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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ews.url.com.tw · April 13,2018體檢回報制度亂 感染者只能碰運氣
老闆想知道 勞工逃不掉
體檢回報制度亂 感染者只能碰運氣
隱私不保 工作就不保
感染者A先生剛通過某大型餐飲店的外場服務人員面試,發現新進員工體檢項目包含愛滋,A先生詢問醫院,關於愛滋檢驗是否需經受檢人同意方能進行,醫院回答:「合約就是這樣規定,公司就是認為您的工作需要檢查這一項,你不同意檢驗,我們如何向公司交代?」再反問:「難道您有什麼問題嗎?」讓A先生不知所措。
感染者B先生擔任某金融公司業務人員,得知公司有檢驗愛滋後,主動要求醫院對於愛滋檢驗結果必須要隱匿處理,繳回體檢單後,卻被主管層層包圍,詢問是不是有愛滋病,被迫簽下自願離職書離職。原來,醫院對於該公司的愛滋檢驗報告回覆,僅有提出要求的B先生有做隱匿處理。
回報亂 13家就有5種不同回報方式
衛生署明訂勞工體檢不得強制加驗愛滋,且明白指示處理體格檢查或健康檢查紀錄時,應考量個人隱私權,落實「該項檢驗結果應單獨製發報告,不得列入個人總體檢表或公司整體報告,亦不得通知雇主或其他人員。」
本會自今年六月起,針對全台多家醫院進行隨機調查,以「勞工體檢項目中若包含愛滋,檢驗報告會如何回覆當事人」做為提問,調查結果顯示,13家醫院就有高達5種不同的體檢回報方式,顯然毫無標準。
雇主擴權 感染者靠運氣
本會社工張正學表示,雇主沒有權利要求勞工揭露身體健康的所有資訊,這是最基本的個人隱私權之一。勞工體檢問題的兩大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行政院衛生署,皆一再重申勞工可以拒絕檢驗愛滋,並且多次發函解釋;然而,現實上的問題是,勞工為求一份工作,怎敢對老闆的體檢要求說「不」!
本會秘書長林宜慧也提出呼籲,整體勞工體檢流程應有通盤檢討:一、愛滋非一般勞工體檢項目,檢驗應有受檢人之瞭解與書面同意,避免爭議;二、不得以合約規定,造成勞工被迫受檢的既成事實;三、轉呈公司的體檢報告單,應去除「是否受檢」與「檢驗結果」之差異,避免雇主藉以反向檢覈之效果。
完善的制度,應將個人試誤率降到最低,而友善的制度,則應該考量個人不便。與其讓感染者在爭取到工作後、個別碰運氣去面對體檢問題,或者因愛滋被解雇後再來申訴,都已經太遲。
附註說明:
本會於2011/05/30-2011/08/08 針對13家醫院進行調查,統計結果如下:
(台北地區3家+桃園地區3家+台中地區2家+台南地區2家+高雄地區3家)
愛滋檢驗報告回覆模式 共五種:
1.可要求多開一份報告,一般體檢與愛滋同列,原報告與第二份愛滋皆不得隱匿。
2.可要求多開一份報告,一般體檢與愛滋同列,原報告未隱匿,另一份報告愛滋隱匿。
3.一份報告,不得要求開第二份報告,愛滋不得隱匿。
4.一份報告,一般體檢與愛滋檢驗報告獨立分列。
5.僅有紙本的一般體檢報告,愛滋檢驗結果僅以電話方式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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