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非商品,居住是人權─台灣勞工陣線-勞動者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uly 19,2014編按
本文摘取自勞動者雜誌第157期,因受限於電子報版面,未能將其相關資料完整呈現,若讀者想要更深入了解,請看勞動者雜誌第157期。
住宅非商品,居住是人權
住宅非商品,居住是人權
2009年底,研考會公布「都會地區房價過高」為十大民怨之首後,都會地區的「住屋」問題始得政府的關注,媒體的報導焦點也才漸漸從報導豪宅轉以庶民角度去看待高房價所衍伸出來的社會問題,諸如中產階級買不起房子,中下階級租不起房子,底層的違建戶、都市原住民被迫遷移原本居住已久的房舍等問題,「房事」問題已成為都會區小市民的夢靨。
- 政府應將「社會住宅」列為住宅政策必要且重要項目,並以住宅總量5%為現階段推動目標。
- 為達成5%現階段目標,應:(1) 全面變革公有(國有、地方、事業機關等)土地市場化(出售、BOT等)政策,優先運用於社會住宅興建。(2) 善用都市計畫手段(變更回饋、都更、聯合開發等)取得社會住宅。(3) 調整以出售為導向的合宜住宅(平價住宅)政策,釋出一定比例改為「只租不售」社會住宅。
- 社會住宅應視為社會福利之公共投資,不應以財務獲利(平衡)或民間投資與否為主要考量,故政府必須承擔主導推動興建之責任。
- 社會住宅係用以滿足經濟與社會弱勢之居住權,應建立合宜標準(如對象認定、租金標準、續住評估等),結合社會福利照顧補助體系,以及引入第三團體建立永續經營模式。
- 應落實社會住宅政策制度化,儘速推動中央「住宅法」與地方「住宅自治條例」之立法。
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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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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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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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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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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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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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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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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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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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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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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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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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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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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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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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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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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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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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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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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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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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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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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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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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社會住宅」: 社會住宅政策始於19世紀的歐洲,是指政府興建或民間擁有之合於標準的房屋,以低於市場租金或免費出租給所得較低的家戶,如勞工,或特殊的對象,如老人、身心障礙者、精神病。各國因民情不同,作法不盡相同。(資料來源:林萬億,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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