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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刊日期:200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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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09-07-03 05:00:00 / 報主:婦女新知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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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錄
[ 性工作議題聲明 ] 我們主張娼嫖皆不罰,性產業應以勞動權益為核心
婦女新知基金會 VS. 性工作、性產業議題大事紀
[ 性工作議題聲明 ] 我們主張娼嫖皆不罰,性產業應以勞動權益為核心

     我們主張娼嫖皆不罰 性產業應以勞動權益為核心  
  

婦女新知基金會 針對性工作議題的聲明 2009630


   

        過去十多年來,婦女團體與妓權團體對於性工作議題持續關切,期間也多次進行意見交換,雖然在性交易、性產業方面仍有不同意見,最後仍達成「不罰娼」的基礎共識。因此本會於2006年曾經拋出「由性工作者組成勞動合作社」的構想,以勞動權益、自主經營、利潤共享的模式,以拒絕大型資本的剝削。

 

 

去年研考會委託台灣大學社會系舉辦「性交易應不應該處罰」公民會議,與會公民的結論報告指向娼、嫖均不處罰,對於性產業管制的配套措施雖有相當分歧的意見,但一致要求政府應介入管理、規劃相關配套政策。

   

公民會議之後,我們在各種會議場合,包括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會前會,除了要求政府單位針對公民會議結論做出具體回應外,也大力要求政府在成年人合意性交易中,娼嫖都不處罰的原則下,規劃出具體配套措施。

  

今年六月,內政部在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開會前夕,拋出設置「性工作專區」──主張在專區內娼嫖都不罰,專區外娼嫖皆罰的政策意見。針對政府草率提出設置性工作專區的政策提議,我們相當不以為然。根據荷蘭紅燈區的經驗,性交易不會只存在於紅燈區,如果在專區外的性交易娼嫖皆罰,那麼性工作者的處境不會獲得任何改善,甚至可能因為警察在專區外更為嚴厲的取締,造成更嚴重的剝削。更何況,一但開放後,紅燈區內如果沒有針對性產業型態的適當管制,大型資本必然大肆介入,性工作者依舊會面臨被剝削的處境。

 

有報導指出,各婦女團體區分為「支持性工作權」與「反對性剝削」兩派意見,但我們必須指出,無論是哪一派意見,各婦女團體都一致同意應改善性工作者的處境,避免性工作者遭受勞動條件的剝削與暴力對待,保障性工作者最基本的生存權利。

 

我們主張成年人合意的性交易中娼嫖皆不罰,同時,在性交易除罰化、除罪化的同時,政府必須規劃以勞動權益為中心的性產業管理配套措施。由於性工作是一個極容易受到資本高度剝削勞動權益的工作,我們認為未來性產業的規劃必須以性工作者的勞動權益為中心,以避免大型資本進入性產業剝削性工作者。因此我們再次嘗試提出「勞動合作社」的概念以供各界參考,我們希望在適當的規範下,性工作者未來可以自行組成勞動合作社,其所聘用的工作人員(如司機),不同於商業資本的得利第三人,利潤則由勞動者共享分配。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624日委員會議決定採取性工作除罪化、除罰化的方向,我們對此表示肯定,但我們也再次重申未來內政部在研擬性工作相關管理法令及配套措施時,必須切實做到將性工作者之意見納入,規劃出真正以勞動權益為核心的性產業模式。

  
  
【延伸閱讀】

    1.
我想看 官方新聞稿

    2. 
我想看「保障性工作勞動權聯盟」新聞稿


    3.
我想看「反性剝削聯盟」新聞稿

婦女新知基金會 VS. 性工作、性產業議題大事紀


婦女新知基金會 VS. 性工作、性產業議題大事紀


 

2009年,「保障性工作勞動權聯盟」與「反性剝削聯盟」立場比較:



保障性工作勞動權聯盟

(日日春互助關懷協會、性別人權協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等)


 
不罰娼、不罰嫖,也不罰得利第三人,亦即,性工作和性產業除罪化


反性剝削聯盟


(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終止童妓協會、台灣女人連線……等)

1.  反對性交易為合法工作,亦反對性產業

2.  制訂縮減性產業政策

3.  不處罰賣性者

4.  對嫖客處以罰鍰,以負擔社會付出的成本

5.  嚴懲性交易之得利第三者

 


2004~至今,性工作、性產業議題大事紀與婦女新知基金會之立場:


2004.1
政策動向:

內政部會商確立性產業除罪化的政策方向,當時的內政部長余政憲表態將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罰娼不罰嫖」規定,未來「娼、嫖」皆不罰。


民間團體動作:

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終止童妓協會等團體組成「推動縮減性產業政策聯盟」出面反對,並提出其主張:

1.  制訂縮減性產業政策

2.  不處罰賣性者

3.  嫖客罰鍰,以負擔社會付出的成本

4.  懲罰性交易之得利第三者

5.  促進平等、非交易的性關係


2006.9
婦女救援基金會主辦婦團平台會議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曾昭媛擔任與談人,提出她與部分董監事之主張:

不罰娼、不罰嫖,罰得利第三人,而且性產業必須「非營利化」,亦即只准許性工作者所組成的協會或勞動合作社,可以經營性產業,凡是該協會或勞動合作社所聘用的工作人員,不屬於「得利第三人」,利潤需由所有勞動者共享分配,且應有配套措施,不容該協會或勞動合作社的經營被任何商業變相滲入,否則將視為「得利第三人」嚴厲處罰之。


2007.11
政策動向: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1127討論是否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罰娼不罰嫖」規定,13位民間委員當天有9位出席,超過半數的6位委員(王如玄、陳瑤華、喀飛、黃文雄、廖福特、黃越綏),都支持性交易除罪化,未發言委員(顧立雄、周志宏、李英明)也未反對。會中僅內政部長李逸洋一人反對性交易合法,並主張「娼嫖都罰」,行政院長張俊雄最後裁示下次開會再議。中國時報的報導則說是「政策大轉彎,改交由內政部朝『娼、嫖都處罰』的方向研議修法」。

新知行動:

連署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支持「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2008.11
研考會委託台大社會系舉辦「性交易應不應該處罰」公民會議


18
位全程參與公民會議的公民小組成員,經過1112日兩天預備會議的專家授課,以及111516日兩天正式會議的討論之後,達成「性交易買賣雙方及第三者皆不處罰」的初步共識,公民們認為成人之間自願的性交易是性自主權的一部份,從事性工作也是工作的選擇權之一,他們主張改變目前「罰娼不罰嫖」的政策,在合法化的規範之下,訂定保護性工作者權益的法規,並通盤考量相關法規的修訂及配套措施。

婦女新知基金會政策部主任 簡至潔發言主張:

1.支持公民會議結論,不該繼續在「罰娼」議題上僵持,婦團之間早就對此達成共識。

2.政府盡快回應公民會議結論,並且訂立配套措施,才能持續針對配套部分進行討論與回應。

2009.6.17 政策動向: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會前會中,內政部提案設立性工作專區,在專區內娼嫖都不罰,但是在專區外娼嫖都處罰,至於哪些縣市將設置專區,則交由地方議會決定。內政部拋出政策方向後,蘋果日報以「台灣該不該設置『紅燈區』」普查全國24縣市首長,只有雲林、屏東、宜蘭縣長表示贊成。

民間團體動作:

  此政策方向一出,日日春、性別人權協會、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等團體成立了「保障性工作勞動權益聯盟」, 要求政府兩年內完成廢除社維法第80條及相關配套措施,並且納入性工作者的意見;另一方面,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終止童妓協會、台灣女人連線等團體組成了「反性剝削聯盟」,贊成不處罰賣性者,但是反對賣性為合法行為,因此反對性產業、反對設置紅燈區。

 

新知具體行動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黃長玲於會前會中提議,內政部提出的「研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是否廢除報告案」改為討論案,力求行政院院長於會中做出具體裁示。


2009.6.26
政策動向:

行政院長劉兆玄於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會中裁示:

一、原則朝性工作除罪化除罰化的方向辦理;

二、請內政部以六個月為目標,儘速研擬性工作相關管理法令及配套措施,並將性工作者之意見納入,再研修「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三、設置專區部分原則不以公投方式辦理,較宜由各縣市政府及議會決定;

四、內政部優先協調推動短期可辦理事項:

1. 衛生署研議規劃提供性工作者免費傳染病篩檢;

2. 勞委會研議強化性工作者職業訓練輔導及轉業照顧等措施;

3. 內政部繼續秉持「警察取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案件不計入績效分數」原則;

4. 成年性工作者未除罰化前,建議司法院轉知各地方法院簡易庭,能否考量對違反處以罰鍰,而非拘留,罰鍰之裁定宜有裁量準則,並符合比例原則;

5. 內政部強化對助長成人性交易及人口販運行為之取締。

五、研究比較目前各縣市政府對性工作者之管理作法,並以民調方式廣徵各界意見,持續做研究規劃。

新知發出聲明:

1. 娼嫖均不罰。

2. 反對設置性工作專區。

3. 避免大型資本進入性產業,政府必須規劃以勞動者權益為中心的性產業管理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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