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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工陣線-勞動者電子報
報主: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創刊日期:199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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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工陣線-勞動者電子報
發報時間: 2011-05-28 16:00:00 / 報主: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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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
本文摘取自勞動者雜誌第160期,因受限於電子報版面,未能將其相關資料完整呈現,若讀者想要更深入了解,請看勞動者雜誌第160期。
《職業安全衛生與健康:拒絕過勞死》座談會紀實-1

《職業安全衛生與健康:拒絕過勞死》座談會紀實
文/編輯室整理

  南亞科技工程師猝死的悲劇,讓社會又開始關注勞工「過勞死」的問題。然而,勞工因過勞致死的問題一直都存在,只是因為認定上的困難,許多個案可能被當成一般疾病死亡,並未認定為「職業病」致死的案例。有鑑於「預防勝於治療、補(賠)償」的重要性,尤其是許多「過勞死」的個案都發生在勞工壯年時期,往往對於勞工家庭造成莫大的傷害,因此,台灣勞工陣線特別在2010年12月28日,於台北市台大校友會館舉行「職業安全衛生與健康:拒絕過勞死」座談會,以勾勒預防過勞死事件的政策藍圖。

致開幕詞: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秘書長)
     勞陣將「拒絕過勞死」列為2011年的工作重點之一,今天將座談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部份將針對制度面作總檢討,第二部份則探討工時與彈性化對過勞的影響,及防範未來。希望能夠透過不斷的探討此一議題,累積各種論述,歸納出一個實務上可行的策略方針。


第一場次:過勞死問題是出在哪?台灣職安衛政策總體檢

主持人:劉梅君教授(政大勞研所教授)
報告人:鄭雅文副教授(台大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副教授)
與談人:羅錦泉醫師(長庚醫院職業醫學科主任)
白正憲理事(大同工會顧問、台灣勞工陣線理事)
張國明科長(勞委會安全衛生處)

劉梅君(政大勞研所教授)
     很高興勞陣舉辦這個活動,因為這個問題實在對勞工實在太重要了,但是現在不管政府或是社會仍是將重點放在外顯的傷害上。不當勞動條件對勞工身體或是心理的壓力上都是很大的威脅。

鄭雅文(台大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副教授)
     在今年發生令人遺憾的過勞死事件,今天將從制度上來探討這個議題。包括台灣對職業病的補償狀況與國際上做比較、認定職災是否只是為了事後補償、台灣職業疾病為何遭到嚴重低估等議題。

     首先來探討職業安全健康制度包含哪些環節,而這些環節到底出了什麼問題?醉漢在來探討國際上是如何應對的?

     事實上補償並非為唯一目的,而是要加強雇主責任。產業經營的成本上,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工作者的安全與健康,而必須將這些內化到經營理念上,所以補償絕不是唯一目的,而是具有其社會意義的,也就是將視為產業經營的成本之一。

     世界各國對職災補償制度幾乎最早出現的社會安全制度,首先核心精神就是「無過失主義」,不管是任何的職災只要和工作上有關係的,一律視為雇主的責任,為雇主經營事業的成本,如此一來很容易使雇主在財務上產生巨大的危機,因此各國都採用社會保險的方式來分攤雇主財務的風險,這個制度在台灣則稱為「勞保」。

     台灣去年勞保補償了478件職業病,日本是8,874件、韓國則是8,721件、法國則是51,142件,因為每個國家的人口不一樣,所以我們同時也看到職災補償率,台灣呈現出的是每十萬人補償5.3人,日本則是17人、韓國63人、法國282人,可見不管我們是在職業病補償件數或是補償率都是落後於國際水平的。許多國家從認定從職業病案例當中,從中也累加經驗,並從這些經驗中來預防職業病的發生。

     我們特別比較亞洲的日本與韓國,因為亞洲國家與歐美國家比起來,工時還是普遍偏長,所以我們特別比較3、40年來的職業病補償比較件數。

     日本在1970年代,一年約有3萬多件案例,之後逐年開始下降,這和產業結構改變和預防成效有明顯的關係,但是在近期,每年仍維持在7、8000件事左右;韓國在1970年代末期,開始發現大量的職業病,引起勞工團體的注意和抗爭,之後每年也都有數千件的案例判定,而在90年代又大幅上昇,一是過勞死的出現、二是肌肉骨骼病變的激增,像是搬運工造成的椎間盤突出等等,也使得近幾年職業病補償件數大幅的增加,達到一萬件左右。

     台灣則是從1987年始有資料,彷彿在之前沒有職業病一樣。但是在1987年當年也只有157件,1999年則是放寬「塵肺病」給付而使件數提昇,但是台灣的職業病仍是明顯低估,每年只有300多件。

     台灣在1991年將過勞死列為職業病的給付範圍,但是台灣在這方面卻一直處於相當低的數字,另一為創傷後症候群,包含憂鬱症等,此議題在日本特別受到關注,在1990年代急遽上升,台灣則在2008則列入職業病範圍,即是參考日本,但是至今仍沒有任何案例。

     職業安全制度分為五個環節,第一是勞動規範與檢查,包括工時規範、勞動檢查等,現實層面是法規涵蓋不一,並未涵蓋所有受雇主,且以工業傷害為主,長期重安全衛生,輕勞動條件;政府應扮演的檢查體系權責分散、人力嚴重不足、罰鍰過低、受檢單位以大型企業為主等,都是問題之所在。

     第二個環節是衛生署所應負責的健康促進,我們認為目前法令位階較低,不具強制力且強調個人衛生行為改變,缺乏勞工自主的參與,國外主要著重在環境的監督,而非個人的行為改變。

     三為職業健康服務,職場內應設置安全衛生人員從事環境或是心理等監測,或是安排勞工從事健康檢查,許多國家有追蹤高危險群的工作者,甚至有退休者的追蹤,針對特定族群發給手冊,這樣在退休後罹患職業病仍可以擁有補償的資格,但是台灣雇主常將這個責任轉交給全民健保,勞工建檢主要為早期發現職業病,所以在國外都是非常重視的,以便強化雇主責任。特殊健檢與一般的成人健檢是不同的,應該是由勞保局給付,理當相當嚴謹,但是職業醫學醫師不知道勞工的工作背景,以韓國為例,勞工健檢是職業醫學醫師最重要的業務,且匯整為中央資料庫,但台灣並不視此為重要制度。

     第四環結則為職業疾病的通報與認定,勞委會制定職業傷病通報系統,值得鼓勵,唯缺乏法源依據,雖有進步,但仍顯不足,而通報之後,醫療體系恐造成自身的負擔,也是嚴重問題。缺乏基礎資料、流行病學的限制等也造成通報的低估,而職業病本身就是多因性的,很難去認定到底是不是工作所造成的,但是回歸到職業疾病的補償中心價值,則是應該是要加強雇主的責任。國外在認定職業病時成立鑑定委員會,勞工並佔其中很大的一部份,台灣在這部份則是缺乏的,應設置地區性的鑑定機構。

     第五個部份則為職業傷病補償機制,法規分散到勞基法、勞保條例、職災勞工保護法,民法也包含部份規則,不僅分散也相互抵充,職災保險是否要單獨立法也是長期討論的議題。世界各國的例子是以社會保險分散分險,在台灣則是以單獨雇主賠償個別勞工。
    職災補償制度並未包含所有勞工,部分雇主要求員工自行由職業工會投保,逃避雇主責任,且保險費率不斷調低,職災賠償納入勞保年資是更吊詭的事情,且職災補償應該採取年金而非一次給付。

     最後,政府應設置「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資料中心」,專責於職業傷病通報與健康管理之常設性組織,並定期對外公開,以促進公共參與。

與談人:
羅錦泉醫師(長庚醫院職業醫學科主任)
    本人認為對於職災的認定並不是那麼悲觀,在此提出個人認知與經驗。

    從勞保局得到的資料是,台灣每年有1000人左右申請職業病給付,有400多件通過申請,與德國的20%比起來是高很多的,所以我們應該是去了解為何勞工不願去申請。

  就我的經驗來說,約有1/3的勞工,就算在門診時評估認為是職業病,也不會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反而轉向雇主談判,而私下終了,所以台灣的制度並不是太差的。
    
   至於勞工健康檢查,包括二、三級管理等等,我也曾到工廠進行健檢,在美國的經驗是,團隊的主任會先告知這間公司的性質為何、需要特別注意哪些部份,也需要自己發掘出來雇主沒有告知的部份。在美國10個醫師只要負責100個來健檢的勞工就好了,但是台灣可能是1個醫生就必需面對100個來健檢的勞工,所以我們醫療給付沒辦法施行是沒辦法的。    

     過勞的問題,因為健康檢查是屬於自願參加的,所以並不是所有三高的人都會來參加,即使我們發現出來有些人身體發生異常,有些人仍會自認為身體狀況良好,而去忽略它,許多人是已經身體發生警訊,才去重視這些問題,讓我們時常覺得很痛心。
   
  超時工作的問題,個人建議從法規下手,讓勞工與雇主都能去重視,即早做治療。在美國的經驗為,員工之間有一條規定,是當發現勞工出現三高的問題時,必須在一定時間內得到家庭醫師的証明已有妥善照護,不然就會接受處罰,事後我才知道是工會與雇主協調後的結果。

     職業醫學未積極參與的部份,這是很困難的事情,但是現在已經努上朝此努力;勞工健檢資料有效的管理,據我所知,勞保局也朝這方面在努力,補助特殊健檢等,可惜在法源上沒有處罰的機制,但是讓醫師也能有所監督體制。

白正憲(大同工會顧問、台灣勞工陣線理事)
     剛剛鄭老師提職災的部份,已說的很明白,職業傷害的認定因果傷害比較簡單,但是職業病則比較困難,尤其是認定也比較嚴格,除非是到了過勞死或是重度傷害。

    過勞造成疲勞,也算是一種慢性疾病。就像是橡皮筋一樣,長期不斷的去拉它,有可能就斷了,但是還有一個慢性症狀,雖然沒有斷掉,但是卻會疲乏,無法恢復原狀。為什麼國外對職業病的件數認定比較多?依據我的判斷,就是將這種無法回覆的慢性疾病也列入的職業病之中,而這種症狀其實也是不亞於急性的猝死。

     就我在實務上的經驗,過勞幾乎都是和長工時有關的,如果長時間工作沒有休息,我們的身體機能就會發生問題,尤其是自律神經部份,像是心臟、胃腸等都不是我們能夠控制的。像是前段時間中國的富士康事件,雖然身體在面對高強度的工時,仍尚有抗衡的空間,但是精神方面卻無法再繼續撐下去,所以發生自殺事件,解決的方法就只有降低工時而已。

     另一個現象就是,精神上還可以承受,但是身體卻受不了的情形,台灣很多的產業外移,留下許多研發單位,雇主高強度的要求員工,不管是在生理還是心裡都產生很大的傷害。我舉一親身例子,30多年前,我就參與過這種研發單位,有一次發生問題必須和國外單位請教,適逢負責的人休假兩週,並表示這種因為正當休假造成的進度落後,該公司可以負責,要我們不用擔心,但是在台灣有可能這樣嗎?

     再舉一例,也是研發的問題,請國外的工程師到台灣來提供協助,他每天下班時間就回飯店休息,週六日也都正常休假,我們很困惑,在問題解決之後就請教他,為什麼都不加班呢?他表示,上班的時候就是上班,休息的時間就是休息,這樣才會有體力來處理事情。

     30年前國外就是這種情形了,台灣的雇主卻與時代嚴重脫節,以工時來考核,而不是用成效來考核,但這一方面也是受台灣產業的影響,因為台灣缺乏高技術產業,必須壓低成本來製造利潤,此舉反而造成惡性循環,不僅使產業轉型遲緩,也使勞工不斷的發生過勞的情形。

     工時的檢查應該是最簡單的一件事,只要去詢問幾點上下班就可以了,但是勞動檢查單位反而對這些勞動條件不太去檢查,而員工也不敢去檢舉,台灣的企業工會只在總體企業的3%,勞工的個體力量有限,如此也都讓長工時的現象一直延續下去,罰鍰比較低也是一個問題,但是連檢查都沒有,是一個很糟的問題,像是設立一個檢舉專線,秘密保護檢舉人、鼓勵檢舉,都可以讓長工時的現象減少,政府應該要負很大的責任,積極去認定,就能產生基準,也能夠產生防範的效果。

張國明(勞委會安全衛生處科長)
     剛剛鄭老師的報告,讓我們知道有許多環節是需要去努力的。

  在這邊報告勞委會的初步成果,職業病給付件數,在去年是478件,幾乎是往年的2倍成長,九大防治中心的設置等,確實有發揮一定的功能,建制通報的機制使審核上更容易通過。

     而在最近一些法規的修正,如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希望能夠一體適用,及建置一個全國性的勞工檢查諮詢系統、並追蹤退休勞工的健康檢查補助、職業病的通報請專業醫師協助確認診斷等等。近期則有健康保護規則的修正案,其中一個很大的改變,就是以往事業單位在300人以上設置醫療單位,因為早期醫療資源缺乏,也使得這個規定不斷放寬,放寬到難以執行,所以也在這部份改為臨場服務,即專業醫護人員的建制,提供勞工朋友健康服務、包括環境改善,即高風險員工健康評估。

     近期也會與衛生署合作提出職業健康促進方案,提供中小企業基本職場照護的服務,即創立職業健康相關產業,這些在日本或韓國都已有績效,希望勞委會能夠成立法人的機制,在政策上達到長期發展的成效。

     不久前,勞委會也在過勞的認定上有所修正,是大家都所關注的,但並非所有媒體都掌握到重點,過勞比較無法和工作直接連結,是和個人的健康比較有關係,長工時並不會造成心血管疾病,而是促發惡化原有的心血管疾病,和傳統職業病有很大不同,以前是職業造成急性循環系統疾病,這是參考日本的制度,但是名稱未有修正,其實是包含一些長期性的疲勞造因,雖然是本身的生理疾病,但是只要是工作造成這些疾病的猝發,都是有可能得到職業病的認定。

  另一點,是雇主舉證責任,成為一個指引,過勞最困難就是工作量的附和,勞資雙方常常各說各話,所以現在就是先聽從勞方的意見,雇主如果不認同就必須提出證據來反駁,我想,這應該能夠替勞工得到更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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