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已經邁入尾聲,愛滋權益仍需要大家的持續努力與關注喔!─權促會PRAA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April 13,2018社論投稿
人情走味的城市
2014年08月22日 ◎ 葉馨榆
日前台北市社會局局長王浩對於關愛之家所發表的言論,引起軒然大波。王浩先是稱關愛之家「把台北市當垃圾桶」,又說關愛之家的弱勢關懷「是他們自己要做的」,試圖撇清社會局和關愛之家的關係。
諷刺的是,郝市長近年來所主打的台北形象廣告,試圖將台北市塑造成充滿人情味的城市,然而,社會局對關愛之家的態度,恐怕會讓人誤以為台北市的人情味是有差別待遇的。
與其主打台北市的生活便利性與市民的禮貌,不如從尊重人權與多元化做起,讓市民可以學會包容愛滋感染者、外籍移工,社會局更應負起教育民眾的職責,而非僅因接獲大量市民陳情,就完全依從民意行事,如此一來,不也違背了台北市社會局「優先保障弱勢者的生存與發展機會」的政策目標了?
再者,若社會局真覺得外籍移工並非自己業務,難以管理,也應該要請示相關單位,發揮連結資源的功能,做妥善的處理;豈能以此為由,認為「外籍移工自由進出」就會妨礙到兒少權益,並加以排除外籍移工的權益呢?尤其是讓警察去盤查收容人的名單,又是更弔詭的事了,這樣的作法,不僅無法得到社會大眾的理解和認同,也只會顯示台灣人權的退步而已。
王浩在公開場合以局長的身分講出這些不適宜的話,不僅會讓人質疑社會局對弱勢族群的保障,是否也有差別區分?更會抹殺了員工的努力。
(作者為學生,現於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實習)
出處: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06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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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藥丸的第一次親密接觸
《我的第一顆藥丸》2013年全新版 |
No.13 接受治療,才有轉機
作者:龍龍
從得知自己感染到現在已快六個年頭,那張全國醫療卡一直放在置物箱的小鐵盒內。除了第一次確診通報與隔周做CD4與病毒量的檢測後,我便消失於醫療體系內,也沒定期回診接受治療。每每戶籍地衛生所小姐問我回診狀態便虛與委蛇;說有複診並且醫生告知還沒有必要吃藥。那時真的不想也不願意面對這件事,以為只要靠運動與注意飲食便能自己控制病情。
老天爺在前年讓我因為感染帶狀皰疹進而在家休養兩個禮拜,痊癒後我仍不把它當一回事,漠視身體發出的警訊。直到今年初體重突然落下5到6公斤,原本健身光滑的皮膚隨便被蚊子叮咬都會腫得很大,腿上因此留下大小不一難看的疤痕。看著鏡子的自己越來越憔悴,沒有辦法再用工作壓力過大,睡眠品質不好作為藉口來搪塞家人與朋友。
今年八月再次拿起那張「VIP」卡去醫院掛號,而後醫生告知CD4值為150,要立即服藥。心中很害怕吃藥的副作用,萬一上吐下瀉或是起疹子的話,就難以跟家人或是工作地方交代,但不吃藥的話,恐怕就離發病不遠了。心中的聲音告訴自己,一定要繼續活著,並且健康的陪伴在爸媽身旁,絕不能讓他們白髮人送黑髮人。
規律服藥一個月之後,不知是心理因素還是治療藥物起了作用,身體狀況逐漸好轉,也無發生任何藥物副作用。起床與就寢的藥丸逐漸變成每日例行公事,簡單的動作卻能換回自己的健康。
之前的我,真的是很不好的示範,藉由此篇徵文,想告訴一樣身為感染者的您,真的不要害怕面對治療與藥物的副作用,這些並沒有想像中的可怕。唯有接受治療與按時服藥,生命才有轉機。或許再吃個幾年藥,治癒的方法就會出現。每張看診的單據我都有收著,看著醫院收據上的診察費、檢驗費、藥事費加起來破萬元,而自己卻僅花150元換取得來不易的藥物,要感謝的人實在太多,讓我的生命得以延續。 完 |
《我的第一顆藥丸》2013年全新版 |
最新消息
【公告】船員體格健康檢查確認不包含愛滋檢驗 – 2014/7/10
公告:
有關船員體格健康檢查,經民國103年7月10衛生福利部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權益保障組討論,確認不包含愛滋檢驗。決議全文如列:
決議: 1. 經審視現行船員任職所需的相關健康檢查證明書項目中並無特別檢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且實務運作上也無例行性檢驗,現狀符合現行國際公約及國際慣例,尚無不妥。 2. 經與會專家學者講解,與會者皆同意「感染人類免疫病毒(HIV)而未發病者」與「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患者」有別,因此感染者並不當然等同於不適合船員工作。本此共識,「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換有傳染病防治法定傳染病上未痊癒」,該法條用語宜依事務之性質予以限縮解釋,視該傳染病是否影響船員之執行職務及行船安全(fit for work)為依據。 3.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如依醫囑按時服藥可終生不發病,不會成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不致影響其執行職務能力。建請中華民國船長公會、中華海員總工會及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向所屬會員予以加強宣導相關衛教觀念,除確保感染者不受歧視之外,並強調愛滋定期篩檢與安全性行為之重要性。
參照函文: 民國103年7月10衛生福利部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權益保障組會議紀錄(部授疾字第1030100997號)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2014年8月27日 |
延伸閱讀:
→ 【法規】愛滋陽性者,依法不能擔任船員 – 2013/10/01:http://www.praatw.org/right_2_cont.asp?id=396 |
權促會訊
【公告】反對「有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必要者之範圍」2014/8/01預告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