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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工陣線-勞動者電子報
發報時間: 2011-05-21 11:00:00 / 報主: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公益聯播]城市議題工作坊
編按
本文摘取自勞動者雜誌第160期,因受限於電子報版面,未能將其相關資料完整呈現,若讀者想要更深入了解,請看勞動者雜誌第160期。
「過勞死」!台灣勞工長工時下的威脅
「過勞死」!台灣勞工長工時下的威脅

  近幾個月來,從高科技產業工程師、保全員、醫師到社工員,頻傳的「過勞死」個案,讓台灣社會不得不正視勞工在高工時下的職業病危機,而勞委會在各方壓力之下,終於修訂了「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然而,勞工「過勞」致「死」的問題,主要是因為高工時和高壓力有關,大部份的勞工面對競爭激烈的職場,被迫接受雇主片面違法約定的責任制,在休息權長期間被扭曲之下而「過勞」,進而累「死」職場。因此,倘若官方(中央及地方政府)繼續的放縱雇主違反勞動法的工時規定而毫無作為,台灣勞工將會繼續面對「過勞」的死亡威脅,而再多的補償,也就無濟於事。
 
  台灣工時過長的問題一直存在,更時常在國際的評比中穩居前三甲之列,縱使是2009年全球金融海嘯時期,勞工遭受「無薪假」的衝擊,但整體的各業平均工時並沒有明顯的降低,這就是長期以來台灣雇主漠視勞基法工時規定的結果。然而,勞基法於1984年實施,一直都將半數的勞工排除在勞基法之外,而為了擴大勞基法的適用範圍,勞基法於1996年12月6日完成修法,因應服務業納入勞基法的需求,在工時的規定中作了較為彈性的調整,其中,增訂了第84之1另行約定之工作者之規定,意即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等勞委會指定之工作者,勞資雙方可另行工時間,但必須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備。然而,這個回應產業需求的方便之門,卻成為雇主濫用剝削勞工的工具。如今,「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充斥就業市場,勞工在壓力之下,不得不屈就的接受不合理的勞動條件,而在長期累月的積勞之下,傷害勞工的健康。
 
  從最近兩個過勞死的個案來觀察,責任制工時被濫用的程度,已經到了勞工團體無法容忍的狀態,於是勞工團體及立法委員紛紛要求政府檢討勞基法第84條之1的適當性,甚至於主張直接廢除。從高雄市產總針對保全人員勞動條件的調查中發現,保全人員每月工作時普遍都在300小時以上,不僅造成保全員的工薪換算工時低於法定基本時薪98元之外,更造成其加班費的損失。而長工時及高壓力的工作內容,使得保全人員流動率高,勞動條件也隨之惡性循環,猝死個案時有所聞。此外,雖然勞委會一再的宣稱,從未指定任何的製造業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但從高科技勞工過勞死個案,台灣雇主的習慣性違法,已成為一種常態。無論是勞委會或台北市勞工局的勞動檢查都發現,高達九成的高科技廠商都違反勞基法工時規定,其中最嚴重的就是「逾時加班」,而這就是這些高科技廠商濫用「責任制」下的產物,同時,也是勞工過勞問題的根源。
 
  攤開官方的統計數字,台灣的「職業病」案件少得可憐尤其。根據台大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鄭雅文副教授的研究,我國職災補償制度問題重重,職業疾病低估問題也比其他國家更為嚴重。以2009年勞保職災給付的數據為例,該年僅補償478件職業病,若以勞保投保人口作為分母,台灣每十萬工作者僅有5.3人得到職業疾病的認定與補償。相較於其他國家,如與日本(每十萬職災保險人口有17件)、韓國(每十萬職災保險人口有63件)以及西方先進國家,台灣的職業病補償率遠遠落後,屬落後國家的水準。台灣雖在1991年即頒布心腦血管疾病的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但一直遲至2006年台灣才真正有心腦血管案例通過勞保的職業病認定,補償件數遠遠不及日、韓兩國,在2009年僅有26件,今年(2010)也僅33件。
 
  在這次勞委會修正「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修正重點包括長期工作過重之加班時數計算(總工時與日本基準一致;發病前1個月加班100小時修正為92小時;發病前2至6個月平均每月80小時修正為72小時);將工作負荷評估之要件區分為「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及「長期工作過重」三種類別,其中異常事件又包括「精神負荷」、「身體負荷」及「工作環境變化事件」之評估,並增列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負荷程度之評估表。
 
  腦心血管疾病因職業原因超越自然病程而明顯惡化,應以職業原因惡化或促發認定之,且不限「在工作場所發生」與否;認定之「目標疾病」增列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另針對其他非該指引所列舉目標疾病之腦心血管疾病猝死案件,增列「非目標疾病」如有解剖報告及相關文獻支持,經綜合判斷工作負荷對惡化促發之貢獻大於50%者,亦得認定之;認定參考指引的內容會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政策的調整及醫學的進步而有所修正,屆時均可參考修正後的認定指引進行職業原因促發與否之判斷;增列雇主舉證原則,避免勞資雙方工作負荷歧見之認定困難,先聽取勞方意見,再請資方舉證。
 
  大同工會顧問白正憲先生曾經做了一個比喻,過勞的勞工就好比一條彈性疲乏像皮筋,最終將導致無法修復的傷害。因此,如何避免勞工「過勞」,政府除了提高廠商違法之罰鍰及刑責外,更應提出嚴密的勞動條件檢查計劃,且提高勞工職業健康行政機關的位階,例如,在勞動部下成立「職業安全署」等,以確保未來相關法律的落實,保障勞工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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