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網外的職災受害者─台灣勞工陣線-勞動者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uly 19,2014保護網外的職災受害者
保護網外的職災受害者
黃怡翎
一名40多歲從事駕駛工作十餘年的司機,在2007年進入目前的公司,由於常態性的超時加班,再加上駕駛工作的高壓力負荷,工作約四年後,在公司準備開車前突然發病,經緊急送醫治療診斷為右側中大腦部分動脈梗塞。由於他發病前1-6個月的平均加班時數為43.59小時,在勞保局的判定下,認定其為職災傷病,也就是俗稱的過勞。所幸經治療復健後並無失能,但腳仍無力、走路緩慢,醫師評估其能力回復至原來僅7-8成。且其在發病後亦併發罹患憂鬱症,至今仍需靠吃藥控制,否則會有緊張、暴力傾向等狀況,並持續進行心理諮商中。
公司去年中要求其復工,但其身體狀況難以回復原司機工作,而改派至總公司從事內勤工作,雖然復工後的底薪、一般福利津貼並未顯著減少,但由於少了司機工作獨有的「里程獎金」及「敬業獎金」,致使薪資水準從原來5、6萬元只剩2萬多元,且工作地點原來僅離家五分鐘路程,但到總公司上班後車程則需耗費一個半小時,雖然已向公司申請調派至較近的工作站,但公司卻未有適合之職務予以拒絕。
復工後仍需持續進行復健,以致平均每月需請10天的工傷病假,但公司指派的新職務卻要求其搬運重物,三個月後他發現雙手無力狀況越來越嚴重,醫師雖評估不適合搬運重物,但由於每月工時不長,以致無法認定至不堪負荷的強度。
事實上,這不是唯一的案例,我們發現許多職災勞工在復工後都面臨同樣的困境,首先受到衝擊的便是薪資水準大幅下降的問題。很多公司薪資計算的方式往往設計得相當複雜,且低底薪再加上各式各樣的津貼、獎金或職務加給,一旦因遭受職災而調至其他工作,即導致加給、津貼或獎金的消失,薪資水準大幅降低。雖然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然而,對於「適當之工作」的評估未臻完善,往往使勞工身心無法負荷,但又因擔心不接受新職務,未來要找其他工作更不容易,即使再悲憤難平最終只能忍耐接受。顯見,現行法令對於職災勞工的重建及個別化職能復建、適當職務之評估等保障仍嚴重不足,唯應盡速針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進行修法,積極協助職災勞工重返工作職場,才能避免職災勞工再次受到二度傷害。
(作者現為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
編按
本文摘取自勞動者雜誌第172期,因受限於電子報版面,未能將其相關資料完整呈現,若讀者想要更深入了解,請看勞動者雜誌第1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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