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新勞動三法時代帶動工會普及發展─台灣勞工陣線-勞動者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uly 19,2014編按
本文摘取自勞動者雜誌第156期,因受限於電子報版面,未能將其相關資料完整呈現,若讀者想要更深入了解,請看勞動者雜誌第156期。
期待新勞動三法時代帶動工會普及發展
期待新勞動三法時代帶動工會普及發展
編輯室
經過了數年來的反覆修訂,工會法終於在六月一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該法的通過,也將與之前早已經立法通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與團體協約法,於不久的將來一併實施,這對於台灣工會下階段的發展,是一個新的參考架構,而也對長期低迷發展的台灣工會而言,無異投入一個新變數。
這次工會法的修正,象徵台灣工會從過去威權體制下的高度管制,改變成民主體制下的多元發展,但在看似給予工會自由發展空間,卻又以「選擇性限制」的方式,管制某些工會層面發展。因此,新勞動三法對於未來台灣工會發展的影響仍有待觀察。
此次工會法修正通過之後,將使「勞動三法」同步公布實施,其中橫跨貫穿三個法令,最為核心關鍵的是,一個嶄新的規範:「禁止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的創建。該制度包含:工會法中保障工會(幹部)籌組、運作之不當勞動行為樣態的界定、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設立與運作程序、團體協約法中僱主拒絕與工會協商的禁止等。這將使我國基層工會的籌組,有了更大的保障空間。
而產職業工會分類表的隨之廢除以及區域性工會的自由籌組,也象徵國家對工會管制的去除,未來勞工將可自由籌組區域性的產(職)業工會,但對於全國性工會依然門檻甚高,而由自然人可直接加入全國性產職業工會的構想,被官方所否決,也是一大遺憾。
而工會法中對教師籌組企業(學校)層級工會的禁止,以及政府過度介入工會的財務與解散等,都有違反結社自由與工會自主之嫌。另外,勞資爭議處理法終限制了「罷工權」的行使,增訂了「明定禁止及限制罷工權規範」,其中教師及國防事業絕對禁止罷工,而自來水、電力 及燃氣供應業、醫院及證券等金融事業等則可在維持最低工作運轉的前提下限制性地罷工,也有違反兩公約之嫌。
勞動三法通過的同時,所面對的勞動情勢是異常嚴峻的,屢破歷史新高的失業率,以及勞動力市場逐漸被勞動派遣、部份工時等非典型勞工所侵蝕。因此勞動三法的通過,對尚未加入工會獲得工會保障的絕大多數台灣勞工,是否會有一股新的鼓舞動力,引發籌組與加入工會風潮?是非常值得觀察的。如果新的勞動三法,不能為長期以來低迷的台灣工會組織率注入活水,或為台灣勞工所引領期盼的話,那麼「勞動三法」的修正,對台灣廣大勞工而言,其僅成為象徵性意義,不具實質功效。
此外,報載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澄清勞委會最後政策大轉彎,從原先堅持將「強制入會」改為「自由入會」,最後卻妥協接受「強制入會」版本,只是法律上「訓示性」原則,並引用民法第1084條明定「子女應孝敬父母」為例,意思只是政府鼓勵勞工加入工會,並非強制加入工會云云。台灣勞工陣線表示,依新修訂之條文「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乃為強制性規定而非主委所謂之「訓示性原則」,王主委不僅引喻失當,身為全國勞工最高主管機關的首長,卻對未來工會組織的發展沒有更強烈的政策企圖,令人質疑政府於將來落實勞動三法的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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