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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工陣線-勞動者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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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工陣線-勞動者電子報
發報時間: 2011-07-09 16:00:00 / 報主: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公益聯播]徵 課輔人員
編按
本文摘取自勞動者雜誌第160期,因受限於電子報版面,未能將其相關資料完整呈現,若讀者想要更深入了解,請看勞動者雜誌第160期。
年代員工面對司法的「無聲哀嚎」

年代員工面對司法的「無聲哀嚎」
「年代新聞八八風災假叩應事件」始末記事

文/蘇彥文(律師)

  2009年8月8日莫拉克風災開始肆虐台灣,當大家都提心吊膽地看著電視新聞的災情報導時,部分電視媒體開始出現災情叩應,幫助災民彙整災情及傳遞災情給相關單位,而平安的多數如我們,除了關心災情外,也感謝媒體們能在同胞苦難時,不計利益,發揮所長,貢獻己力,甚至,也有部份具有救災專長之民間人士,自發前往災區救災,而風災過後,大家更慷慨解囊,或單身,或組隊前往災區無條件幫忙清理災區,或煮飯供餐,或義務醫療,或重建家園,在這日漸冰冷的社會,似乎反而是災情來臨時才能感受到這樣的暖流與熱情。

  當然,上開災情,除了催生出民間的溫情外,亦讓當時部分政府官員的懈怠與輕忽在大眾之前被顯露出來,例如行政院長劉兆玄的剪髮事件與行政院秘書長薛香川的父親節飯店吃飯事件,都讓大家印象深刻。

  另外一件令筆者印象深刻的事,就屬年代新聞台遭員工踢爆作假叩應的事件。究竟發生何事?年代新聞台在98年8月10日當天早上開始進行開放現場即時接受災區民眾叩應,而當時年代新聞台的助理導播盛奇玉負責處理叩應節目時電視畫面字幕方面的工作,盛眼見災民電話一通又一通打進來,且主播也當場向災民表示一定會立即將訊息通報給相關救災單位。

  然而,盛卻看不到其周圍的任何一個人有將相關資料彙整通報的動作,而只是任由該資料放置在桌上無人處理,因而向周遭同事詢問,發現竟沒有人知道該如何處理,又向主管李貞儀反應,而李詢問後亦無結果,一直到盛下班離開公司前,盛都問不到有人會將相關資料做後續的處理,盛因而於8月10日當天晚上,在其部落格上,發表「無聲哀嚎」乙文,藉以抒發其當此災情氾濫漫延之際,卻因為工作而參與了年代新聞台作假叩應之行為,感到無比羞恥、自責與責難。

  盛的另一位同事,擔任該新聞台導播的穆光中也對該部落格上的文章發表贊同意見,批評年代新聞台做此假叩應決策沒有良心的長官,「無聲哀嚎」文章一貼出在當晚引起相當廣大的網路上迴響與討論,年代新聞台發現該事後,立即以該二人所陳述之事實為不實,不但開除其職務,更對二人提出刑事妨害名譽之告訴。

  筆者於網路上發現上開情事後,感於災害無情,人力微薄,互助尚不足以補其萬一,豈容有不肖媒體不顧他人性命,延誤災情訊息,此項天理難容之行為,遂自動向盛穆二人表示支持其不畏犧牲,勇於揭發真相的勇氣(當時正值金融海嘯景氣低迷之際,工作不甚易找,而穆之年資已十幾年,前途一片光明),願意稍盡棉薄,為其奔走。
案經數月偵查及調查後,刑事部分即年代新聞台提告盛穆二人妨害名譽部分,業經台北地檢署不起訴確定在案,理由是地檢署認為盛穆二人並無妨害年代新聞台名譽之主觀故意,且其客觀上亦無妨害年代電視台本身名譽之行為。

  然而,民事部分即盛穆二人起訴請求年代新聞台給付薪資部分,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79號判決盛穆二人敗訴,判決之理由主要略以:「如原告以理性的文字陳述見聞之事實,網友較可能為理智之討論及合理之批評,詎原告於系爭文章所為之第一則回應,即公然於公開之網路空間上,以非理性、不雅的侮辱文字評價被告及被告之主管人員,引發網友效尤,致網友無從聚焦於理性討論,而流於對被告之謾罵、詛咒,自難認被告聲譽之貶損,均為被告自己之行為所招,而與原告無涉。」,主要認為盛穆二人對於年代公司之長官的批評詞彙不理性,不能達到理性溝通之功能,因而認為渠二人對於年代公司之長官的批評屬於侮辱雇主之代理人,年代解雇該二人合於勞基法之規定。

  上訴後,高院99年勞上易字第114號判決又幾乎以相同之理由:「上訴人於系爭文章所為之第一則回應(即系爭回應),即公然以非理性、不雅之侮辱文字評價被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之主管人員,引發網友無從聚焦於理性討論,流於對被上訴人之謾罵、詛咒。上訴人以渠等因感受災民之痛苦、無助,始勇敢為上舉揭露事實,主張被上訴人聲譽之貶損,乃自己之行為所招云云,委無足取。」駁回該二人之上訴,案件因而確定。

  筆者認為,所謂妨害名譽,必須是被批評的對象的行為若本來不應遭受名譽的貶損,而因批評導致其名譽貶損,才會構成其名譽妨害。相對而言,若被批評的對象的行為本應遭受譴責,則對之批評導致其名譽貶損,係使其名譽受到該當的評價,有何妨害名譽可言?例如,犯性侵害案件之惡狼,媒體對之大肆報導批評,或大眾對之咒罵抨擊,其所得之名譽貶損本為其所應得,何來誹謗之有?

  然而,災害發生時,有幸得能置身事外的法官,本來已然難以想像災情的可怕及所對應的假叩應有多麼地不可原諒,又如何期待其在災害發生一、二年後,坐在舒適的辦公室及審判庭上,可以稍微體察該情境?筆者認為,在災情急如星火之當下(最緊急的狀況),若有人竟故意做出延誤災情並恐影響他人生命之行為(最惡劣的行為)時,任何對之再嚴厲的批評(最嚴厲的批評),都不應構成妨害名譽的行為!

  無奈,高坐廟堂之上的法官卻未能體察民間疾苦與社會情狀,所為之判決,不僅不能還當事人(包括盛穆二位,及潛在因年代新聞台訊息通報漏失【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調查,年代公司所接8 2通叩應電話中,竟有高達3 9通沒有通報】及延誤而受損害之災民)公道,對於社會更具有負面之宣示作用,並使價值錯亂,對於往後之其他個案,亦恐生不良影響,法官肩負神聖職務卻為此判決,令一個充滿謊話的公司於欺瞞大眾後卻毌庸付出代價,實在令人感到無比遺憾。                          

  首先,年代向勞工局謊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已初步調查認為年代新聞並無延遲通報之情事。」

  其實在最初之勞資協調會議中,年代公司竟向勞工局協調人員謊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已初步調查認為年代新聞並無延遲通報之情事」。經筆者以律師函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證確認後,獲得該委員會之回函證實並無此事。
但年代指派之告訴代理人游本嘉在刑事偵查程序中卻先是向檢察官稱該風災叩應「於前一天有事先計畫」,後來又稱「沒有事先計畫,只是依照一般的叩應方式處理」。只有說謊才會前言不對後語!

  其次,年代在當天現場播出時以跑馬燈謊稱:「災情訊息同步回報中央應變中心。」

  當天當年代開放民眾叩應時,主播不斷向觀眾及災民強調將立即通報其訊息,插播式字幕方式亦播送「災情訊息同步回報中央應變中心」,卻連續兩天都到深夜(8月1 0日在深夜1 0點4 5分,8月1 1日更拖到深夜1 1點33分)才通報。正如NCC所言「沒有救災作用」,這樣的訊息通報已經失去意義,有通報與沒通報是一樣的!

  時任NCC副主委之陳正倉於調查報告出爐後稱:「業者如果沒有能力處理,就不要開放c a l l - i n節目」言下之意,顯然認為被告年代公司對於c a l l - i n根本就沒有準備好就開放c a l l - i n節目。

  以之再參照通報之難易度綜合判斷,筆者認為,在災情緊急之情況下,事實上,只要記錄好相關的災情訊息,馬上用傳真機傳真給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即刻就可以完成通報動作,一個人就可以輕易完成的動作,偌大一個公司竟然不斷聲稱無法立即做到,實在令人難以不懷疑該公司根本一開始就沒有通報的打算。

  此項推論亦可由年代公司所指派之告訴代理人游本嘉於刑事偵查程序中之陳述獲得證實,蓋其後來自承年代公司對於系爭災情call in係用「一般call-in之方式」處理,沒有設置特別之程序來處理「災情call in」。試問:何謂「一般call-in之方式」?不就是「民眾打電話進到電視台,發表一下意見,主持人及特別來賓稍微討論、回應一下,就結束了?」 , 「一般call-in之方式」何來後續之通報動作?這不就明白顯示年代公司根本一開始就沒有通報的打算!? 就此,筆者於偵查程序中,曾以辯護人身分詢問年代公司:為何僅用「一般call in」之方式處理「災情call in」,其竟是大言不慚,理直氣壯回答:「媒體本來就沒有通報義務!」、「當天人力吃緊,無法立即通報!」  試問:向觀眾承諾立即通報,是否發生通報義務?若自認沒有通報義務,為何繼續在電視畫面及主播口中不斷表示將立即通報?既然人力吃緊,為何仍要執意進行「災情call in」,並繼續在電視畫面及主播口中不斷表示將立即通報?

  最後,年代公司於N C C發表調查報告後,一面聲稱深為自責及反省,又一面於聲明稿中,指摘「N C C副主任委員陳正倉及部分委員係應特定利益團體要求,才會指年代新聞在處理莫拉克風災c a l l - i n報導漏報、延遲通報,…企圖以偏概全,干擾司法訴訟!」令人無法相信其確有自責與反省之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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