這種資方「假派遣」的模式,勞工也只能默默忍痛接受。
由此上例可看出,台灣的資方「活用」勞動派遣,已經到達出神入化、令人嘆為觀止的程度。另外信手拈來,一些企業把勞工試用三個月期間登記於派遣公司名下、員工一年一聘且每年更換一個派遣公司僱用等這些雕蟲小技,則早就已經普遍盛行於台灣就業市場。
面對這波可能是二次大戰以來最嚴重的全球經濟蕭條,台灣5%的失業率,其實才只是開胃小菜,真正的失業大風暴還未來臨。勞工面對這種極度不穩定的就業環境,心中所生的恐懼與對未來的不確定感,正逐步侵蝕台灣社會的人心,即使未來經濟好轉,企業再僱用新員工,可能也會有很高比例會採取像勞動派遣這種「非典型僱用」型態,政府實應下定決心嚴肅地面對勞動派遣,並提出具體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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