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童星,勞動權益誰來保護?
演藝童星,勞動權益誰來保護?
張烽益/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
台灣有童工嗎?確實在台灣的工廠裏面,幾乎找不到像印度、非洲等國家的那種瘦巴巴從事苦力的小朋友,由於教育的普及與經濟的發展,台灣的童工,大概只有未滿十六歲高一建教生所遭遇的問題,但在去年建教生權益保障專法通過之後,已經有所保障。但是在演藝界常見的童星,卻被為人所忽視。
勞基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定義童工是:「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而且在第二項規定「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接著在第四十五條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不過該條文接下來的但書開了一個方便之門:「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且「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這個方便之門再加上地方主管機關長期以來的不負責任,就成了童星工作保障的最大的漏洞。
勞基法童工保護的漏洞
一般所謂的童星都在十五歲以下,依法應該要絕對禁止受雇工作,但是在勞基法第四十四條卻給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有了方便之門,只要地方勞工局認為「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因此我們可以認為,童星是童工保護的例外,而童星的年齡常常都還僅是國小兒童,再加上戲劇演出的時間更加不固定與更加彈性,既然勞基法給予例外規定,就應該要有更完善的身心健康保護措施才對。
童星的問題在2010年初的小小彬事件當中,引起社會與論廣泛的注意,小小彬因其父親密集安排上演藝通告,甚至超時夜間工作,導致其身心疲乏影響就學,引發民眾投訴社會局而引發媒體關注。就在此時才得知,過去地方勞工局根本沒有針對童星依勞基法第四十五條的但書制定相關行政命令,也就是說,過去的童星本質上都是違法的。而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在演藝圈的壓力之下,在2010年2月5日竟然發表出一份討好演藝界(經營者)忽視童星(受雇者)權益的聲明(如附件)。
地方政府的失職
台北市議員徐佳青曾共同召開記者會批判台北市勞工局在2010年二月公布的「台北市童工工作輔導要點」,該項要點全盤照抄勞基法有關童工保護的規定。台北市勞工局忘了勞基法規定的童工是15到16歲之間的受雇者,童星則是十五歲以下,通常是更是只有十歲上下的國小學童其不管智能學習、同年齡同儕間的關係建立,身心健康等都必須特別考量,豈可與已經國中畢業的青少年等同視之。
童星應有的工作權益保障
由於大多數的童星都還在國民義務教育當中,工作保障應兼顧學習與身心健康,有關「工作時間」部分應該更進一步保障,首先,應絕對禁止於學期上課期間從事演藝工作,應盡量安排下課課餘與寒暑假期間,以保障其受教育的權利。其次,為了保護其身心健康,應該依照不同年齡例如十五到十歲、十到五歲等,每次演出時間不得連續超過六到四小時。最後,禁止在晚間六點以後工作,以免影響其明日之學校課業。
而童星的工作都是家長安排決定,其童星本身幾乎毫無選擇能力,因此也應一併賦予更多「家長責任」。首先,家長應陪同在工作現場,以隨時注意童星之身心狀況。其次,企業一旦違法,政府除應依勞基法處罰企業之外,陪同之家長也應有一定連帶責任。最後,童星個別工作契約應經過專案審查通過,發放工作證後,方能開始工作。
編按
本文摘取自勞動者雜誌第170期,因受限於電子報版面,未能將其相關資料完整呈現,若讀者想要更深入了解,請看勞動者雜誌第170期。小額捐款挺勞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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