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09 婦女新知電子報】翻轉猥褻,身體自主!--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實務困境與修法座談會 ~報名開始~─婦女新知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une 08,2011「從母姓」經驗研究案 徵求受訪者
無論您已經改從母姓、想改母姓不成功、或是正在為從母姓奮鬥中;無論您從母姓的經驗是困擾、驕傲、或是喜悅。
您的家庭決定從母姓的協商過程、戶政機關辦理經驗、或是上法院爭取的經驗,都是本研究關心的議題。
這項訪談將以匿名的方式呈現,保護您的身份隱私。訪談結果將發表為研究報告、論文,並且作為婦女新知基金會推動從母姓運動的經驗基礎。
如果您願意與我們分享從母姓的經驗,請聯絡 專案助理 E-MAIL:lcmary14@hotmail.com 手機:0910-617-960 婦女新知基金會 敬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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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向各位朋友報告婦女新知基金會的運動近況,從2000年開始我們使用「智邦公益電子報」所提供的免費平台製作發送《婦女新知電子報》。
翻轉猥褻,身體自主!--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實務困境與修法座談會~報名開始~
翻轉猥褻,身體自主!
Ø 「猥褻」到底是什麼意思呢?很骯髒?很色情?對別人性騷擾?很低俗?
事實上,至今法院判決仍沿用民國十七年之決議「猥褻云者,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謂。」
這樣的猥褻定義會應用在什麼樣的情況中呢?答案是,刑法中「所有」使用到「猥褻」二字的地方,包括「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趁機性交猥褻罪」、「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公然猥褻罪」等等,散落於「妨害性自主罪章」與「妨害風化罪章」中。
Ø 如果我的性自主被侵害了,為什麼還要管那個行為有沒有誘起他人性慾?!加害者的性慾有沒有滿足,又關我什麼事?!
在兩年前轟動一時的「摸胸十秒案」地院判決書便寫到:「告訴人A女遭被告觸摸胸部之際,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且接觸時間甚短,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與刑法強制猥褻罪之行為人出於猥褻之故意,主觀上滿足自己情慾,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之要件尚屬有間」。
這樣的「猥褻」定義,難道還不荒謬嗎?!
2008年6月,自從媒體大幅報導「摸胸10秒一審判決無罪」後,類似案件層出不窮,社會輿論一陣嘩然。面對這樣的司法判決,不僅媒體抨擊、婦團質疑,一般民眾也感到非常困惑,法官的考量標準與判決結果,為何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相差如此之遠?如果是的話,是不是代表我們的法律或司法見解出了什麼問題?
為求正本清源,徹底解決我國刑法長期以來援用舊有「猥褻」定義之惡,婦女新知基金會召集修法小組,提出修法草案,希望拋磚引玉,促進社會各界進一步針對相關問題進行討論。希望能在各方意見討論、思辨下,共同商討如何翻轉猥褻定義,更甚而提出新名詞加以取代之,以保障個人身體自主權益!
時間:
地點:台北市NGO會館
(台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八號)
時間 |
議 程 |
備 註 |
13:45-14:00 |
與會人員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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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4:15 |
主持人開場: 介紹會議內容、與會貴賓 |
主持人:梁育純律師 (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 |
14:15-14:45 |
【專題演講】 台灣婦女團體推動性自主修法歷程回顧(暫擬) |
主講者:尤美女律師 (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 |
14:45-15:15 |
【專題演講】 刑法中的猥褻與翻轉之可能(暫擬) |
主講者:盧映潔 副教授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
15:15-15:30 |
休息與茶點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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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16:30 |
【綜合座談】 |
與談人: 1. 梁育純 律師 (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 2. 王曉丹 副教授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3. 法務部 黃冠運 檢察官 4. 邀請中… |
交通方式 :
捷運 / 板南線「善導寺站」二號出口
公車 / 527.295.49.246.604.222.307 「青島林森路口站」下車
聯絡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開拓組主任 趙文瑾
聯絡電話:(02)2502-8715 傳真:(02)2502-8725
E-mail:emerald@awakening.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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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6/28日前,以傳真或是e-mail方式報名
會議資料將於6/22前,以e-mail方式先行寄送電子版本,以供與會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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