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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主: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創刊日期:20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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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盟】電子報
發報時間: 2010-12-30 16:00:00 / 報主:伴侶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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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盟部落格搬家囉!
法國民事伴侶制度PACS的新面貌
伴侶盟部落格搬家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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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民事伴侶制度PACS的新面貌
法國民事伴侶制度PACS的新面貌
文/許秀雯
   
   
這篇短文旨在介紹法國民事伴侶制度PACS幾經修法之後的新面貌,以及在法國社會中PACS與婚姻近來的消長趨勢。

    法國PACSLe 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直譯:民事團結契約)制度自1999年底開始施行,這是法國民法中除「婚姻」(mariage)及「同居」concubinage以外的第三種伴侶關係形式。在法國,婚姻目前仍僅限異性戀伴侶始得締結,民法對於婚姻之權利義務設有密度甚高之規範,至於「同居」其在法律評價上則僅係一種「事實狀態」,同居人沒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原則上同居人間亦不互負義務。PACS制度的創設,是為了回應兩個社會事實與需求:一個是法國社會存在非常普遍的(異性戀)非婚同居現象,另一個則是被婚姻制度排除在外的同志族群要求同志伴侶關係應該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障,因此,在這樣的背景下誕生的PACS,其性質像是「婚姻」與「同居」之外的某種另類選擇,其地位則有如介於「婚姻」(高密度法律規範)與「同居」(基本上不受法律規範)之間的「中庸之道」。
   
    PACS本質上是一種契約,是同性或異性的兩名成年人為安排其共同生活而依民法PACS專章之規定簽訂的民事契約,在這個書面契約中雙方約定其共同生活之權利義務關係,此包括一共同住所
[1]( résidence commune)、相關財產之約定,例如可以約定開一有別於個人帳戶的共同銀行戶頭以支應日常生活的支出,亦可約定相互間的經濟支持與協助義務,比如當一方是在家負責家務勞動者,可約定他方每月應撥一定款項給在家勞動之一方以維持家計相關支出,且可約定此支付額度,當在職場工作之他方收入變動超過一定比例時應即相對調整或約定應定期檢視調整給付額度等等,雙方亦得約定共同支出項目(如房租、房屋貸款或其他與共同住所有關的管理雜費、小孩的教育與其他支出)之分攤方式及比例,以及PACS解消時雙方相關賦稅與財務分配處理等事項。
 
繼續閱讀.....(http://wp.me/p18Tv3-6u)
   
 


[1] 伴侶雙方可以有不同的居所(domiciles),但依法必須有一共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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