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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3 11:00:00/ 報主: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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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感染者相處不用擔心
關於感染者的二三事

不被保障的身份

/小漢2011.06.24

去年10月的某一個晚上,還在餐廳上班的我打了一通電話回家,卻得知了一個壞消息,原來是移民署的人到我家做了一個「拜訪」,然而這個拜訪卻改變了我的生活。

我是在辦理居留證件時得知自己感染,但我無戶籍國民的身分可以經過申覆手續繼續留在台灣,所以一直以來我並不擔心會被驅逐出境,也很乖乖的固定與衛生所、移民署的人保持聯繫,衛生所的人也一再告訴我,我生病的事情絕對不會透露出去。然而我最不想要發生的事情,卻還是發生了。 

在沒有任何電話聯繫的狀況下,這一天晚上九點多,移民署的人直接到了我的住處。因為我和我的家人住在一起,家人除了不知所措外,我的身分也因此而被知道。回到家中,家人跟我說,移民署的人對著他們說:「若我三天內不自行離開,將會很難看」以及「我僅有十年的時間可以活」這樣的話,並到房間內進行拍照的動作。更離譜的是,甚至詢問我家人,我的父母親是否也同時感染愛滋一事,這些動作都讓我很意外跟生氣。

當天回家後,家人馬上就告訴我希望我早一點搬家,於是我只好請求社工透過其他單位的幫忙,希望可以有短暫居住的中途之家,事後我也透過愛滋機構,希望移民署可以對於我身分曝光的事情說明清楚,最後換來的回答卻只是「不可能有發生此事」這一句話。我常想,我和我的家人住在一起已有半年之久,家人也親口告訴我,是因為移民署的人告知,才知道我感染,也因此我就被趕出家門,可是,事實這樣發生了,卻沒有任何一句道歉,誰以後還能夠相信愛滋的身份是可以被保障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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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愛滋感染者可接受器官捐贈

【公告】北醫調整「感染者腹部超音波檢查比照未感染者處理」

【報導】煙的重量:一位HIV教師的故事 / 王祥維

權促會社工張正學指出,法律對蓄意傳染HIV的寬鬆認定,只要(一)感染者沒有說自己是感染者;(二)發生危險性行為(不戴套),且無論是否傳染,因為「未遂犯罰之」,一次就是判2年8個月。這使感染者人心惶惶。在實務上:「基因比對只能證實雙方有共同病毒株,這個病毒株也可能是來自第三人,所以實際上法院現在也不做基因比對,只有感染者發生危險性行為,就用未遂犯來判。」

張正學和郭怡青都認為刑罰剝奪「性權」,強迫HIV感染者一定要戴套。同樣是第三類傳染病、主要也是經由性交傳染的C型肝炎,完全不像HIV一樣設有專法規範、訂定重刑。

【報導】馮老師的21條陰影/王祥維

我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1990年底施行,經7次修法,2007年改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2007年那次修法,也將原先第15條的:「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條次移至第21條,修改為現行條文。除了規範範圍擴大,最重要的更動就是將刑責比照「重傷害罪」,提高為「五至十二年」,且「未遂犯罰之」。

因為21條的存在,衍生種種荒謬劇,莊苹則苦笑舉例:「之前台中地院審理另一個案件時來問我,親吻感染者的性器官,是不是可忽略的風險?可忽略的風險,是不是就等於無風險?這要我怎麼回答?如果是強暴那另當別論,但這是合意性行為,台中地院不相信在明知對方是HIV感染者的情況下,還有人願意跟他性交。」

莊苹說:「全台灣有兩萬六、兩萬八的感染者,也就是說有兩萬六、兩萬八千個HIV加害人,難道要把這些人都抓起來嗎?抓了會比較好嗎?」(註:根據疾管署二月份統計數字,目前我國存活的HIV感染者24293人、歷年死亡者4675人、離境37人,共29005人)

莊苹也指出C型肝炎和HIV很像,但感染者命運大不同:「C肝B肝也(和HIV一樣)沒有藥可以治癒啊,C肝感染人數也在上升、一樣是透過性行為傳染。C型肝炎感染者做愛前就會告訴你(他有C肝)嗎?但是我們(的法律)不處理C肝…。其實對我們(防疫工作者)來說,那就是另一個病毒的名字而已。」

延伸閱讀

【感染者教我的事】非關對錯:與HIV一起生活

權通訊《說「蓄意」 太沉重》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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