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署研議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勞工陣線-勞動者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uly 19,2014編按
本文摘取自勞動者雜誌第174期,因受限於電子報版面,未能將其相關資料完整呈現,若讀者想要更深入了解,請看勞動者雜誌第174期。
廉政署研議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廉政署研議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文/編輯室
相較各國,台灣的吹哨者保護立法起步甚晚,目前僅法務部廉政署正在研議《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該草案的規劃內容主要僅是針對公部門揭弊;至於對一般企業組織等私部門的揭弊規範,則另以《公益通報者保護法》草案處理。
在吹哨者保護研討會中,廉政署對外公開說明揭弊者保護法之立法目的與主要規劃內容。受邀出席的廉政署肅貪組副組長王玨表示,該草案是以國際透明組織在2009年提出27點立法原則制定,包含保護政策、法規、教育訓練、宣導、推動以及執行。廉政署於去年委託政治大學研擬草案後,再由廉政署進行細部增修,目前版本已接近完成。
廉政署草案內容
王玨表示,草案規劃內容舉凡人身安全、工作權益、保密義務,以及責任及救濟懲處等方面皆有明確規範,而所謂的不法資訊提供,是指刑法瀆職罪章中有關刑責、貪瀆犯罪、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法,以及重大之行政不法或行政疏失。
草案規劃揭弊者可向警察機關、司法機關及政風機構揭弊,各單位受理後即可進行調查,調查結果需以書面通知揭弊者。不過,王玨強調,揭弊者必須符合相關要件,相關保護措施才能進行,主要關鍵需是具名檢舉確定身分,對匿名者即無法提供保護。在保密義務上,他指出,受理揭弊的機關負有保密義務,若經手人員洩密即可課以刑責的,但若是揭密者有不實的虛構事實,或以偽造文件揭弊,即不適用。
為求對揭弊者的保護,王玨表示,受理機關將以代號製作筆錄,具正式身分資料的筆錄則予以存封,即使未來進入法院審理,亦可進行隔離作證甚至變聲處理,讓揭弊者身份受到保障。
對揭弊者的不當措施
王玨指出,該法之主要立法目的,在於不得對揭弊者施以不當措施,所謂不當措施,除常見的免職、解雇、懲戒、強迫休假、減薪、降低職務、取消獎金、取消教育培訓外,亦納入影響工作之不利處分,如身分、薪俸、管理措施、工作條件,或施以勞動條件或者契約條件的中止、解除或變更,或是相當職務喪失人事的決定而且顯有不當者。
此外,對其工作權益之保障,該草案是採用「舉證責任轉換」,例如公務員揭弊之後,若遭遇上級施以工作調整或職務調動,則該機關必須舉證該項調動,屬於合理的工作需求,而非對揭弊者的報復。若無法證明,揭弊者即可透過「排除不當措施請求權」終止不當措施,除可選擇回復原有地位,揭弊者亦有權要求終止勞動或委任契約,倘若該機構拒不回復,即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萬元以下之罰金。
同時,為免除潛在揭弊者因曾參與犯行而受追究,該草案亦針對揭弊者的角色與揭弊行為之貢獻提供法律責任減免,透過減輕或免除鼓勵參與或知情者揭弊。
王玨表示,若揭弊者有人身安全之虞,可由揭弊者、地方檢察機關、地檢署或者政風機構協助揭弊者向法院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可後由警察機關提供保護。保護對象則是參照現行的《證人保護法》,除了揭弊者外,尚可含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二親等內的姻親家長家屬,以及證人有婚約關係的、或其他有密切關係者。
草案中亦規劃由行政院組成保護審議,避免各行政機關各自設置造成疊床架屋,同時也基於對揭弊者提供保護時涉及各機關權責或跨部會之協調,因此該草案採設置「揭弊者保護審議會」之規劃,並將由行政院院長出任召集人。
私部門揭弊草案9月開始
上述《揭弊者保護法》法案主要是針對公部門揭弊,至於針對私部門的《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目前的進度則較為落後。王玨指出,廉政署今年九月開始著手研議草案,目前規劃內容側重於組織危害的不法,並以公益為最優先,例如反托拉斯的壟斷與不法行為,以及對勞動者的不當對待或壓榨,而不實廣告或違反職場安全,以及生產有害的產品者,皆列為該草案目前列入之內容,希望給揭弊者一個完整的保護,讓公益得到最大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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