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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刊日期:20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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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11-06-10 11:00:00 / 報主:伴侶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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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錄
攜手十年路漫漫,同志婚姻在荷蘭
淺談南非同志婚姻立法歷程
攜手十年路漫漫,同志婚姻在荷蘭
攜手十年路漫漫,同志婚姻在荷蘭
 
文/陳怡雯(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成員、
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學生)
 
  
聽到「荷蘭」,你會想到什麼?

矗立挺拔的風車?一望無際的鬱金香花海?玲瓏精緻的小木鞋?……這些都對,個個都是她聞名世界的特色。但荷蘭還有一項開風氣之先的創舉——她是全世界第一個允許同性伴侶結婚的國家。

在同運人士積極倡導遊說之下,1998年1月1日,荷蘭先開放了註冊伴侶制度,不限性別同異均可締結,並享有幾近婚姻的權利義務保障;當局又於2001年4月1日正式將同性婚姻合法化,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2001年愚人節午夜時分,首都阿姆斯特丹的市政廳,三對男同志伴侶及一對女同志伴侶在市長Job Cohen的見證下正式締結婚姻[1]。當月共有386對同性伴侶結為連理。
 
荷蘭婚姻面面觀

由於註冊伴侶大多直接準用婚姻之規定,故在介紹伴侶制之前,不妨先聊聊荷蘭的婚姻制度。荷蘭對於婚姻的規範係見於該國民法典《Burgerlijk Wetboek(Civil Code)》第1卷第5章《Het huwelijk(Marriage)》。關於同性婚姻,荷蘭的立法技術上係直接修改婚姻的定義,修訂民法第1卷第30條第1項:「A marriage can be contracted by two persons of different sex or of the same sex.」故原則上同性異性於婚姻所享有的權利義務均相同,僅於收養、婚生推定開了小例外,詳於後述。

不論男女,荷蘭的法定婚姻同意年齡均是18歲,只有在女方懷孕或已生子時才例外放寬至16歲。此外,亦有禁婚親的限制,不得與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結婚(因收養而成立之兄弟姊妹除外)。另有一與我國不同的是,荷蘭的配偶不負有同居義務。

財產部份,荷蘭是少數仍以共同財產制作為婚姻法定財產制的國家。配偶雙方的財產均計入共同財產中,僅例外排除專供配偶一方使用之物,以及贈與人特別聲明應由共同財產排除之贈與物;解消時雙方各取一半。惟配偶雙方可於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訂立婚姻協議(Marriage Settlement)排除共同財產制的適用,改採分別財產制或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等。

至於同性與異性婚姻間的主要差異有二點:跨國收養、婚生推定。關於前者,開放同性婚姻之初,原僅許異性配偶跨國收養、同性配偶則否,此係因各國對於是否許可同性配偶收養立場不同,為杜爭議,故不許同性配偶跨國收養。但在同志團體追求權利平等的呼聲下,此一差別待遇業已修正刪除,故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在收養上的差異已不再。

至於婚生推定的差異,則指異性婚姻中妻在婚姻中所生的子女會推定為與夫有血緣關係,但對於女同志配偶無此推定,他方(非生母之一方)與該子女不產生任何關係。惟該國民法嗣後修法,女同志配偶之他方可自動獲得共同親權,享有保護教養子女的權利義務。但若他方想與子女成為親屬、互相享有繼承權等,仍然需要透過正式的收養程序。

荷蘭同志結婚合法化十週年的今日,根據該國中央統計局的數據,迄今已有約一萬五千對同性伴侶結婚
[2];但與五對異性伴侶中有四對結婚相較,五對同性伴侶之中僅有一對選擇結婚[3]。這或許是因為,即使法律承認同性伴侶間的結婚權,但社會壓力、時有所聞的言語及肢體暴力等,仍使同性伴侶對於是否結婚躊躇不前。

此外,對於何以同性伴侶選擇進入婚姻的比例較低,荷蘭同志權利組織COC的負責人Vera Bergkamp提出了三個可能的解釋:(1)同志伴侶來自家庭與朋友的成婚壓力較小(異性伴侶交往一兩年可能就會被親戚朋友追問何時結婚,同性伴侶則否);(2)與異性配偶相比少了結婚生子的誘因;(3)同志伴侶心態上較個人主義,比較不是那麼「家庭導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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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至2011年1月1日的統計數字為14,813對,其中7,522對為女同志,略高於男同志的7,291對。同時期的異性婚姻則有761,010對。引自Eric Beauchemin, "Rainbow weddings celebrate 10th anniversary" Radio Netherlands Worldwide, 2011/4/1http://www.rnw.nl/english/video/rainbow-weddings-celebrate-10th-anniversary
[3] 同上
[4] 引自Paul Ames, "Dutch gays don't take advantage of opportunity to marry" GlobalPost, 2011/ 4/20http://www.globalpost.com/dispatch/news/regions/europe/benelux/110419/netherlands-gay-rights-same-sex-marriage
淺談南非同志婚姻立法歷程

淺談南非同志婚姻立法歷程

 
文/郭佳瑋(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成員、律師)
 許秀雯(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成員、律師)
 
南非共和國(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於20世紀初曾一度成為英國的自治領地,直至1961年5月31日,南非才退出英聯邦,成立南非共和國。由於南非共和國成立前長期為英國殖民地,在歷經長時間「原住民土地法」(The Natives’ Land Act)[1]、種族隔離制度後,南非共和國基本人權可謂陷入一片黑暗中。
南非共和國在1993年制訂過渡憲法(於1996正式生效),成為南非第一部民主憲法,正式擺脫種族隔離與殖民統治陰影,在1994年成立憲法法院。鑑於南非殖民統治與種族隔離的悲慘教訓,南非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甚為重視,因此南非是第一部將「性傾向歧視禁止條款」列入憲法本文的人權規章(1996年憲法)。
同時,南非憲法法院自建立以來,即不斷以平等、自由、開放的立場展現對於基本人權之重視。即使在未明文承認同志婚姻權之前,在許多方面早已表現出保障同志與多元文化的態度,例如在南非勞資關係法(the Labour Relations Act of 1995)、「特殊養老金基金法」(Special Pension Fund Act)、就業平等法(Employment Equity Act)、同性行為合法化裁判、「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移民法(Immigration Act)、兒童保健法和監護法(the Child Care Act and the Guardianship Act)、法官薪酬法(the Judges Remuneration Act)、「兒童照顧法」(Child Care 1983)與「監護法」、兒童法(CHILDREN'S ACT 38 OF 2005)等均陸續朝保障同性伴侶之方向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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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13年之「原住民土地法」(The Natives’ Land Act)禁止南非原住民(黑人)在“保留地”之外占有或購買土地或租用土地。此舉被認為係南非實施種族隔離之重要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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