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新知電子報】2009.07.07 五十分的政見,五十分的人權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通過─婦女新知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une 08,2011五十分的政見,五十分的人權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通過
五十分的政見,五十分的人權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通過
2009.07.03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 記者會
十七年來的第一次進步
立法院在
本次修法的一小步
這次的修法有著以下重大進展:
第一, 合法入境的大陸配偶均享有工作權
大陸配偶與其他移民,以及所有台灣人一樣,都會長久生活在這塊土地。既然如此,「工作權」本來就是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而不是特權。從此以後,大陸配偶可以光明正大為照顧家計、為追求尊嚴,也為了更進一步融入台灣社會而走向職場,貢獻自己的心力。
除此之外,超過五萬原本不能合法工作的大陸配偶,擺脫了打「黑工」時忍受剝削欺凌的苦境。由於雇主無法再以不合勞動基準法的條件非法雇用大陸配偶,也連帶使台灣本地勞工的勞動條件可以一併提升。
更進一步來說,五萬多名新移民加入職場,不僅增加了工作生產力;合法工作後,他們所繳交的所得稅、勞保費、就業保險費、健保費,也是最直接的貢獻!
第二, 取得身分證年限縮短為六年
在當前台灣的法律與社會現況,沒有身分證往往無法享有許多基本權利。沒有身分證的新移民,要面對驅逐出境的恐懼、法律的歧視,以及部分台灣籍配偶的威脅。而原本的兩岸條例甚至讓他們有兩年毫無保障的「團聚」期間。
本次修法把顯不合理的「團聚期間」移除,讓大陸配偶直接進入「依親居留」階段。稍微縮短了大陸新移民「做正港台灣人」的等候期間,也是值得肯定之處。
第三, 享有較為完整的繼承權
繼承原本是一種無分國籍,只問親屬關係的自然權利。中華民國國民的配偶,無論是哪一國人,都完整享有民法上的繼承權。但兩岸關係條例卻硬是違反了平等原則,也沒有區辨「台灣人的另一半」與「其他大陸人民」的差別,一律將繼承權限制於新台幣兩百萬元以下,還加上禁止取得不動產等額外限制。許多大陸配偶,在台籍配偶過世後,不僅要傷心地面對死別被迫離開台灣,甚至無法取得應有的遺產!
本次修法取消了大陸配偶「兩百萬元」的上限。而已有「長期居留」身分的大陸配偶,也可以取得不動產的繼承權。雖然仍有某些內外有別的歧視措施,但也已經開始承認陸配的平等地位。
第四, 驅逐出境前之審查會
我國移民法制之驅逐出境程序,一向非常粗糙,且由執法機關片面決定。完全不符合憲法正當程序之標準,也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所要求之嚴謹與申訴程序。執法機關在「業績」的壓力下,往往未充分權衡利弊得失,也沒有適當的機關能夠即時檢驗驅逐決定的合法性。
本次修法加上了在驅逐出境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被驅逐者陳述意見的機會。至少使移民署在作成決定前,必須更加謹慎,減少錯誤拆散天倫的可能。
第五, 廢除設籍前之財力證明
要求婚姻移民在入籍之前繳交財力證明,不但是階級歧視,也無助於確保新移民「生活無虞」。移盟與眾多新移民,一向強力要求全盤廢止。馬總統亦曾公開表示應予廢止,並要求主管機關不要「留個尾巴」。而本次修法,在新移民、移盟與馬總統千呼萬喚後,終於全面廢止大陸配偶定居設籍的財力證明要件,堪稱遲來的進步。
這些修正雖然是行政院提出,由立法院通過。但除了陸委會、行政院與立法院外,更重要的推手是超過二十六萬大陸新移民與他們的台灣家人,以及移民人權團體多年的呼籲、倡議;加上馬總統「婚姻移民享有完整工作權與社會權」的主張,才產生這些「卑之無甚高論」的人權進展。
為德不足?或是未竟之志?
或許在多年來決策者從未將「人權」納入兩岸關係決策考量的慣行下,這些進步已是十分難得。然而這些所謂的「進步」,其實只不過是從零分進步到五十分而已。就算拿馬總統與陸委會賴主委自己所宣稱的「新移民無分來源,一律平等」的標準來看,「陸配」與「外配」的法律上待遇依然天差地遠。到目前為止,從大陸來的婚姻移民,即使與台灣人同文同種,說著相同的語言,要承擔著更多的敵意、歧視與排拒。
我們鄭重要求口口聲聲「平等保障新移民」的馬總統與賴主委,還有完全執政後亟亟於推動兩岸破冰、友好政策的執政黨,致力改善對陸配與其他新移民的歧視措施。在陸配方面,請針對下列各點,儘速提出進一步的修法時程與計畫。
一、 進一步縮短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期間
跨國移民研究指出,超過五年的移民等待期,並非「融入社會」所必要,反而增加負擔與被歧視的可能。既然外配待滿三年即可申請歸化,陸配沒有理由硬要等「六年」。
二、 陸配未成年子女來台居留
立法院本次修法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研擬措施,使陸配之未成年子女有機會來台居留。依現行法令,陸配在大陸之未成年子女,超過十二歲以上就幾乎沒有機會來台依親。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之跨國家庭團聚權,在國際上已經愈來愈被重視,多少年來許多卡通都以悲情萬里尋親為主題,我國法令沒有理由繼續鎖在「十二歲魔咒」之中。在適當條件下讓未成年子女前來依親團聚,是勢所必然。
三、 集會結社權
尚未有投票權的新移民,在民主社會往往是容易遭到忽視的弱勢群體。因此,他們比一般人更需要民主國家最基本的集會與結社自由,才能藉由集體力量自我培力,同時也跟台灣的公民社會互動。事實上,多年來新移民權利之所以逐漸受到保障,也正是他們藉由集會結社一步步爭來的地位。外配早已成立社團,而其走上街頭爭取權益的勇敢行動更讓國際矚目欣羨。
然而在法律上陸配原則上不准結社,集會自由也屢屢遭到威脅。要讓陸配學到台灣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第一步就應該讓他們有機會從民主政治的第一步—集會結社—開始!
四、 民事關係回歸人性
無論是婚姻、收養、繼承、取得財產,或其他民事法律關係,其實本質上都是基於人倫及天性,與政治或國籍不應牽扯不清。但現行兩岸條例處處對陸配與其家庭,設下外配家庭不會受到的限制,諸如:限制大陸配偶(及其配偶)之收養權、繼承權、取得不動產之權等。
我們要強調,這些權利都是不宜由國家過份干預的基本人權。因此,至少對「台灣人的另一半」,不該等同於「外人」來對待。取消這類差別待遇,回歸人性,才是正確的作法。
五、 取消次等公民規定,入籍後就是台灣人
移民法制多少會對「外人」有差別待遇;但對於已經取得本國「公民身分」者,既然都是「頭家」,原則上應該與天生公民享有相同待遇。
然而現行法對於原來是大陸人民,但已在台灣地區設戶籍,可以投票選總統的「自由地區人民」,卻在法律與命令上處處設限。「新台灣人」在十年內不能擔任任何公職,而且在收養或申請親人來台時,也與「天生台灣人」有差別待遇。這種充滿敵意的「次等公民」措施,不但正當性可疑,也讓奉公守法取得身分證的「新台灣人」心冷,降低他們對台灣自由民主秩序的認同,破壞團結。
現在有個促使政府進一步修法的新契機,那就是剛剛通過,而馬政府也以此自豪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這個公約多處明文禁止一切基於「原國籍」而為的差別待遇。「原籍歧視」的禁止,是台灣一直忽視的重要人權原則:國家在處理移民事項時,不許歧視不同「來源國」的人。但在現狀下,同樣嫁來台灣,來自柬埔寨與來自大陸的人,待遇卻天差地遠,這無論如何都不符合公約的要求,也不符合二十世紀末至今的國際移民政策趨勢。更嚴重的,是這種歧視措施似乎在告訴世人:人的價值高低,繫諸於出身而非能力!這豈是任何民主國家所能容許的?
依據公約的施行法,各級政府應該在兩年內修正不符公約的法令。如此明顯重大的歧視法律,當然要改!人權公約與馬總統進步的人權宣言,究竟是真還是假,或許修正兩岸條例的誠意,就是一個檢驗標準。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參與團體:
女性勞動者權益促進會、大武山文教基金會、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外勞行動、台灣國際家庭協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南洋台灣姊妹會、屏東縣瓊麻園城鄉文教發展協會、夏潮聯合會、國際醫療行動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勞動人權協會、新事社會服務中心、Asia Pacific Mission for Migrants(APMM)、Migrante-International-Taiwan Chapter、屏東縣海口人社區經營協會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顧問(依筆劃排序):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陳宜倩助理教授、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夏曉鵑副教授、台大社會系曾嬿芬教授、台大社會系藍佩嘉副教授、政治大學法律系廖元豪助理教授、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王增勇副教授、賴芳玉律師
【延伸閱讀】修正條文與記者會照片
【延伸閱讀】
1.我想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條文
2. 我想看→更多記者會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