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AA電子報-2010年3月份工作報告─權促會PRAA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April 13,20182010年3月 工作報告(上)
一、政策、法令監督與計畫參與:
1.「檢視2007年新愛滋條例對台灣愛滋人權的影響」專案計畫:
1)費用給付辦法調查:詢問CDC是否有醫療卡每月發卡統計與有關不服醫囑、重複浪費醫療資源者,暫時不予給付的情形。
2)最新國內判決收集:板橋地院民事判決97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報告整理。3)新增「衛生署不依法處罰的行政方式」內容。
4)個案檢視部分、「國際標準參照」章節撰寫。
2.第一屆愛滋與社會學術研討會:
1)審稿時間確定。
2)3/26投稿截止:共23篇來稿。
3.移民工教育計畫:
1)發文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邀請共同辦理04/16「怎麼辦?當移民與移工遇到愛滋」實務研討會。
2)中區研討會公文發放單位名單建立。
3)發文宣傳4/16實務研討會,共23個機關/構。第二波發文宣傳,共24個機關/構。
4)網宣:http://www.praatw.org/news_cont.asp?id=304 。
4. 25週年活動宣傳:email詢問各團體各自經費申請狀況:林宜慧。
5.電子病歷與愛滋感染者的關係:收衛生署03/09衛署醫字第0990005261號函:http://www.praatw.org/right_2_cont.asp?id=116。
6.感染者工作權利:
1)照顧服務員不體檢HIV:確認勞政單位亦已修改不需檢驗HIV。更新本會981210號公告為990317號公告:http://www.praatw.org/right_2_cont.asp?id=106 ,補充推廣勞政機關知悉乙節。
2)工作相關:勞委會「愛滋病患者職業輔導處遇」(CDC1/27衛署疾管愛字第0990002085號函),相關服務流程與個案隱私保障內容查詢:雲嘉南地區就服窗口查詢。
7.其他:
1)03/25,林宜慧出席黃淑英立委召開之「婦女團體預算建議平台會議」。
2)外籍政策:3/30,林宜慧出席疾管局召開之「台灣非本國籍感染者之入出國/境政策討論座談會」。
3)社會勞動制度:法務部表示,辦法修訂延至4月。
4)ICF:
A.佑霖參與「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基礎研習」之勞政部分應用。
B.詢問醫事人員對ICF編碼是否足應愛滋病患需求之意見。
5)實習醫學生不檢驗HIV:
A.宜慧出席CDC「研商實習醫學生就學及實習相關事宜會議」。
B.中山醫學大學新生不檢驗HIV。
二、媒體與網宣工作:
1.網站事務:本月網站累計瀏覽132596人次,本月共瀏覽1595次。Facebook:新增粉絲34人(粉絲總人數256人),讚、回應及留言數量7次,粉絲專業瀏覽量421次。
2.媒體發表:03/06中國時報鮮明為愛滋女性性工作者二審判決結果電訪林宜慧。新聞報導:「愛滋女賣淫帶套一、二審無罪」、「判決『很進步』法官受稱讚」,中國時報/2010-03-07/A12社會綜合版。
三、教育工作:
1.權通訊:第4期大綱草擬與委員意見徵詢。
2.專業工作者小單張:本月共召開四次文稿線上討論會議,一稿已定。
3.工作權申訴小單張:本月共有五次修正,另詢問疾管局對違反公司之課罰額度,因無實例,疾管局依規定回復。
4.學生實習事務:
1)03/08,電話諮詢演練。
2)03/23,本會「社工相關科系學生實習辦法」第3次修訂:http://www.praatw.org/patronage_cont.asp?id=9 。
3)03/29,實踐大學社工系彭美琪老師來訪,張正學接待。
5.受邀宣導:
1)03/17,國立臺灣戲曲學院,主題:愛滋事實與迷思,講師:葉珈語。約 100 位高二、高三學生參與。
2)03/24,國立臺灣戲曲學院,主題:愛滋事實與迷思,講師:葉珈語。約60位高二學生參與。
3)03/26,新生醫護專校,主題:愛滋事實與迷思,講師:葉珈語。約 30 位參與。
6.報告協助:03/06,國防醫學院醫學系林弘義等8人訪談,主題:「病人、醫師與社會」課程研究報告,受訪:張正學。
四、會務與行政事務:
1.年度經費補助與合作案:
1)北市醫:愛滋感染者權益小學堂計畫申請經費補助。
2)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發文請領99年度計畫補助經費,相關手續完成。
2.在職進修:
1)03/21、03/28,林佑霖參與「因應兩公約—公民社會集思工作坊」。
2)03/26,林佑霖參加露德協會「愛的語言-非暴力溝通」助人者工作坊。
3.會務:
1)03/05,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http://tadels.law.ntu.edu.tw/index.php )合作第一次洽談。
2)03/11,希望農場紀錄片試映與討論。
3)03/12,中國人民大學性社會學研究所袁雷參訪,林宜慧接待。
4)03/20,陳俊志、葉珈語與張正學出席台灣愛之希望協會「信任‧就有希望 — 感恩餐會」。
5)03/23,新購電腦主機2台。
6)03/25,線上捐款臨時討論會議,決議:與藍新科技公司簽訂契約,含:非信用卡管道(網路ATM、虛擬帳號、7-11 ibon、全家Famiport、萊爾富Life-ET、超商代收)與網路信用卡管道,費用:網路ATM每筆12元、虛擬帳號每筆12元、7-11 ibon每筆35元、全家Famiport每筆35元、萊爾富Life-ET每筆35元、超商代收每筆25元、網路信用卡ezPos一年一期8400元(含稅)。
7)勞工退休金專戶:
A.03/08,召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會議。
B.03/12,發文北市勞工局:核備本會勞退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8)03/27,林宜慧出席社團法人聯合勸募協會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
9)本月共召開工作會議2次:03/09、03/23。
本月捐款芳名錄
◎本月捐款芳名錄:
⊙信用卡固定捐款:無名氏500、田雅維500、李長春2,000、陳重遠500、黃瑞霞1,000、無名氏500、無名氏1,000、無名氏1,000、蕭宏祺500。
⊙一般捐款:無名氏500、鄒小姐10,000、小郭1,000、無名氏(2009/11-12與2010/01-02受贈發票中獎)2,200、Eddy 1,000、無名氏1,000。
2010年3月 工作報告(下)
五、募捐與受贈:
1.統一發票:
1)1-2月發票122張+3-4月發票275張+新台幣50元整,捐贈:四巧商行。
2)3-4月發票214張,捐贈:桃園某三溫暖。
2.物資:
1)aiwa二手卡式錄音機乙台+SAMSUNG二手YV-120 MP3乙支,捐贈:K。
2)二手網背辦公室椅乙把,捐贈:KAN。3)2009年台灣人權報告兩公約的第一份診斷書」乙冊,捐贈:台灣人權促進會。
六、民間組織、醫療院所、政府機關合作交流:
1.公務機關:03/28,張正學支援桃園衛生局三溫暖匿名篩檢服務,地點:桃園某三溫暖。
2.民間組織:
1)03/02,張正學、志工小T與實習生章雅芝參與「恐同台北,孤立同志青少年」抗議行動,地點:台北市政府前。
2)03/10,外籍聯盟會議:露德協會徐森杰、生命社服協會湯富國、李昭慧、詹純蓉、本會葉珈語。
3)03/20,陳俊志、葉珈語、張正學與感染者A拜訪希望農場。
4)03/24,本會參與台灣人權促進會發起之「『我的基因你的專利?--呼籲衛生署及原民會補齊原住民研究倫理及受試者權益保護相關法規』民間社團聯合聲明」。
七、愛滋諮詢諮商:
1.本月諮詢電話:
1)共計 61 通次,其中權益問題 33 通次。
2)權益問題含:法律諮詢 3 次、保險問題3次、工作問題 6次、就學問題 1 次、就醫問題 2次、外籍問題 7 次、入出境問題 4次、愛滋條例問題 5 次、兵役問題7 次、其他4次。
3)諮詢諮商時間共 593 分鐘(每通次約 9.72 分鐘)。
2.本月網站留言板諮詢:
1)本月留言共 50次,本會回覆23 次,其中權益問題 10 次。
2)權益問題含:法律諮詢1次、工作問題2次、就醫問題1次、外籍問題2次、入出境問題3次、兵役3次。
3)本月滿意度調查共 3 封次,其中 3 封認為板主回答有幫助,0 封認為無幫助。
3.本月電郵諮詢:
1)來信共計5封,本會回復共 5 封。其中權益問題共4 封次(以來信計)。
2)權益問題含:法律諮詢1 次、工作問題1次、居住問題1 次、就醫問題2 次、IC卡問題1 次。
八、外展、個案工作與其他感染者服務:
1.本月訪視、外展與小團體:
1)桃園監獄訪視2次:03/03、03/24。
2)收桃監來信6封,回復桃監信件4封。
2.本月一般諮詢服務(面談)與其他感染者服務:
-
國籍別
需求類別
協助人次
本國籍
基本生活需求
7
情緒管理
2
醫藥處理
0
非本國籍
(含無戶籍國民)
基本生活需求
3
情緒管理
0
醫藥處理
11
3.本月維權個案工作:
1)新開案件共3件、結案件數共1件;總工作件數共24件。
類型 |
本月新開案件 |
本月結案件數 |
本月總工作件數 |
工作權 |
0 |
0 |
2 |
隱私權 |
0 |
1(公衛人員已回函致歉) |
1 |
非本國籍* |
2 |
0 |
20 |
其他 |
1 |
0 |
1 |
月小計 |
3 |
1 |
24 |
*:含「外籍」、「無戶籍國民」與「無國籍者」。
2)重要處遇事項:
A. 隱私權類:公衛人員回函道歉:1件。
B. 工作權類:社工陪同出席地方主管機關召開之愛滋感染者就業權益保障審議小組會議:1件。
C. 非本國籍類:
a. 校方與外交部交涉結果,當事人無法在台留至學業完成,當事人決定4月
回國:1件。
b. 發文內政部申請當事人之我國國籍證明文件:1件。
c. 收內政部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我國籍之回文:1件。
d. 陪同至法院辦理公證事宜:1件。
e. 陪同至某國代表處辦理護照:1件。
D. 其他:陪同當事人至地檢署遞交告訴狀:1件;另陪同至地檢署補件1次,陪同出席偵查庭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